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喊冤及国家应对:英国普通法上的控诉状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传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法律史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原文出处:
历史研究

内容提要:

普通法上的控诉状源于私人向王室司法权威的喊冤(控诉)行为,存在于13世纪中期到14世纪后期百余年间。控诉状有着与令状不同的概念、形式和适用情形。在“王室司法地方化”的背景下,以令状制受限为契机,控诉状的应用逐步扩展到民事领域,为地方民众提供了全面的王室救济,发展为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它对令状制起到功能替代的作用,弥补了令状制的缺陷,并最终与令状制合流。控诉状制度对英国法律机制和实体法律体系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推动“国王和平”观念的转变,见证衡平和议会立法的兴起,并参与完善以“侵权行为法”和“契约法”两大分支为主的普通债法,最终完成对英国法的形塑。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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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世纪司法改革前,英国普通法的运作依赖于令状制度:受冤抑的地方民众如果想得到普通法救济,不能直接向法庭起诉,要先在威斯敏斯特的文秘署(Chancery)购买合适的令状;令状以国王名义致送郡长或其他权威,指令他们采取措施使当事两造赴指定法庭进行诉讼。不同令状代表着不同的权利救济和诉讼程序。数百年间,新令状不断被创设出来,法律人围绕它们深入讨论,明确法律规则;通过不计其数的案件积累,普通法得以持续发展。

       而本文所关注的控诉状,是一种存在于13世纪中叶到14世纪下半叶这百余年间,引导案件进入普通法法庭审理的私人起诉书。控诉状与令状不同,是私人直接向法庭提起控诉时所使用的书状,由原告自行提交,无需购买。控诉状曾被广泛应用于当时的日常诉讼中,有明确的适用依据,具备诉答程序、陪审制等机制依托,控诉状制度也因之得以形成。

       18世纪约翰·里弗斯所著《英国法律史》曾提到爱德华一世和爱德华三世时期的控诉状。①现代的控诉状研究肇始于塞尔登协会(the Selden Society)的年鉴和诉讼卷宗的编辑工作:柏兰德发现,一种与令状有别的控诉状曾广泛存在于这一时期的年鉴里,他将其视为新的研究对象而加以介绍,促使学界注意到了控诉状;②而理查德森和塞尔斯以法庭卷宗档案等司法记录为据,认为不使用令状的诉讼是长期存在过的历史现象,这一时期的控诉诉讼并不特别,尚不构成独立的制度。③此后学者基本延续了塞尔斯等人的看法,对涉及控诉状的具体问题偶有阐发,但很少再有专门研究。④

       学界对控诉状的关注不多,原因或许有二:其一,与这个主题所依赖的史料特点有关。历史上的法学著作和其他文献极少提及控诉状,相关研究依赖于司法记录类的史料。这类史料整理工作的进展直接影响学者对控诉状的总体认识。如柏兰德是在编辑年鉴时首次接触到大量控诉状的,不免会深受触动;而当塞尔斯等学者在30年后再度聚焦控诉状时,司法档案记录的整理工作已有进展,他们已能够平静对待控诉状,将其纳入传统研究领域来分析。其二,与英国法律史研究的框架有关。本学科成立之初就确立了法律机制史(侧重研究法律发展与运作所依赖的各种机制,如机构官制、法庭体系、令状制、证据模式、诉讼答辩制度、法律职业等,也包括了法律运作的封建背景、法律渊源等)与实体法律史(侧重研究实体规则体系的发展,主要指以诉讼形式为载体的土地法、身份法、债法和刑法等)二分模式;⑤而自马修·黑尔爵士(Sir Matthew Hale)以降,学者们重视机制史研究的传统深刻影响了现代英国法律史研究的格局。经典著作都把令状制看作贯穿普通法历史的基本制度;相较之下,控诉状存在时间短,受到令状制的遮蔽,其独立性尚待挖掘。

       自柏兰德至今,现代研究成果和历史上的法学著作、王室法庭诉讼卷宗和年鉴报道等材料已较丰富,足以对控诉状做出更全面的梳理;学者们同时注意到,分析控诉状的历史并评价其意义时,既需要侧重法律机制的研究,从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角度做出宏观阐释;也需要重视个人权利保障体系(亦即实体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从自下而上的私人控诉角度做出细致梳理。本文尝试结合这两种视角来依次说明:第一,控诉状的概念、形式和适用状况反映了13、14世纪时影响英格兰法律发展的某些因素,控诉状的自身特点也是它在英国法律史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基础。第二,控诉状源于从地方法庭上移到王室法庭的私人诉讼,在王室司法地方化的背景下,逐步从刑事、行政治理领域向民事领域扩张,为私人控诉者提供了全面的王室救济,发展出相对独立的控诉状制度;控诉状制度在特定场合发挥着替代令状制的功能,并在令状制突破限制后与之合流。第三,控诉状制度参与了英国法律体系的形塑:在法律观念层面,控诉状的出现及扩张适用,反映了英国法从强调维护“国王和平”到强调实现普遍正义的观念机理的变迁;在法律渊源层面,控诉状与英国法律体系的两大分支(衡平和议会立法)的形成有密切关联;而在法律体系的另一分支即普通法的发展层面,控诉诉讼是引导普通债法趋于完善的重要因素。因此,若以私人控诉及国家对其的应对为脉络,可重新界定早期普通法的发展阶段;而回顾百年来的控诉状研究历程后可见,现有的英国法律史研究框架或有检讨余地。

       一、控诉状的概念、形式及适用状况

       对控诉状一词的起源,学者们曾有争议。柏兰德等人已从词源角度指出,bill一词应源于libellus。⑥也就是说,英国法上的控诉状概念可能源于欧陆的罗马法体系,在中世纪罗马法复兴浪潮的影响下,libellus一词传播到英格兰,被用来指称那些与令状不同、而与罗马法上的控诉状相似的起诉文件。但在英格兰,法语的应用使libellus一词在13世纪中后期转化为颇具本土特色的bill一词并被沿用下去,在多个领域衍生出不同义项。17世纪下半叶,一部法律辞书将bill定义为:“(它)是书面起诉状,载明被告对控诉者的侵害,或被诉者违反国家(普通)法或成文法规而犯下的其它罪过。……它包含所控诉的事实、遭受的损失和要求被告采取矫正措施的吁求。”⑦

       控诉状以羊皮纸为载体,形制不一,一般正面写明控诉内容,背面则是担保人姓名、传唤结果、强制出庭措施等程序记录;背书之有无和详略程度各有不同。控诉状多以法语写成,少量是拉丁语。⑧诺曼人和贵族群体使用法语,法庭语言也是法语,因此,法语控诉状比拉丁语令状的表现力更强,当事人能更充分地陈述与抗辩。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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