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道德的观点解释人的行为,我们通常持有两种直觉。一方面,基于现有的知识体系(其中特别是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和行为科学),我们能够给予人的行为以科学解释,而这种科学解释归根结底是一种因果解释。而且我们也相信,这种因果解释在性质上是决定论的。另一方面,基于实际的社会生活和道德生活,我们认为人是自由的,并且应该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有道德上的责任。几乎所有的道德哲学家都承认,道德责任依赖于自由。但是,这两种直觉之间存在紧张:如果决定论是真的,那么一个人的行为在因果上就是被决定的;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是被决定的,那么我们如何能够要求他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一些道德哲学家主张,决定论与自由是不相容的,从而与道德责任也是不相容的。然而很多道德哲学家认为,决定论以及它的支持基础(知识体系)是很难反驳的,所以更合理的主张是,自由以及道德责任与决定论是相容的。这些主流道德哲学家的观点被称为“相容论”(compatibilism)。这样,相容论者便面对一个根本的难题:如果决定论是真的,那么人如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不同的相容论者对这个问题给予了不同的回答。我们可以把这些回答归纳为三种主要的观点,即反应理论、等级理论和价值理论。我们下面的分析和批评表明,这些版本的相容论都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困难。 一、反应理论 斯特劳森1962年发表了他的经典文章《自由与忿恨》。这篇文章不仅提出了关于道德责任的反应理论,而且它也是当代自由与道德责任争论的思想根源之一。斯特劳森试图为人的道德责任规定条件,即在什么条件下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是负有道德责任的。他主张,基于这些条件,我们能够有理由认为某人对自己的行为是负有道德责任的。这些条件的解释依赖于斯特劳森所说的“反应性态度”(reactive attitudes)。 所谓“反应性态度”,是指人们对其他人针对自己的态度和行为所做出的自然反应,而其他人针对自己的态度和行为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还可能是中性的①。比如说,我们对善意的自然反应通常是感激或称赞,对恶意的自然反应通常是忿恨或谴责。按照斯特劳森的观点,所谓道德责任就是我们相互接受这样的反应性态度,而道德上的赞扬或责备实质上就是这种态度的表达。这种理论是以群体实践的观点来理解和解释道德责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道德生活中,这样的反应性态度表达了我们的关切以及如何相互对待的要求。 问题在于,如果决定论是真的,那么我们还能够继续坚持这种反应性态度吗?决定论是真的,这意味着一个人的行为是由某些先在的原因决定的,这些先在的原因或者是外在的环境,或者是内在的基因,而它们都不是行为者本人能够控制的。如果导致某种行为的原因是不受行为者本人控制的,那么我们很难要求行为者对该行为负责。另外,按照斯特劳森的观点,一个人在道德上是负有责任的,是因为我们认为他在道德上是负有责任的。与“他是负有责任的”相比,“认为他是负有责任的”具有优先的地位,而这种优先性内在于反应性态度之中。但是,我们在“认为”的事情上可能出错。比如说,我因某个人做了某件错事而感到义愤,但我不知道实际上这件错事是另外一个人做的。如果基于我认为他做了这件错事而断定他对此是负有责任的并谴责他,这是没有道理的。 鉴于这样一些问题,以瓦莱斯为代表的一些道德哲学家在20世纪90年代阐发出更精致的反应理论。瓦莱斯赞同斯特劳森的这种观点,即一个人在道德上是负有责任的,这意味着我们认为他在道德上是负有责任的。但是,他对这种观点增加了一个规范性条件:一个人对某种行为在道德上是负有责任的,当且仅当我们认为他对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负有责任的,这是公平的②。这个规范性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认识的,在确认道德责任的时候,我们对相关事实的了解是正确的,没有发生错误。另一方面是评价的,关于一个人对所做事情所负有的责任,我们给予的评价是公平的和适当的。 瓦莱斯与斯特劳森另外一个不同的地方涉及到对反应性态度之性质的看法。对于斯特劳森,反应性态度本质上是情感的和心理的,它们内在于人类的本性之中。对于瓦莱斯,反应性态度基于实践的理由,而这些理由表达了我们所承诺的道德义务。这里的关键是道德义务,而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相关。那么什么是道德义务?瓦莱斯认为,我们有义务去做的事情是那些我们所把握的理由推动我们去做的事情,而这些理由表达了我们所信奉的道德原则③。一个人对某种行为是否在道德上负有责任,这取决于他是否违反了道德义务,而道德义务则是由表达了道德原则的理由规定的。这样,只有我们基于相关的理由认为某个人对某种行为在道德上是负有责任的,我们的评价才是公平的。 瓦莱斯反应理论的核心是一种公平的原则——“没有错误不应责备”(no blameworthiness without fault)④。这个原则有两种含义。首先,当一个人没有违反道德义务(“没有错误”)的时候,如果我们责备他,那么这是不公平的。例如,我们误以为某个人做了某件事情而责备他,这就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其次,当一个人违反了道德义务但是他没有能力来理解道德义务并且也没有能力按照道德义务行事的时候,如果我们责备他,那么这是不公平的。比如说,因受到强迫、心理疾病、神智不健全或被操控,这样的人被免除了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