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背景下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道义边界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贺汉魂(1969- ),男,湖南衡南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经济伦理思想。长沙 410205;夏明月(1978- ),女,山东济南人,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伦理学。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云梦学刊

内容提要:

合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推进农村城镇化的根本道义要求。马克思在从历史的高度、经济的视域肯定此过程的必然性、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同时,从劳动伦理观视域深入论证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正义依据、人道要求、自由意义,深刻批判了资本主义城镇化对劳动正义、人道、自由原则的背离,土地私有化是农村城镇化的不道德选择。马克思的“如是说”启示我们:农村城镇化是必然的,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必须的,农民过度要求土地权益是不应该的,土地私有化是不允许的;当代中国农村城镇化可与农村土地国有化相向而行,由此可以走出一条政府少征地,又能坚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道义边界的“中庸”之道。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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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365(2016)06-0034-09

       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赖以进行的根本物质基础,对多数社会成员,特别是农民而言,土地权益是最根本、最基础的经济权益。土地权益必因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重大变化而改变,农村城镇化是引发农村土地权益重大变化的重要原因。马克思生活的时代,资本主义工业化与农村城镇化正快速推进着。马克思在从历史的高度、经济的视域肯定此过程的必然性、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同时,又从劳动伦理视域深入论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正义依据、人道要求、自由意义。对于农业人口大国的中国,对于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与根本生活保障的中国农民而言,尤其应明确并坚守合理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这一道义边界。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快速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此道义边界常常被突破。由此引发的种种“恶性”事件不断被多种势力出于各种目的介入、放大。在此背景下,不断有人提出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有的还以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为理论依据。如今,我国农村城镇化正以更快速度、更大规模,在更深层次上大力推进。“回到马克思”,从马克思的实际表达挖掘出马克思“表达的实质”,以“马克思如是说”审视、避免城镇化过程中“曾经的故事”,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劳动正义: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依据

       权益,简言之,即权能与利益的总称,是一定社会承认的,由一定社会成员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1]土地权益,顾名思义,即围绕土地而产生的权能与利益,直接或主要的,当然指土地的经济权益。经济学一般视土地为自然综合体。如伊利指出:“经济学家所使用的土地这个词,指的是自然的各种力量,或自然资源。”[2]马克思更明确提出:“经济学上所说的土地是指未经人的协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劳动对象。”[3]“只要水流等等属于一个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属物,我们也把它作为土地来理解。”[4]实际上,作为人类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早已是土地的自然要素与人类劳动结合的有机统一体了。

       对多数社会成员而言,土地权益是最根本也是最基础的经济权益,因为土地是人类生产、生活的最基本资源,“空间是一切生产和一切人类活动所需的要素”,[5]“土地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他们的劳动和资本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6]是人类基本生产劳动对象和进行剩余劳动的自然前提。“剩余劳动必不可少的自然条件是:只须花费整个工作日的一部分劳动时间,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或动物性产品的形式或以渔业产品等形式,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7]不过,土地的资源性只是土地成为基本经济权益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有限且能排它性使用才是土地经济权益产生的根本社会条件。道理很简单,无用之物无人关心它是否是资源,有用却不稀缺之物无人关心它是否产生资源权,稀缺但无法占有之物不可能产生资源权。这一点马克思实际上已经说得很明确:“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8]土地既然是最基本的经济资源,土地拥有者自然也就拥有了重要财产权,如“真正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9]。至于土地财产权产生的根源,马克思指出,既可能主要因为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劳动对象,也可能主要因为生产方式的改变使得土地空间价值得以增加,如“对建筑地段的需求,会提高土地作为空间和地基的价值,而对土地的各种可用作建筑材料的要素的需求,同时也会因此增加”[10]。

       那么,土地权益所有者应是谁呢?马克思劳动正义论实际上对此做出了解答。马克思指出,财富经劳动而生产,“在任何劳动中,都使用某种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11],劳动资料因劳动而成为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则因劳动而成为对象,“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12]。劳动还是保存财富的重要方式,“正是活劳动通过使未完成的劳动产品成为下一步劳动的材料,才保存了这种产品的使用价值”[13]。正义的实质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所失的中庸”[14],公正“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15]任何劳动必然要付出人的体力与脑力,“把劳动的有用性撇开,劳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16]。按正义原则要求,劳动者自然是生产资料,包括劳动改造过土地的土地权益所有者。这就是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学者片面肯定私有制的重要原因,因为他们混淆了两种不同的私有制,“其中一种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另一种是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17]。至于原始土地,马克思指出:“人最初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所有者与自然相对立。”[18]“自然物本身就成为他的活动的器官。”“土地是他的原始的食物仓,也是他的原始的劳动资料库。”[19]与自然共生之人取得与其共生的土地本就自然。由于与自然共生之人是以群体存在的人,“如果要谈到这个个体的人的存在,那么,这是氏族的人、部落的人、家庭的人等等”[20]。所以土地等天然财富应归共同体共同所有。正义的所有制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1]。人类共同体最初是部落,所以“财产意味着:个人属于某一部落(共同体)”[22]。随着历史的发展,共同体演变为民族、国家,所以天然财富最终应归民族、国家共同所有,“社会运动将作出决定: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23]。这就意味着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权益应归全体国民所有才正义,虽然土地权益本身可以分离。同时,由于历史原因,一国之内的不同国民与不同地域土地的自然亲近性不同,不同人民对土地的实际所有还是应有些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公民平等地拥有他所生存的国土上的全部土地所有权的一部分,就像对国有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样。这种所有权是针对全部土地的,也是不可分割的,但不同人民对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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