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识机能看辩证法的产生与演变

作 者:
丁宁 

作者简介:
丁宁(1980- ),男,安徽萧县人,哲学博士,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现象学研究。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从认识机能出发对辩证法内在结构的揭示应该是合乎事情本身的一条道路,因为它可以很清晰地解释现有辩证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在这些表现形式中,它们是以一个内在的引线逐步推进的。与哲学对最高真理的要求相一致:辩证法从形式与内容的错位产生的否定,到扬弃否定于同一之中,再至回复原先的否定落实于“差异”本身。我们把这一过程看作辩证法在真理建构过程中的一贯延伸和拓展,同时也能认识到海德格尔对辩证法的推进实际上乃是哲学自身的前进过程。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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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6]10-0020-06

       在传统哲学的视野中,辩证法对于哲学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是对于真理建构之先行探寻,还是作为内在的组建要素而附属于真理本身,它都是一种本质性的运演形式。这种形式相对于单纯的思想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来说却使思想开辟出了另外一个维度,使思想变成有意识的辩证的了。①这种辩证的思想不仅包含着自我反思,而且包含着必然性。它促成了思想在面对实事时总能适恰地合乎实事,以便使最高的真理以符合实事要求的方式确立起来。

       然而,随着现代哲学对于超验真理的批判与消解,辩证法似乎也随之一起被埋葬掉了。我们除了能够感受到辩证唯物主义的些许激动之外,辩证法已随形而上学消逝而去了。取而代之是现象学的方法,一种直观的原则,即直接面向实事本身。现象学的这种直接性和辩证法的幽曲性能否并存呢?直接面向实事本身乃是原初真理的自身显现,但这并不妨碍真理的内在构成充满着张力。有张力就表明原初真理的构成要素是对峙着的,是一个差异性结构。现代哲学实际上就坐落于这种差异性的“裂隙”之上。这个结构相对于传统哲学的思辨结构是大异其趣了,但却是在现象学视野下对传统辩证法的一种推进,使辩证的结构成为了现代形而上学重建的内在条理和纹路。

       海德格尔就处于这样一个视野之下,他以“作为差异的差异”重构本原之思,使哲学在辩证的差异性领域中把自身显现出来。现象学和辩证法达到了和解。应该说这是符合思想之实事本身的内在实情的。关于这一点,海德格尔是有充分自觉的。他对辩证法的探讨旨在解构其中的同一性关联,使传统形而上学的这一根基落实于一种差异性结构,从而为整个传统形而上学进行奠基。本文试图清理出辩证法的内在结构,并从这一角度出发审视辩证法的发展理路,以便进一步彰显出海德格尔对辩证法的推进。

       一、形式与内容的错位:意见的辩证法与超验的辩证法

       辩证法(dialectic)一词起源于古希腊,意即谈话、对话,后引申为辩论、论证等,被称之为一种论辩的技艺。这种定位摆明了辩证法一开始就是不具有确定性的。而希腊人一般认为,只有具有确定性的东西才能称之为知识。所以,辩证法在其发端处就被保留在意见的世界,不被当作知识来看待。②我们知道,确定性的根基乃是一种自身同一性,辩证法既然不具有确定性,也就意味着它原初地就具有对峙、冲突。论辩作为往复的辩难实际上就是把这种冲突展示出来的过程。所以,辩证法一开始只具有否定的意思。但这种否定又是如何造成的呢?我们不妨从认识机制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虽然辩证法不能说就是一种认识论。

       在认识活动中存在着这样一个结构,即知识对象和把握对象的形式之间的二元关联。就对象这一极而言,凡意识之所及的东西皆可称之为对象。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它:第一,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具有感性形象的东西,可以把它们称之为直观的对象;第二,无法以直观的方式确立起来,只能通过想象或思想的方式构建起来的对象,可以称之为思想物。这两个层次是就对象而言表现出来的,是对对象世界所做的实质性区分。纵观传统哲学的发展,自从柏拉图开辟出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之后,对象世界就处于这一模式的支配之下。对象的层次区分出来了,把握这些对象的形式又有哪些呢?按照康德的说法,我们把握事物的形式也有两种,即直观和思维。直观一般仅指感性的直观能力,比如我们观看一朵花、听一段旋律等,而思维则又分为知性的和理性的两种,以用来表示有限的和无限的思维能力。这样的话,在直观与思维的两重分类基础之上又进行了再分,使我们在思维这一层面的认识中拥有了有限和无限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这样进行分类,主要是为了指明确定性的知识必须是形式与内容的一致。因为知识既然以能否达至确定性为标志,而知识的具体产生又以形式与内容(或对象)的结合为目标,那么确定性的知识自然是二者的符合一致。一旦产生了两者的不相一致,它就偏离了知识的要求。这时就会发生形式与内容的错位,不确定性或否定性就出现了,辩证法也就随之产生了。

       根据上文所揭示的认识的二元结构,形式与内容并非都是单一的层面,而是自身又包含着层次的。那么,这种错位到底产生于何种认识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联呢?这使我们对辩证法的探讨落到了实处。首先,就感性这种形式而言,它所把握到的总是处于时间与空间视野内的这一个、那一个的具体存在物。我们只能说,这些事物都是具有感性形象的、被时空形式所规定了的。相反,一旦用这种形式去把握超感性之物或思想物,感官的触角就无法触及到它们了。这就说明,感性这种机能有其认识上的限度。尽管如此,它终归不会产生形式与内容上的错位,只会出现能否把握到对象的问题。所以,辩证法不会在感性的认识机制下产生。如此来看的话,辩证法的操作平台只能立足于思想之上了。

       其次,对于知性来说,需要弄明白的是:它虽然是一种思想形式,而非直观,但这种思想却是有限的思想形式。思想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它对对象的处理都是保持在有限制的普遍性规定之内,比如任何单纯共相的确立、一般的范畴规定等。这种思想既然使自身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实际上它仍然是特殊的东西。也就是说,思想本身并没有以机体的方式形成一个系统,仍然各自保持着自己的差别。这样的话,它们就是各个独立的。以这种形式去把握感性之物,由于感性之物都是鲜活多变、多项关联的,它就会用知性思想的固持和僵化去裁割感性之物的多变性,从而使各物之间产生对峙,造成差异。比如,在思想中,由于连续性和间断性可以是各个独立的,而在感性之物中它们却是内在统一的,一旦我们把思想中的这种规定等同于事物中的规定,就会造成具体之物中连续性和间断性的分裂,从而就会出现“飞矢不动”这种情况。由于这类辩证法实际实行的领域乃是现象界,是以知性思想归拢现象世界导致的结果,我们通常也称之为“意见的辩证法”或“意见的逻辑”。早期希腊哲学的一些论辩以及智者学派或苏格拉底的“诘难法”都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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