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经济伦理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特别领域的诞生大约是20世纪20年代的事,但是人们关于经济活动的伦理思辨则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作为一门涉及人类实践与活动本质的信念的学科,伦理学旨在向人们昭示良善生活愿景,因而以道德理论及道德规范现实化的方法作为努力追寻的目标;同样,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经济伦理也以经济道德理论及规范现实化的方法作为不可阙如的研究内容。经济道德理论及规范现实化的方法问题即是经济伦理的实现机制问题,美国学者柯林斯·菲舍尔和艾伦·洛维尔认为这是经济伦理的核心议题①。而关于这一问题,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当代的罗尔斯、麦金太尔等,都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回顾和研究一下他们的思想智慧,对当今经济伦理的真正落实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一、政体、法治、监督的优良构架:亚里士多德美德论方案 作为伦理学的创始人,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美德论伦理学方式对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问题提出过即便在今天都极有启发的见解,如果我们不过分拘泥于经济伦理的真切内涵,那么这些见解就可以被理解成经济伦理。亚里士多德经济伦理思想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关于财富、德性与幸福的关系。在他看来,人生的目的是幸福,但幸福以财富为基础,财富是幸福的必要条件;德性高于财富,也制约财富。“财富、实物、权力和声名以及一切诸如此类的东西”都是“外在诸善”,都“有其阈限……超出其阈限就必然会对其拥有者有害,或变得没有用处”,而“德性的获得和保持无须借助于外在诸善”,因此,“对于我们比财物和身体更为珍贵”②。人们应该合乎道德地谋取财富,在中道原则指导下处理财富,否则将损害人的德性。二是关于正义的观点。亚里士多德认为,财富的分配应符合正义,即个人因其贡献大小按比例地获取财富的相应份额,不能平均分配财富。正义就是使每个人得其应得。从具体内容来看,正义有相对正义和绝对正义;从表现形式看,正义有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特殊正义又包括分配正义即几何正义和纠正正义即算术正义。他的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范畴,实际上是把正义寓于平等、以平等定义和判断正义。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内涵、结构分类的思想深远地影响了后来许多伦理学家。 关于经济伦理如何实现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三个途径:(1)建立优良政体是获得幸福的首要条件。他认为,城邦只有具备了优良政体,才能实现优良治理;而实现优良治理的城邦,才能获得最大幸福。所谓优良政体是指以某种善和全体公民利益的实现为目的的政体。(2)法治是实现经济伦理的前提。他主张,真实的政体都以法律为基础,都必须实行法治。而法治包括两重内涵:一是法律得到普遍服从;二是法必良法。这又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法律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且受到普遍尊重;二是法律本身必须是合乎正义(即这种法律既依据公共利益制定又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旨归)的良法;三是法律必须保持稳定,不能轻易变更。(3)建立权力监督机制。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其经济体系,使公职人员无假借公职、谋求私利之可能。法治及权力制衡机制既能让公民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又能让他们监督政府及公职人员,使他们忠于职守、依法执政,从而建立和维持一个良序社会。由此看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经济伦理实现的途径是建立优良政体、实行法治、权力监督。当今,经济伦理现实化须臾不能离开相应制度安排和法律,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这一共识的形成不能说没有从亚里士多德思想中得到启示。 二、建立政府、保护产权、遵守自然法则:社会契约论方案 社会契约论首先是一种政治哲学,但因为经济伦理不能离开政治哲学而自足,因此我们也可以把社会契约论伦理理解为一种经济伦理,即政治-经济伦理(由对政治社会的反思而及或影响经济伦理)。社会契约论思想自古希腊伊壁鸠鲁就已萌芽,但完备形态的社会契约论则始自近代,其代表人物主要有霍布斯、洛克、休谟等。 (一)建立“利维坦”:霍布斯的经济伦理实现思想 霍布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他认为,包括政府、法律和道德在内的社会是由出于自利考虑的人们创立的。社会出现以前,人类生活于没有政府、法律和道德而只有弱肉强食、人对人像狼一样或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拥有自保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然权利驱使人们产生了遵守自然法(即达致自保最有效的手段)的需要。霍布斯共提出了9条自然法,其中最关键的是他按照顺序排列的前两条,即第一条是为走出人人为敌的自然状态而寻求和平并遵守它;第二条是每个人“对于别人享有的自由,应当以他自己允许别人对于他自己所享有的自由的程度为满足”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③。由这两条就可以推导出第三条,即履行契约,及其它自然法如恩惠与感恩、和顺、宽容、平等待人等,它们就是霍布斯向人们宣示的道德哲学,这种道德哲学从理论形态上说就是契约伦理。这种契约伦理同时也是他的经济伦理,因为它适用于整个社会,同样也适用于经济领域。 那么这种契约伦理如何通达于现实呢?霍布斯认为,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绝对权威以维系契约伦理的政府,即利维坦。所以,在霍布斯那里,政府是保证契约伦理生效进而经济伦理实现的力量。但是,按照霍布斯的逻辑,这里有一个问题:因为人都是极端自利的,自利的人出于自保而签订契约从而和平共处;为了保证自利的人不至于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撕毁协议,因而建立政府;但是,组成政府的人也是自利的,他们可以借助权力更好地利己,那么又由谁来监督政府及组成人员呢?霍布斯无法回答这个难题。为什么?张华夏教授给出了霍布斯陷入此难题的原因:“他之所以陷入困境,用系统论的语言来说是由于他只相信‘他组织’,不相信‘自组织’,因此便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自利的个人或‘经济人’……是道德推理的必要而非充分的条件,是第一的原则而非唯一的原则……霍布斯……的错误在于当他不能由‘经济人’单独导出‘伦理人’的时候,加进了一个强权政府,而这不但不能消除这个逻辑鸿沟,而且加深了这个鸿沟。”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