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意的伦理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吕耀怀,湖北黄陂人,苏州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苏州 215009

原文出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不同的伦理学类型之所以都重视同意,是因为同意内蕴有一些公认的伦理价值,这样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尊严与责任等。同意所内蕴的价值,如果要展开为现实价值,即将诸种价值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则需要有一定的条件,这就是同意之价值的实现条件。这样的条件主要有:合意、知情、无害与公正。现实中的同意,如果不满足这样的条件,就可能导致其伦理价值的跌落或丧失。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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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16)06-0012-(09)

       “同意”是西方政治学界关于政治义务的同意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但对于同意问题的研究又不限于政治学视域,而是逐渐成为政治学以外的其他学科如伦理学研究的关注点之一。伦理学对同意问题的研究可以有多重维度,但最为基础性的研究,应当是考察同意的伦理价值。本文之主旨,即在于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索,以为更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引玉之砖。

       一、不同类型的伦理学理论对同意价值的定位

       一般认为,结果论、义务论和美德论是伦理学的三种主要类型。这三种类型的伦理学理论都关注同意问题,且无一例外地认可同意的伦理价值,而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如何定位同意的这种价值。

       结果论的伦理学类型总要将某种善最大化。而在不同的结果论思想家那里,这种意欲最大化的善也是不同的,其或者是快乐,或者是幸福,或者是社会财富,等等。在不同的结果论伦理学中,同意都可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集古典功利主义之大成的密尔(Mill),也是基于同意的政府理论的主要创立者之一。[1](P25~54)密尔在谈到限制统治权力的途径之一时指出,“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治权力方面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某种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2](P2)在他看来,“人类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2](P14)这里所谓“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意味着照人们自己所同意的方式去生活;而“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则显然是违背人们自己的意愿,因而也是自己不同意的。两相比较,前者“所获是要较多的”,也即照人们同意的方式去生活,比照未经人们同意的方式去生活,能获得更大的功利,从而更符合功利主义的原则。由此看来,在功利主义这种结果论的伦理学理论中,同意的价值是相对于其欲最大化的善而言的。也就是说,同意是一种工具善,其只有在能促进目的善(无论这种目的善是快乐、幸福、社会财富,还是别的什么)之最大化的前提下才具有价值。

       义务论虽然不同于结果论,甚至与之相对立,但义务论也重视同意的价值。例如,当代著名义务论伦理学家之一诺齐克,强调以权利的不可侵犯作为对行为的边界约束,而“对行为的边界约束反映了康德主义的根本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没有他们的同意,他们不能被牺牲或被用来达到其他的目的”。[3](P37)在诺齐克这里,同意与否的问题与著名的康德式义务论的根本原则——“人是目的”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经过行为对象的同意,或罔顾行为对象的同意,行为者的任何行为都可能违背义务论的根本要求。同属于义务论伦理学阵营的罗尔斯虽然对平等、正义之重要地位的凸显不同于诺齐克对权利的强调,但也肯定了同意的价值:“社会安排必须遵循的原则,尤其是正义原则,是处于同等自由之原初状态的自由且理性的人们将会同意的原则;同样,管理人们对机构之关系并规定他们的自然责任与义务的原则,是他们在处于如此情境中时将会予以同意的原则。”[4](P240~242)此段引文中的“将会同意”或“将会予以同意”,被一些学者称为“假设同意”;但即使是这样的“假设同意”,也呈现出其重要的价值:原初状态中的“假设同意”,是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产生的必要条件。[5](P651~683)诺齐克和罗尔斯对于同意的肯定,都是以“人是目的”这样的义务论原则为前提的;或者说,在义务论者那里,同意仅仅具有相对于更高价值(例如人的价值)的工具价值。

       与结果论重视功利等结果、义务论重视基于原则的义务不同,美德论最为关注行为者的品性,即德性。亚里士多德是美德论的最早奠基者和著名代表人物,虽然他还未能明确提出和使用“同意”概念,但在他的论述中已经隐含对同意的重视。例如,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3卷中,他这样写道:“既然德性与对情感和实践的控制有关,并且对出于意愿的情感和实践我们会予以赞扬或谴责,而对于那些非自愿的行为则会宽恕,有时候是同情。”[6](P79)这里所谓“出于意愿的情感和实践”,显然包括经行为者本人同意的行为。因为如果不是行为者本人同意的行为,那么,他往往也就没有做出这种行为的意愿,他就不会自愿地做出这种行为。由此看来,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行为之“自愿”与“非自愿”,在很大程度上对应着“同意”与“不同意”或“未同意”。在当代学者中,有人就美德与同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例如,正义是一种美德,而具备这种美德的人不会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去冒犯他人的权利。[7]美德伦理学一般认为,“同意在培养正确行为的习惯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以致在没有同意的世界中美德就会完全消失。正如一个举重运动员只有通过艰苦的努力才能变得强壮有力一样,道德力量的增长也只能源自道德方面的努力。道德方面的努力需要有道德选择;选择蕴含有同意”。相对于美德伦理学所最为关注的美德而言,同意的价值显然也是从属性或第二位的。

       二、自由、尊严与责任:同意蕴含的一般价值

       尽管不同的伦理学类型在对同意进行价值定位时,都视其为相当于某种或某些终极价值目标的从属性或第二位价值,但不同的伦理学类型之所以都重视同意,是因为同意内蕴有一些公认的伦理价值。这样的价值主要包括自由、尊严与责任等。

       1.同意所内蕴的自由价值

       同意蕴含着自由,因为如果一个人没有自由,他便也不能自主地同意或不同意。这里的自由,其实就是指的同意主体的意志自由。同意主体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可能给出自为的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而如果同意主体之意志受到外在的制约或强制,也即在其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他给出的同意或不同意就不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并不真正是他的同意或不同意。

       同意内蕴的自由是一种公认的重要价值。有学者甚至认为,“在现代社会所有伦理价值中,唯一对现代社会秩序发生持久影响的价值,就是个人自主意义上的自由”。[8]

       自由不仅可能具有内在价值,而且还有其外在价值。不同取向的学者、思想家,可能会将其关注的重点置于自由之价值的不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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