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新一轮的税收新政扑面而来。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实施车辆购置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花税管理规定、关税调整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等5项新举措,笔者就新政策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汇总、分析。 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幅度调整为7.5% 1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最新的小排量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2017年将延续购置税减免的政策,但优惠幅度由原来的5%调整为7.5%。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主要通过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解决执法实践中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法公平,预防税收争议,促进纳税遵从 所称乘用车具体包括:1.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下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司)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2.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3.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4.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新车购置税额金额=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2017年新规为7.5%),简单来说就是,用车辆的发票价格除以1.17,再乘以7.5%即为消费者2017年所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位至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位至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将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登记簿》复印件;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关税调整方案发布实施 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