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朝廷天下到国家社会  

作 者:
薛刚 

作者简介:
薛刚,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20世纪以来,天下、朝廷两词在政治言说中逐渐边缘化。天下的淡出使得朝廷走向无用,乃是辛亥革命爆发的重要原因。这场革命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推翻政府,而是放弃朝廷,故在革命派力量低潮时爆发却又迅速成功。民国建立后,共和政府借助民主话语逐步剥离原属天下的自主法权,社会渐被视为应该由国家管制的场域,政府与民间的关系被彻底重置。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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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一词在中国本土的思想体系中有多重涵义,可以指代涵盖华夏和四裔的地理空间,也能够形容与朝廷对应的百姓,前者近于当下常说的“世界”,后者则带有“民间”的意味。分立而同构的天下、朝廷两词曾是本土政治言说的基本要素,但在20世纪初逐渐从意识形态层面淡出。在此进程中,政府和国家的称谓日趋混同,社会一词开始被用来概括民间,逐渐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并存的框架。这一话语结构的转折从思想领域延伸到制度层面,最终彻底重塑了政府与民间的权力格局。①

      本文希望在上述概念之间大致勾画一条辅助线,以帮助理解中国近世转型中话语结构与实体结构的关系。②文中大致使用朝廷、天下、国家、社会来描述话语,用政府、民间来概括实体,但话语和实体之间其实并没有明确的界线。政府、民间两词也是话语的一部分,只是在剧变的近世中国并没有太大更动,用它们来指代实体引起的争议较小。③

      一、政教体系中的朝廷和天下

      在中国本土政治传统中,政教相联的思想倾向由来已久,施治者的正当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合道”。如贾谊所言:“教者,政之本也;道者,教之本也。有道,然后教也;有教,然后政治也。”④汉武帝尊儒的举措加强了教对君位的正名作用,也弱化了政府在意识形态层面的自足倾向。在王室借用儒术确立其正当性的同时,儒家思想的内在特点也开始影响施政。⑤余英时曾言:“儒家论政,本于其所尊之‘道’,而儒家之‘道’则是从历史文化的观察中提炼出来的。因此在儒家系统中,‘道’要比‘政’高一个层次。”⑥朝廷需承认评判政事良窳的标准在政府之外,形成政教相联又治道分离的结构。⑦

      在理想状态下,政府和民间都应接受“道”的指导。顾炎武曾概括,圣人之道“其用之身,在出处、辞受、取与;其施之天下,在政令、教化、刑法;其所著之书,皆以为拨乱反正,移风易俗,以驯致乎治平之用”。⑧充分说明经典对民间生活和政府行为的双重引领作用。因为道统可以在朝廷之外径直与民衔接,⑨士人遂以此为凭借,建构出各种以经典为依据,以四民为载体的公共组织,《吕氏春秋》中的“天下人之天下”逐渐成为依道自足,在理论上不必由政府管理的公共场域。沟口雄三观察到,日本的“公”“将天皇、国家设为最高位”,而“中国的公意指,在皇帝、国家的上面还拥有普遍性、原理性的天之公”。⑩陈弱水也指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观念与中国历史经验中的“公”重叠之处很有限,他试图讨论的中国公共领域“存在于日常生活的层次,可以说是日常生活的共同世界”。(11)或可以说,因为中国本土特殊的政教结构,使得中国式的公共空间与日本和欧洲相比有其特殊的面相——它不是介于政府和民众之间,而是在国之外、民之间。

      士人和商人群体的合作乃是维系公共秩序的人事基础。余英时观察到,明代的士人和商人“长期在民间开拓社会和文化的空间。举凡建宗祠、修宗谱、建书院、设义塾、刊行图书之类的民间事业都是士与商共同为之,缺一不可。”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两个群体“不但在社会背景方面混而难分,而且还在政治上同样受到以宦官为代表的专制皇权的高压,因此互相支援之事往往有之。”(12)正充分体现了读书人和商人共建天下,制衡政府的面相。宗族则是士商群体维系公共秩序的工具之一。赵世瑜在考察山西泽州、潞州绅商家庭后总结称:“从士绅身份的角度说,宗族组织不仅是彰显他们的土绅身份的一种表现,也是他们组织地方、实现乡村教化和规范的工具;从商人身份的角度来说,宗族组织也是一种组织管理商业经营的模式。”即宗族不仅是血缘的团体,也是地缘和业缘的联结,本质上是一种士商群体的“文化建构”。(13)刘志伟认为那些被后世析分的种种“社会关系”由两者遵循儒家轨范进行统合,构建出“士大夫文化主导的社会秩序”。(14)

      与明清两朝“社会士绅化”的进程相适应,(15)政府角色在明朝中期也发生了转折。因产权和公共组织都能依道(自然法)自立,政府实无需管理民间,故能够收缩行政和立法职能,整体扮演司法团体的角色。郑振满在考察福建政府组织和民间里社时观察到,明朝中期以后的政府出现了“行政职能”趋于萎缩的现象,大量公共事务由民间组织自主组织,演变成“国家内在于社会”的局面。(16)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衰败,政府反倒可以借助这一格局巩固政治秩序。(17)在此体系内,士分官绅,各有分工,官重监督,绅多负责,皆在道的指导下维护“公”。(18)

      明中期以后的政教结构与17世纪到18世纪的英国颇有相似之处。在克拉克看来,英国式新教宪政(Protestant Constitution)存在两个相反的面相,即将某个教派立为国教的同时,向所有其他教派提供无限制的宽容。(19)马克·高迪则注意到,以后世的标准衡量,这一时期的英国政府虽不够民主,但在政府之外保有大量的“公共职位”(officeholding),(20)由民间自主推举代表,授权他们进行公共决策。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甚至高于19世纪以后的民主化时代,所以高迪称英国的民间秩序乃是“君主制的共和”(Monarchical Republic)。值得注意的是,孙中山在清朝治下也看到了相近的民间自主现象,并将那些“敬尊长所以判曲直,置乡兵所以御盗贼”的中国民众称为“共和之民”。(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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