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笔者发现大多数企业只关注了营改增对流转税的影响,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现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临近,企业应注意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收入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按照含税价格确认收入。营改增后,企业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比营改增前收入减少。 例1:营改增前,某建筑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营业税税率3%,该项业务企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0000 营改增后,该建筑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1%,取得收入100万元,应确认收入90.09万元(100÷1.11),比营改增前有所减少,同时以销售(营业)收入为扣除基数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也相应减少。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100 (二)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1.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 营改增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2.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 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租金或其他服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后,这部分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 营改增前,非试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价。营改增后可以抵扣,计税基础是不含税价,导致折旧发生变化。 例2:某银行于2016年2月购买了一辆车,不含税价格为20万元,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是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20+20×17%)。按照5年折旧,2016年3月和4月的月折旧额是0.39万元(23.4÷5÷12)。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营改增后,该银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又购买了一辆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计税基础是不含税金额20万元。企业按照5年折旧,2016年7月~12月的月折旧额是0.33万元(20÷5÷12)。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也就是说,同样价格的车,在营改增前后确认的计税基础是不同的,营改增后的计税基础要小于营改增前的计税基础,从而折旧金额也要小于营改增前的折旧金额。 汇算清缴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前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比 例3:某酒店全年取得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税),当年购买原材料2000万元(假设均为17%税率,可以税前扣除),支付租金10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800万元。无纳税调整。 1.营改增前: 缴纳营业税:5000×5%=250(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0×10%=25(万元); 会计利润:5000-2000-1000-800-250-25=925(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925×25%=231.25(万元)。 2.营改增后(假设原材料和租金都取得专用发票): 缴纳增值税:5000÷1.06×6%-(2000÷1.17×17%+1000÷1.11×11%)=-106.68(万元); 会计利润:5000÷1.06-2000÷1.17-1000÷1.11-800=1306.68(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1306.68×25%=326.67(万元)。 例4:接例3,该酒店原材料2000万元中只有50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租金取得专用发票。 缴纳增值税:5000÷1.06×6%-(500÷1.17×17%+1000÷1.11×11%)=111.27(万元);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1.27×10%=11.13(万元); 会计利润:5000÷1.06-500÷1.17-1500-1000÷1.11-800-11.13=1077.6(万元); 缴纳企业所得税:1077.6×25%=269.4(万元)。 例5:接例3,该酒店原材料2000万元都没取得专用发票,租金取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