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项目融资有限追索机制分析

作 者:
车楠 

作者简介:
车楠,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原文出处:
财会通讯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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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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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项目融资是中资银行为支持中企海外发展而提供的以建设项目预期现金流为还款来源的融资方式。鉴于境外项目往往面临较高的政治、市场、汇率等风险,贷款行一般希望发起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受制于项目融资的性质和中资企业的商务竞争形势,发起人往往要求中资银行提供对发起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如何在满足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解决贷款行与发起人的利益冲突,支持中资企业竞标和承建境外项目,是中资银行推进项目融资、促进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各种风险如何在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贷款方等项目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合理分担,是项目融资成功的关键(王晓红、丁韶华,2012)。本文以国际贷款市场协会所制定的贷款框架协议为基础,系统性阐述了贷款行对发起人的有限追索机制及其应用创新,分析了中资银行满足境外项目上控制融资风险和支持商务竞标双重要求的有效途径,为中资银行开展国际业务提供了有益参考。

      二、贷款行对项目发起人有限追索机制的特点

      (一)有限追索发起人机制是针对项目融资而设计项目融资以发起人设立的项目公司为主要借款、还款主体,贷款人主要依赖于项目自身的资产和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尹昱,2001)。项目公司是专门负责项目建设、运营并取得收入的实体企业,是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发起人是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建设项目管理者,因此,除项目公司资产和股权抵押外,贷款行应要求发起人对银行融资承担必要责任。

      (二)有限追索发起人机制对项目公司具有重要增信作用项目公司在成立初期信用级别较低,发起人为银行融资承担特定责任将进一步支持项目建设和发展,补充项目资金来源,提升项目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当项目公司还款能力不足时,其资产和股权的价值往往会大幅下降,发起人责任是项目公司之外的还款来源,能够发挥缓释贷款风险、降低银行损失的重要作用。

      (三)有限追索发起人机制需要创新思路出于项目竞标、发起人自身财务约束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发起人往往要求银行提供对发起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但对贷款行而言,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将面临过高的信贷风险。如果贷款行必须在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个选项之间选择,则可能导致项目融资方案无解,并可能导致中资企业项目流失。贷款行对发起人有限追索机制既不是“无追索”,也不是“全额追索”,而是设置了特定事项和特定额度的追索权,从而实现加强风险控制和支持中资企业的双重目标。

      (四)有限追索发起人机制是贷款行与发起人相互博弈的结果在项目融资的风险分担上,贷款行与发起人存在利益冲突,双方都希望对方承担尽可能多的项目风险,从而最大限度规避自身风险。但项目本身面临的风险决定了发起人较难完全拒绝贷款行分担融资风险的要求,否则项目公司可能面临融资困难。贷款行对发起人享有追索权利的程度是贷款行与发起人之间根据建设项目实际风险、发起人实力及地位等因素博弈的结果。

      (五)有限追索发起人机制以双方直接签署的法律文件为载体贷款行对发起人的特定追索权,必须以发起人与贷款行之间直接签署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为载体,明确规定发起人对贷款行所负有的责任,包括《发起人支持协议》、《次级协议》等。此外,作为贷款行与项目公司(借款人)之间的基础合同,《贷款协议》也将规定有关发起人责任事项导致借款人违约及贷款行权利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就发起人对项目公司承诺的任何事项而言,贷款行不享有对发起人的追索权。例如,发起人对项目公司承诺以一定额度的注资保障其还款,但未与贷款行签署协议,则贷款行的追索权仍仅限于项目公司,不能延伸至发起人,不能起到发起人增信的作用。

      三、贷款行对发起人有限追索的机制创新原则

      (一)充分尽职调查贷款行应对建设项目及发起人开展充分的尽职调查,以风险的识别作为设计融资条件的依据。贷款行应充分评估项目技术及市场前景、发起人实力和履约能力、发起人历史交易记录和融资记录。若贷款行认为发起人及项目风险过高,或存在明显损失的可能性,则即使放弃项目,也不能在发起人责任上让步。

      (二)银行债权优先在发起人责任机制的设计中,贷款行应体现银行债权优先于发起人权益的原则。贷款行应要求发起人注资先行到位;发起人贷款次级于银行贷款;发起人放弃收取分红或费用;最终损失优先由发起人在保证额度内承担等条件,确保银行债权始终处于优先地位。

      (三)覆盖风险敞口贷款行应以全额覆盖项目风险敞口为原则设计发起人责任。发起人注资额度应能够覆盖项目建设资本金及流动资金需求;财务约束指标的阈值应保证项目公司在财务指标达标时偿债能力充足;发起人无条件保证责任额度应发挥保底风险防控作用,从而确保银行贷款不会面临贷款的预期损失。

      (四)优化底线条件在谈判中,当发起人提出某项条件时,贷款行应在自身底线条件与目标条件之间寻找中间方案,避免直接退让至底线条件。在选择发起人有条件保证责任前,应首先至少考虑发起人有条件和无条件保证责任的组合运用,尽力提高无条件保证额度,避免直接退让至全额有条件保证责任。

      (五)防止恶意违约贷款行应设置严密的机制尽量防止债务人恶意违约。贷款行应将控制权变化、项目公司违反禁止分红义务、项目公司拒不提供财务信息或财务信息不合规、过早使用发起人有限保证责任、备用信用证未按规定延期等设置为违约事件,强化贷款行取消承诺额、全部贷款加速到期的权利,大幅增加对方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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