政治伦理是现代公民社会之制度理性和“政治文明”的内核和灵魂所在。政治伦理根源于一定政治生活习性,并从该政治生活中生成基本的价值序列。对政治/制度之“公共善”何以可能问题的不懈追问,是人类伦理生活史上历久弥新的永恒主题。置身全球化、市场社会背景下,用以规范和制约我们政治伦理建设思路的,有诸多可资利用的公共文化资源,国际方面:全球公民社会“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运动”;治理和善治;生活/解放政治等。国内方面:新一代执政者的政治语言和符号里亦有许多新词,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及“勤政、廉洁”、法治国家、“政治文明”;“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等等。 当此学术氛围之中,研究的逻辑提醒我们,论及“政治伦理”,和中国的政治与制度现实结合起来,我们似乎并不需要麦金太尔式(Alasdair Chalmers Maclntyre)所谓“谁之‘政治’?何种‘伦理’”的究极质疑。对于当下中国社会的政治伦理之实质,我们所以有深度言说和探究的欲望,来自于历史和现实中已有、既有和将有的各类难题、诸多困惑,来自于对现代政治哲学所秉承的“文化公共性”叙事模式的自觉,对优良制度理性所做的伦理精神观照和良知守望。 一、历史反思性向度:政治伦理——对政治共同体之存在根基和实践行为正当性与否的道德理性追问 我们的时代,真切地面临着整个社会范围内“伦理生活”“真空”状态所带来的局促不安与两难困境。正如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不无忧虑地指出的那样“在我们的时代,一个没有伦理的空间再次出现了。在其内部,经济力量可以自由地运用自身规则,换言之,它们可以在总体上忽视所有其他的规则”①。 政治伦理是政治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政治伦理学是伦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就学科属性来讲,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色彩。无论从学理根源还是就学科背景来讲,伦理学和政治学都是“实践理性”之思。对此,西季威克(Alfred Sidgwick)明确指出“伦理学旨在确定个人应当做什么;而政治学则旨在确定一个国家或政治社会的政府应当做什么”②。何谓政治伦理?对此,学者的看法不尽一致。有学者将政治伦理等同于“政治共同体本身的伦理”。认为,所谓政治伦理,即社会政治共同体(主要是指国家,亦包括诸社会政治共同体之间)的政治生活,包括其基本政治结构、政治制度、政治关系、政治行为和政治理想的基本伦理规范及道德意义。③有学者则主张政治伦理就是“政治主体的政治活动的伦理实践和伦理信念”。认为,政治伦理指政治主体(包括政府、政党、领导干部、公民等)在政治活动、政治行为中所信奉和实践的伦理精神,具体涉及到政治家伦理、公务员伦理、制度伦理、公民道德等方面。④还有学者认为,政治伦理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制度本身的伦理;一是制度中人的伦理。所谓制度,也可以说就是有一套实力和观念支持的持久的、不断在重复实践的、人们可以对之有合理预期的规则。这些规则本身可以具有道德涵义。而我们这里所强调的是作为制度中的人的伦理,当然,主要考虑的是作为“政治人”的伦理。⑤ 笔者倾向于关于政治伦理的第三种理解。因为政治伦理的本义,指涉的是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各种政治现象、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中的伦理道德问题“是调整国家、组织和个人之间相互的政治关系的道德规范”⑥。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政治伦理要求政治活动主体在处理政治国家本身诸多公共性事务以及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时,必须对公认的政治生活原则有一种自觉的认同和严格自律基础上的一贯坚持和遵循。一般来说,人类的伦理与道德生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即终极信仰层次、社会交往层次和个人的心性修养层次。⑦显然,在信仰伦理或道德形而上、社会规范伦理和个人美德伦理三个层次之间,政治伦理是以规范伦理为基本维度的,同时又要结合信仰伦理与美德伦理来进行研究。政治伦理学研究的目的就可以简明概括为:“如何在政治中体现道德。”⑧ “政治”与“伦理”的一体化,曾经是古代政治思想家的崇高理想。在这样一种浪漫的思想模型里,政治和伦理被认为本来就是互相包容、互相支持、互相解释,而非相互排斥的。在“政治”是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和全社会的共同福祉的意义上,为政治所需要的,必然是伦理所认肯的。反过来亦是如此。在伦理构成政治活动之内生的特有属性的意义上,所有的政治活动本身就带有伦理的动机和期望。如在古希腊,“政治学本身是美好的和正当的生活学说;政治学是伦理学的延续”。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明确指出,国家(作为政治活动的代表机构)或城邦作为“最高的善”,是全部道德生活的一种体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以法律为基础的宪法与市民的生活伦理之间并没有矛盾;反过来说,行为的规范性同伦理和法律又是不可分的。只有政治学才赋予公民以美好生活的权利”⑨。到了近代,德国古典政治哲学的集中代表康德(Immanuel Kant)和黑格尔(G.W.F.Hegel),情形并无多少改变,即同样视国家和伦理为一体。黑格尔在《法哲学》中所谓“国家是人类伦理精神的最高体现”的论断,无疑是将国家等同于具有传统的道德精神特征的社会实体。对此,恩格斯做出了深刻的批评:“黑格尔的伦理学或关于伦理的学说就是法哲学,其中包括:(1)抽象的法,(2)道德,(3)伦理,其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在这里,形式是唯心的,内容是现实的。法律、经济、政治的全部领域连同道德都包括进去了。”⑩ “政治”与“伦理”的分离,是西方启蒙以来影响深远的“现代性谋划”给欧洲社会以至整个人类公共生活所造成的一个直接的危机。这种分离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是政治生活相对独立性品格的取得,是政治生活作为“公共领域”对于“私人领域”的优先地位的形成。另一方面,是政治伦理信念和品格的减弱。“在康德那里,个人的纯粹内在自由的伦理行为同个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有明显的区别。”(11)尤其是近代以后,“在国家-政府的架构及统治制度中的政治等同于维护和保护已确立的民主的、经济的游戏规则……政治活动被当作指向统治的,运用于统治的,但不是改变统治的,更别说是创造政治来理解和操作;它是政治运行过程中的一个变量,但并非一种政治学的在(a politics of politics)”(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