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56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6)12-0118-09 与17—18世纪的英国类似,在旧制度后期的法国,涉及“财产权”①概念的争论亦长期存在。这些直接或间接的辩论,体现了当时法国社会及知识界所关注的问题。1750年之后,在特权与不平等、政府的财政危机与税收改革、谷物贸易等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时,不同社会地位和背景的有识之士也对这些问题进行着思考,并试图寻求解决方案。作为这些思考的体现,论述经济问题的著作迅速增加。②[1]与之相应,对于“财产权”的讨论也明显增多。在当时的经济著作中,有不少作品讨论的是政治理论在经济中的应用或政治经济学。③[2]这一情况具有明显的18世纪特色:经济话语常常属于政治或哲学话语的范畴。而财产权话语恰恰体现了这种特色:知识界对于财产权的思考,常常与政治反思紧密相联。受自然法思想及洛克的影响,当时的法国人也会思考财产的起源、财产权的性质、市民社会与财产的关系等等问题,他们会问:财产权是自然权利还是社会权利?是由自然法还是实在法确定的?市民社会的创建,是否是为了捍卫其成员所拥有的财产?重农主义学派的魁奈及其追随者,内克尔及其支持者,启蒙“哲人”以及一些法官、律师、神甫都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各自的论述,形成了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话语,进而对“财产权”概念的现代意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774年,重农主义学派的成员杜尔哥开始担任财政总监。为了应对日趋严峻的财政问题,他推行了一些具有重农主义色彩的政策,如粮食、农产品及酒类的自由贸易。1776年,杜尔哥试图进一步推进改革,他提出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取消修路劳役(Crovée),代之以一切等级均需缴纳的道路税;取消行会,取消行会管事和师傅身份等。 然而,1776年的改革遭到了巴黎高等法院的激烈抵抗,因为它是对法官们乃至整个特权等级免税特权的挑战。在抗议中,高等法院的法官们使用了一种特殊的财产权话语来为他们的立场辩护。这种话语并非基于自然权利的绝对财产权,而更多是基于特权。在他们看来,绝对的财产权不过是旧制度下权利体系中的一种,而特权,同样是一种合法权利。正是贵族的豁免特权,使他们正当地免于服修路劳役。法官们说:“正义的首要原则,就是保存每个人属于他自己的东西……这一原则不仅包括维持财产权,而且包括保存与个人相联的权利,以及那些源于出身和等级的特权的权利。”[3]更重要的是,在这种语言中,特权非但不是财产权的对立面,相反,在某种意义上,它自身就是一种财产。高等法院的不少法官是通过卖官鬻爵获得职位或贵族身份的。就连杜尔哥本人也难以摆脱这一惯例,他在巴黎高等法院等职位也是买来的。这种出资购买的方式,使他们将职位、身份以及与之相连的特权视为自己的财产,并认为它们是不可侵犯的。由此及彼,巴黎高等法院也坚决反对杜尔哥取消行会师傅这一身份的改革,因为按惯例,行会师傅的身份大多需要购买。师傅身份以及与之相关的特权,也是一种财产。废除师傅身份,便是对财产权的侵犯。他们甚至使用了洛克式的语言,说:“谁会来补偿……这些特权的拥有者?他们是通过劳动获得这些特权的、通过勤劳所积攒的第一笔资金购买这些特权的。”[4] 巴黎高等法院所使用的语言体现出旧制度下法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特征:特权与财产相互重叠,共同构成了社会制度的基础。对于财产权的捍卫,也就与对特权的捍卫息息相关。因此,无论是特权者还是一般民众,都反对这项政策。在王后和莫普的压力下,杜尔哥于5月被迫辞职,改革政策随之被取消。然而,从思想和话语的层面而言,杜尔哥及以魁奈为代表的其他重农主义者则对旧制度后期的“财产权”概念产生了更为深远的影响。他们在自然法学说及洛克观点的基础上,发展了一种基于自然权利,而非特权的绝对财产权话语。 与洛克及18世纪不少启蒙思想家不同,魁奈等重农主义者并未刻意区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他们认为:对人而言,社会状态就是自然状态,社会并不是通过契约出现的,完美的社会秩序是合乎自然的。财产权则是构成良好社会秩序的首要原则:“一个国家中,没什么比……这种权利……更为神圣。受到尊重的财产权是帝国理论的构成原则。”[5]在讨论社会中的财产权时,重农主义者首先将财产与自由联系起来,强调一个以财产权为秩序基础的社会首先应该是自由的。和财产权一样,自由也是自然权利,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对于财产与自由,德·拉维里埃尔(Mercier de la Rivière)更指出:财产权是一种享受的权利;不过,显而易见的是,将享受的自由与享受的权利截然分开是无法想象的。因此,攻击财产权就是攻击自由。[6]其次,财产权还要求安全的原则。魁奈就强调:财产权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主要的基础。[7]只有保障财产的安全,人们才能安心将劳动和财富投入到土地中。虽然作为自然权利,财产权在实在法产生前就已经存在,但在社会中,只有社会权力才能保障自然权利的行使。魁奈说:“当法律和监护的权力,不能保证所有权和自由时,就完全不存在有效的社会和政府,有的只是有政府外表的独裁,实际上则是无政府。”[8]这样,重农主义者就提出了和洛克类似的观点:对于财产权的保障,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目的。简单而言,在重农主义者对财产权话语中,“财产、安全、自由,就是整个社会秩序”。[9]既然财产权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市民社会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它;那么,财产的权利也是政治制度以及法律的源头。重农主义者提倡的政治体制是“合法专制”,在某种意义上,它就是财产权的专制。因此,便如米拉波子爵所言,政治要服从经济。在重农主义者的构想中,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其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保障自然权利,即自由和财产权。一个良好的政府,不是去干涉财产权和经济活动,而是要实现一切经济活动的完全自由,实行自由竞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繁荣及国民幸福。而重农主义的话语中,“自由竞争,就是合法地使用人的自然权利,即个人自由和没有限制的所有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