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的立场、措施与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勇,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062;艾嫚婷,浙江财经大学,杭州 310018 唐勇,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主要研究少年司法;艾嫚婷,浙江财经大学非诉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学生。

原文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内容提要:

联合国在预防少年犯罪领域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从保护儿童权利的角度建立起预防少年犯罪的框架体系。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的基本立场是“儿童至上”,采取的措施包括社会化过程、国家公权力运行和学术研究三个方面,涉及家庭、社区、政府等各个主体。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的做法对中国的启示在于预防工作的多主体协作,对少年处罚的非刑罚化倾向,以及开展人权教育营造法治环境。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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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基于对人类固有尊严及其平等权利的承认,建立起儿童权利的国际人权法话语和规则体系,致力于敦促各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儿童生命、生存与发展权利的实现。自1989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以来,联合国在预防少年犯罪这个特定领域,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从保护儿童权利的角度建立起预防少年犯罪的框架体系。本文通过检索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ODS)①,收集整理相关会议决议和国别报告,梳理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的基本立场、倡导措施及其实施成效,以期为我国预防少年犯罪工作提供国际标准的指引和借鉴。

       一、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的立场

       纵观联合国发布的正式文件,不难发现,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的基本立场是“儿童至上”,这也是联合国处理儿童问题的基本出发点。2000年联合国大会在一份题为《儿童在21世纪将面临的新问题》的决议中指出,“儿童至上”的全球原则是“制定政策、资源分配和方案活动的准则”②。

       (一)儿童至上原则的法理依据

       儿童至上原则源于对人类固有尊严的尊重。国际人权法系统建立在对人类固有尊严承认的基础上,秉承了自古希腊以降的哲学传统。在希腊哲学史中,普罗泰戈拉较早地讨论了关于人的问题。“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③虽然这种学说被后世的哲学家认为在本质上是怀疑主义的,但不容否认的是,古希腊哲学讨论的主题开始从宇宙论引向了人论,以人为中心来讲道德才得以可能。中世纪神学道德哲学基于人是上帝摹本的尊严观在文艺复兴时期以“借神颂人”的方式演变为对人自身的观照。人类尊严的根基从神性权威转向了自我抉择,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命题以及帕斯卡的“苇草”类比都是沿着意志自由和自我选择的脉络来阐述尊严的。在康德看来,尊严首先是一种内在价值。“在目的的王国中,一切或者有价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格的事物也可以被其他的事物作为其等价物而替换;与此相反,凡超越于一切价格之上、从而不承认任何等价物的事物,才具有尊严。”④尊严的价值限定条件在于该事物并无等价物可与之比较或交换。康德关于“人是目的”的道德箴言使其居于“尊严叙事史的中心”,“现代人权理论很大程度上站在这位巨人的肩膀之上”⑤。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尊严的戕害后,联合国设立的初衷就包括通过建立一种稳定而持久的国际秩序来捍卫人类尊严。在人类尊严的理论框架中,儿童同样被视为应当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的人类主体,其意志自由和自我选择同样受到珍视和保护。因此,联合国在处理关涉儿童的人权事务时,始终坚持将儿童的尊严和利益放在首位,而不是将其视为可供权衡或妥协的等价物。

       儿童至上原则旨在促进乃至实现公平发展。联合国尤其是下属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理事会注意到许多国家一直面临严重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挑战,包括贫困和营养不良、失业和通货膨胀、疾病和儿童死亡、文盲和教育缺失、腐败和政局动荡等。所有这些欠发达国家面临的问题都给处于社会最弱势地位的儿童带来严重影响,即便是在发达国家,儿童同样面临着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或暴力侵害等威胁。儿童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最终反映在其个人成长、家庭组建、种族繁衍乃至国家构建的过程中,统计数据反映了代际的马太效应,肯尼亚的贫困率从1969年的40%,上升到1981年的48%、1997年的52%以及2000年的56%⑥。尼日利亚的贫困率从1980年的27%,上升到1985年的46%以及1996年的67%⑦。对此,联合国希望通过提升儿童的人权状况来打破贫困、歧视、文盲、种族矛盾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代际传递。通过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提供相对充足的食物、基础的教育和基本的医疗,能够促成人际和国际的公平发展。

       儿童至上原则指明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体性。联合国并未将少年犯罪简单地视为对人类社会的危害,要求成人世界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害,而是敦促和要求成人世界通过援助、照料和社区参与等具体手段为少年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该外部环境中,“青少年应发挥积极作用,参与社会活动,而不应被看作仅仅是社会化的或控制的对象。”⑧这个表述说明,在预防少年犯罪方面,联合国尊重少年的主体性,将其视为完全的人格、平等的伙伴和能动的主体,鼓励并促使少年在健康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中远离犯罪。预防少年犯罪的儿童至上原则与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在内的儿童人权话语体系紧密相容,遵循联合国以人为中心的主体性理念。

       (二)儿童至上原则在文件中的表述

       预防少年犯罪所秉持的儿童至上原则,贯穿于相关的国际人权法文件之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5款规定,“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适用死刑的绝对限制意在避免对少年犯罪只采用惩罚性的措施;第10条第2款乙项规定,“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隔离少年罪犯并给予适当的优待,主要是考虑到少年罪犯的社会复原问题;第14条第4款的规定更加清晰和明确,“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这一规则基于这样的观点,即应该尽可能避免少年遭受犯罪的耻辱,而且少年犯罪不应以惩罚而应以教育措施加以应对”。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3款规定“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第12条要求缔约国采取步骤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进而使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第13条第2款甲项“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也可视为指向少年的教育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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