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自然权利说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政治哲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自然权利说占有一个重要的地位。他的自然权利说内蕴于他的自然法理论之中。洛克的自然法理论有着很深的自然法传统的因素,而与霍布斯的相关理论既有继承又有重大区别。他的自然权利说既有对传统思想的继承,也有自己的创新,尤其是表现在他对财产权的论述中。在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论题上,洛克将保护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论贯穿到底,合乎逻辑地回答了政治权威存在的功能问题。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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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6)06-0064-06

       自然权利说在十七八世纪的政治哲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也是洛克政治哲学的基石和核心。随着洛克前期关于自然法理论的八篇论文①在二十世纪的发表,重新激发了人们对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学说在洛克理论中作用的认识,尤其是在他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下篇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洛克的自然权利说,我们不仅要知道权利是什么,而且要回答权利来源于何处,以及洛克自然权利说与传统和他那个时代的同代人的关系等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就《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权利说探讨上述问题。

       一、自然法传统

       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写于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之前,而发表于光荣革命之后。在当时英国的形势之下,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所回答的问题与霍布斯所回答的问题是同一个问题,即政府权威的合法性是什么,来源于何处?洛克也与霍布斯一样,以自然法理论中的自然权利说来回答这一问题。

       在洛克理论中,自然权利内在于自然法理论中。在西方思想史上,自然法理论源远流长。人们一般认为,古罗马时期斯多亚派的自然法理论对于后世有着巨大的影响。西塞罗是斯多亚派的重要哲学家。在西塞罗看来,自然法是适应于所有人类社会的法,自然法为自然所颁布,自然的法则不是别的,而是理性法则。这一法则每个人都能遵从它,而且人的行为也能与它一致。西塞罗说:“大自然如此地构造了我们,因此我们可以同他人共享正义感并将之传播给所有人……那些接受了大自然馈赠的创造物也接受了正确的理性,因此他们也接受了法律这一馈赠,即运用于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理性。”[1]自然法所诉诸的是每个人拥有的理性,因此,在自然法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哈佛教授温勒比(Weinreb L.,Lloyd)说:“所有人的这种相似,取决于实质性的人的理性能力……在政治共同体内,普遍的自然法没有在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不平等留下余地,这种不平等是柏拉图为他的理想共同体所构建的,也是亚里士多德为奴隶制进行辩护的理由。这个不同,标志着古代和现代政治理论的至关重要的分界线。”[2]十七八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从精神上继承了斯多亚派的自然法,强调遵从自然法的义务,以及人与人的平等性。

       自然法理论在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里得到了发展。要研究洛克的自然权利,不得不回顾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洛克研究者扎克特指出:“至少400年来,阿奎那的自然法版本一直是欧洲最重要的政治思想的理论背景,甚至在今天,自然法的辩护者大部分都会回到阿奎那,并会或多或少地发展他那种类型的理论。”[3]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是以他的神学理论结合斯多亚派的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产物。在阿奎那所构想的法的体系中,有四类法: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上帝)成文法。在阿奎那看来,法或法律不外乎是对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它是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的”[4]。而在这三类法中,理性都是贯穿其中起支配性作用的。首先,永恒法即为上帝掌管整个宇宙的法则,“如果世界是像我们……所论证的那样由神治理的话,宇宙的整个社会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4](106)。其次,阿奎那从神的永恒法居于支配地位的意义上来理解自然法。他说:“既然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所有受神意支配的东西都是由永恒法来判断和管理的,那么显而易见,一切事物在某种程度上都与永恒法有关,只要它们从永恒法产生某些意向,以从事它们所特有的行动和目的。但是,与其他一切动物不同,理性的动物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配,他们既然支配着自己的行动和其他动物的行动,就变成神意本身的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着神的智慧,并由此产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4](107)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动物在遵从神的永恒法意义上所遵循的法,是永恒法的表现形式。遵从永恒法从实质上看也就是遵从理性,因此,阿奎那也在斯多亚派的意义上谈论自然法,他说:“理性的第一个法则就是自然法。”[4](116)再次,什么是人法呢?在阿奎那看来,人法是人类按照自然法进行推理而达到的对于人类事务的安排。他说:“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4](107)阿奎那强调人法从属于自然法。他还说:“人法的基本特点在于人法是由自然法得来的。”[4](117)最后则为《圣经》所体现的神成文法。在阿奎那看来,《圣经》就是神法的具体体现,是上帝指导人类朝着人的永远幸福的目标前行的法。这个目标是超自然的,因而是在自然法之上的。神祇法是上帝指导人类行为的法律。不过,尽管阿奎提出了四类法,但人们认为,“阿奎那的法的学说核心恰恰应被理解为自然法的学说,通过这一学说,他使得神启与人的自由一致”[2](56)。这一中心性的特征也体现在洛克的自然权利说那里。

       除去阿奎那的自然法的宗教特征外,其自然法不仅是在精神内容上体现了斯多亚派的自然法的特点,而且更体现了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向善的基本特征。自然法不仅仅是法,而且还是道德,即道德法则。因此,在自然法意义上的道德法则既是自然的,即理性的,也具有法的特征。“说道德有法的特点,就是认为道德法则严格说就是我们必须履行的。或者说,道德法则在某种意义上对我们不仅仅是善的,而且是使我们应当行动或禁止做某种行动的义务”(Summa Theological,Ⅰ-Ⅱ.p.90.art.4.2)在阿奎那看来,把道德看成法则,也就是具有约束性,法作为行为的规则或标准,具有约束和禁止的特征。把道德作为法与道德作为自然的善结合在一起,这开启了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理解人类道德的新方式。扎克特说:“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法包含了两个持续的、引人注目的道德洞见或观念:它作为命令(作为义务的东西)直面我们,而且它的目标就是人类的善。”[3](191)在洛克那里,自然法作为道德的法则具有政治与道德的意义。

       二、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洛克的自然权利说是其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所在。詹姆斯·汉森(James o.Hancey)指出,“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基本上是自然法的传统观念的继续,这一观念是通过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和文艺复兴而将古典的自然法延续过来”[5]。洛克的自然权利说内蕴于他的自然法理论。洛克的自然权利说既是有着明显的阿奎那自然法理论的印记,但同时也有着他那个时代的重大转折特征。这一印记主要体现在洛克的自然权利说是在上帝的名义之下提出的。

       洛克反复强调内在具有自然权利的自然法是上帝赋予人类的。首先,在洛克看来,地球上的人类是亚当的子孙,人类从本源上看就来自于上帝。其次,“人类来自于上帝”这一本体论的事实就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平等这一人类道德的基础。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洛克谈到了霍布斯所提出的在身心两方面的自然平等,但是,依洛克之见,理解自然平等的前提在于人来自于上帝。因此,洛克赞同胡克尔,认为“人类基于自然的平等是既明显又不容置疑的,因而把它作为人类互爱义务的基础,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人们之间应有的种种义务,从而引申出正义和仁爱的重要准则”[6]。洛克认为,既然人人平等,我要求在本性上与我相同的人爱我,也就负有自然的义务对他人充分具有相应的爱心。自然的义务或自然的道德要求是教人向善和互爱,这既体现了阿奎那对自然法则的道德的理解,同时也体现了基督教的伦理要求。并且,人人平等不仅是人类一切道德的基础与前提,而且也是人类能够依据自然法行动的前提。洛克说:“根据自然,没有人享有高于别人的地位或对于别人享有管辖权,所以任何人在执行自然法的时候所能做的事情,人人都必须有权去做。”[6](5)自然法是对于任何一个人类个体而言的、具有平等权利拥有的法则。在洛克看来,这种自然的平等是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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