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世纪90年代到现在,我国可转债市场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这期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相关部门与机构也不断颁布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促进可转债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国2000年以后发行的可转债中,已经退市的有77支,正在交易的有27支。在退市的77支可转债中,有3支到期偿付(唐钢转债和新钢转债没有转股成功,偿付99.9%,澄星转债到期偿付23%);有4支在持有期间触发回售条款,其中创业转债回售了69%,其他3支回售份额很少;有11支持有至到期偿付剩余少量未转股债券;剩余59支在到期前成功转股。 长期以来,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的最终命运似乎都是成功转股,无论是股价上涨触发赎回条款强制转股,还是转股价值较高促使投资者转股。投资者和发行人都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可转债是为转股而生的,也将以转股而终。但是近几年却频现可转债全部持有至到期还本付息的“怪相”,这就引发了对可转债不能按预期转股的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可转债持有至到期未转股,其初始确认权益成分的划分以及在持有期间未转股的权益成分不计算利息费用的合理性,提出有关会计准则应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的方向。 一、可转债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在此之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确认不需要分拆权益成分,但是CAS 22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关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关于可转债在发行时、存续期间、转股时以及赎回或回售时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可转债在初始确认时要分拆其包含的负债和权益成分。在分拆时,负债成分用可转债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反映;权益成分是发行金额与负债成分的差额。 (2)在转股之前,可转债负债成分与一般公司债券的处理相同。 (3)投资人到期行权转股时,发行方应按约定的条件计算确定股本金额,同时结转债券账面价值,二者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此外,还要把初始分拆确认的权益部分一同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4)如果企业发行的可转债附有赎回选择权条款,其在赎回日可能支付的利息补偿金,应当在发行至约定赎回期间计提应付利息,计提的利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二、可转债到期未转股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初始确认时权益成分的分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明确指出,为保持会计的一致性,即使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也要按照持有人选择行权转股的做法进行会计处理,就是将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可转债初始确认时分拆出的权益成分是转股权的价值,实际上就是可转债对应的正股的买入期权,并且其风险来源主要是可转债的正股价格,债券部分的价值是由债券的未来现金流量决定的,主要风险是不能还本付息的财务风险。因此,两者的价值是由不同因素决定的,转股权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联系,转股权本身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可转债没有被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以应当将转股权单独进行确认,与主合同分拆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七条的规定,只有当衍生工具采用的结算方式是“以固定换固定”时,才能确认为权益工具,否则应确认为金融负债。 对转股权价值的初始确认使得确认的债券部分与实际发行金额之间有了差异,可以看作是折扣确认。按照目前的做法,折扣的部分无论到期是否转股,或者持有期间转股,对这部分价值的处理没有区别,都是在最后转入股本溢价,这一点值得商榷。 既然转股权价值相当于一个看涨股票期权的价值,其存在的前提是持有人有可能做出行权选择,可转债可以转股。但是,如果股价低于转股价格,且预期未来也不会有大幅上涨的可能性,持有人很难选择行权,可转债明显表现出偏债性,那原来依托于正股价格的转股权价值失去了其存在基础,但是对其会计处理却和成功转股时一样就不能准确体现两者的区别。 2.持有期间利息费用的合理性。根据准则的规定,可转债在持有期间应该采用摊余成本法和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费用,这部分利息费用计入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摊余成本法的基础是初始确认的负债成分账面价值,而权益成分不纳入利息费用的计算范围,所以可转债的利息费用计算基础少于同等条件下的普通债券。 如果可转债到期行权转股,持有者可能会获得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也可能是股价下跌导致的损失,失去了债券还本付息的保障,确认的权益成分价值跟负债无关且要转入股本溢价,自然不用计算利息费用。但是,如果可转债到期未行权,对未转股的可转债需要还本付息,从最终结果来看,未转股的可转债具备了债券的经济特征。这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对应的利息调整会摊销至零,最后剩余的就是面值和权益成分,结合前面的讨论,如果到期时权益价值分情况处理,那么在持有期间计算的利息费用也应该与之相对应。也就是说,为了避免低估或高估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应该在持有期间将未转股的可转债对应的权益成分也纳入利息费用的计算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