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前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销售不动产改征增值税。经改革后购买单位随后就产生了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事项。由于购置不动产的原价较高,其产生的进项税额较大,而购买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又不多。为规范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会计实务中如何准确地执行《办法》的规定,有效地、合理地、合法地实现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很值得研究。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一、营改增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处理 某企业在营改增以后,新建办公楼1幢,同时,改、扩建原有道路1条,道路原值2万元。两项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组织施工,在2016年6月份启动,当月产生进项税额的经济业务如下: 1.支付新建办公楼设计费15.9万元,取得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万元;税额0.9万元。按规定,新建不动产不论其发生费用是多少,凡属于《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其产生的进项税额均需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即取得抵扣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40%,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4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600 贷:银行存款 159,000 2.购买水泥400吨,支付货款28.08万元,取得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4万元;税额4.08万元,验收入库未领用。该项业务属于货币资金向储备资金转化事项,故水泥入库后,应计入“原材料”或“工程物资”科目,其产生的进项税额可在当期全额抵扣。如果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40%部分予以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0 贷:银行存款 280,800 3.购买实木地板1批,支付货款29.25万元,取得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5万元;税额4.25万元,地板直接用于新建办公楼,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292,500 4.购买办公家具1批,支付货款5.85万元,取得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5万元;税额0.85万元。因家具不构成不动产的实体,故其进项税额可在当期全额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银行存款 58,500 5.支付采购员出差住宿费3000元,取得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3,000元;税额180元,住宿费属于间接费用,其进项税额可在当期全额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 贷:库存现金 3,180 6.领用库存钢材一批,金额10万元,其进项税额在购进当期已全额抵扣,现钢材用于新建办公楼,按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转用于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当月起第13个月予以抵扣。该钢材进项税额为6800元(100000×17%×40%),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办公楼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 提示:上述进项税额转出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栏“其他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下同)。 7.领用月初购进的水泥50吨,金额3万元,其进项税额在购进时已全额抵扣,现将水泥用于新建办公楼,按规定,其进项税额的40%部分2,040元(30000×17%×40%),应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