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以往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该如何处理

作 者:
程辉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会计报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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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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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内审部门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公司上一年度因少结转了产品销售成本多计算了利润而多计缴了企业所得税。那么,该公司如何才能将此多缴的所得税转回或退回?另外,对因上述原因多缴的所得税可以追补确认和转回或退回的年限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就此展开分析,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参考。

      企业追补扣除支出前提条件

      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中明确了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从规定可以看出企业追补扣除支出有4个前提条件:

      一是企业自行发现,即由企业自行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的申请:二是实际发生,即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需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法定资产损失应从申报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补确认;三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等要求;四是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但上述规定实际上还隐含了另外两大前提:一是企业做出的专项申报及说明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或审批,但税法规定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除外,否则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二是企业进行了必要的会计处理。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各类应计未计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等,只有能够同时符合(或不违背)上述六大前提条件,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

      追补确认期限为5年

      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实际上涉及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应该包含如下5种情况:

      第一,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企业既进行了会计处理,也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但在所得税申报时少扣除了,导致以前年度发生的支出应扣未扣;

      第二,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会计上忘记做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没有扣除。企业在以后年度发现了,会计按差错更正进行了追溯调整,也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第三,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会计上忘记做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没有扣除。企业在以后年度发现了,但金额较小,企业会计上就按未来适用法,直接计入了当期成本费用,同时也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

      第四,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会计上忘记做处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就没有扣除。企业在以后年度发现了,会计进行了处理,但是已经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发现时对方单位已经注销或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发票);

      第五,支出在以前年度实际发生,但企业当时未取得发票,企业能证明费用已经发生了,会计上已经做费用处理。如果该企业在费用发生年度的汇算清缴前还没有取得发票,自然也会产生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的问题。

      案例1:某A居民企业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发现该企业2014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50万元,未在当年税前扣除(也未计入当年亏损总额中)。该企业于2016年按规定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对2014年未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已知该企业2014年全年亏损40万元,2015年全年亏损30万元,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60万元。

      假设除此外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规定,2015年度在汇算清缴时,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呢?

      分析: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这样计算:A企业2014年发生的未扣除实际资产损失50万元,应追补至2014年扣除。那么,该企业2014年全年实际亏损额为90万元(40+50),2015年全年亏损30万元。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该企业2014年全年亏损90万元,可以用2016年度盈利来弥补,即:160-90=70(万元)。2015年全年亏损30万元,可以用2016年度弥补完2014年度剩余的盈利来弥补,即:70-30=40(万元)。2016年度盈利弥补完2014年、2015年全年亏损后剩余的40万元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25%)。

      多缴税款可抵可退

      15号公告规定,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这一点有别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规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只能抵扣(可递延),不能退税。

      案例2:B家电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同,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4万元,2011年企业发现2008年有应扣未扣支出18万元符合当时税法规定但是未扣除,向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该项损失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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