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税收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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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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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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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中介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6年7月,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7家,其中包含21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扮演着证券投资者、证券行业服务者等多个角色,业务复杂多样,在市场运行中会面临诸多的税收风险。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其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和潜在风险点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帮助税企双方加以防范。

      一、证券公司业务构成

      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其他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主要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即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具体经纪业务包括账户管理、资金存取和交易委托,证券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自于交易委托中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这也是大部分证券公司的主要收入。

      2.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承销、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及项目融资等,业内又称为投资银行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的承销有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发行的证券在发行期内未出售部分如何处理。在代销协议下,证券公司将证券退还发行人;在包销协议下,证券公司将剩余证券自行购入。在承销业务中,证券公司取得承销收入,一般按承销证券金额的约定比例收取。

      保荐业务。保荐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业务活动。

      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对公司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筹资以及为客户的投资等提供专业性财务意见。证券公司的服务对象并不仅限于上市公司和有上市意向的公司,服务内容包括企业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财务分析、股权运作和投融资等资本运营事项等。

      3.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合法筹集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获取利润的证券业务。买卖的证券产品包括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等,近年来还包括股指期货等创新金融衍生工具。

      4.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行为。

      5.其他业务。(1)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咨询是指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人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业务。(2)中间介绍业务。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利用自身客户群体庞大的优势,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3)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在客户提供相应保证金或担保物的情况下,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场内上市证券(融资)或者借出上市证券供其卖出(融券),并收取利息的业务。(4)除了将资金用于购买场内上市证券的场内融资,证券公司也可提供证券质押服务,即证券公司以客户提供的证券作为质押品,向客户提供贷款,收取固定利息的服务。

      二.证券公司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证券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完成时确认。证券公司一般是在交易日确认收入。

      2.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企业承销和保荐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主要包括:证券承销收入、保荐收入、财务顾问收入。企业取得这部分收入都会与客户签订详尽的合同,且大部分可从公开渠道获取第三方信息,易于核实企业取得收入的时间和金额。

      3.资产管理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证券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者定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收益,按合同规定的收益分成方式和比例计算的应收款项,为资产管理业务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

      上述三项收入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基本相同,一般不存在税会差异。由于收入的确认及会计账目的形成高度依赖计算机,且存在第三方信息比对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因此,税务机关易于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涉税情况。

      (二)利息收入

      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主要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利息、自有资金账户利息、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融资融券利息、买入返售利息等。在税法上,利息收入的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与《企业会计准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利息收入存在暂时性差异。

      (三)投资收益

      证券公司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有一部分可享受免税优惠,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投资的股息红利。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国债利息收入不等于国债转让收入,一定要注意证券公司是否将国债转让收入中大于持有期间国债利息的收入做免税收入处理;二是对证券公司持有的二级市场股票的股息红利做免税处理,需要关注其持有股票时间是否超过一年,因为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必须是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还需注意债券投资利息的确认金额问题,会计上采取实际利率法核算,而税法要求按合同约定利率确定利息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的借方,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交易费用应作为企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且只有在企业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如企业取得与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处于同一个纳税年度,那么上述税会差异不影响年终汇算清缴。在实际工作中,证券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数量较多,经常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跨年交易。对此,税企双方应对企业当年购入且尚未处置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企业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回顾该项投资资产的购入时间,是否与处置时处于同一纳税年度,如不处于同一纳税年度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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