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的道德推脱及其形成机制的实证研究

作者简介:
龙国莲,1975年生,女,湖南耒阳人,长沙民政学院文化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应用语言学、道德与社会(湖南 长沙 410004);杨阿诺,1990年生,女,湖南怀化人,怀化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医患信任问题、道德社会学(湖南 怀化 418008);刘冬梅,1977年生,女,湖南邵东人,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中教一级,研究方向:中学教育;卓云辉,1970年生,男,湖南桑植人,湖南省桑植县第四中学中教高级,研究方向:中学教育与管理(湖南 桑植 427100)。

原文出处:
怀化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基于对全国10省(市)4000多名初高中学生的问卷调查,考察了青少年的道德推脱及其形成机制。实证结果表明,青少年道德推脱的总体水平不算高,得分为1.38分,介于对道德推脱持“不同意”和“有点同意”之间,但其道德推脱中责任扩散机制的水平则比较高,得分为1.85分,已接近对相关推脱指标持“有点同意”的水平;这暗示,青少年更多地以模糊行为与后果间因果关系的方式来为自己的不道德行为免除自我谴责;进一步分析后发现,社会关系、等级式权威教化和理性选择均对青少年的道德推脱有一定解释力。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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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743(2016)09-0079-07

       一、问题的提出

       道德推脱是班杜拉在社会认知理论框架下提出来的、用来解释不道德现象的一个重要概念[1]。在班杜拉看来,道德推脱指的是个体的一种认知倾向,包括重新定义自己的行为、模糊因果机制、扭曲伤害后果和归责受害者[2],可弱化和抑制道德自我约束对个体行为的调节作用。它具体通过道德辩护、委婉标签、有利比较、责任转移、责任扩散、忽视或扭曲伤害后果、非人性化和罪责归因等八种机制发挥作用[3]。

       道德推脱一经提出,就被广泛地用来解释个体的各种不道德行为。班杜拉等人(Bandura et al.)基于799名青少年的调查数据分析发现,道德推脱通过减少亲社会性和预期的自我谴责以及通过提升导向攻击性的认知性反应来促进不道德行为[4]。佩尔顿等人(Pelton et al.)也发现,道德推脱对孩子的攻击性和过错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在积极的教养方式与孩子的过错行为之间起了部分中介作用[5]。帕西埃罗等人(Paciello et al.)针对366名青少年的追踪研究发现,那些道德推脱水平起初较高的青少年更可能在青少年晚期表现出更多的攻击性和暴力行为[2]。国内学者也在个体层面上较广泛地探讨了道德推脱对青少年攻击行为的影响。例如,杨继平和王兴超研究发现,道德推脱在父母冲突与青少年攻击行为之间起着部分调节作用,而这一中介作用又受到其道德判断的调节[6];他们在另一项研究中也发现了道德推脱对青少年攻击行为的显著正向影响,且受道德判断的调节,而且这种调节作用存在性别差异[7];另有研究发现,道德推脱对青少年攻击行为的影响还受到道德认同的调节作用[8]。

       道德推脱还被广泛用来解释组织中的不道德行为。例如,克莱伯恩(Marvin Claybourn)基于133名大学雇员的调查发现,那些有较强的道德推脱倾向的雇员更可能在其工作中从事破坏性行为[9]。邦纳等人(Bonner et al.)研究发现,雇员的道德推脱水平可调节管理人员的道德推脱与雇员有关道德领导的感知之间的关系,即当雇员的道德推脱水平较低时,管理人员的道德推脱与雇员有关道德领导的感知之间的负向关系更强[10]。在班杜拉的基础上,莫尔(Moore)构建了一个用道德推脱分析组织腐败的理论框架:道德推脱在纵容能带来组织利益的不道德决策过程中催生组织腐败,在抑制个体有关他们所做决策的道德内容的意识中助长组织腐败,最后,在因促进组织利益而得到奖赏的过程中使组织腐败得到长期存在[11]。在另一项研究中,莫尔和他的同事基于经验资料证实了道德推脱倾向对自我报告的不道德行为、做出错误的决定、工作场所的利己决定和管理者与同事报告的不道德行为等多种行为结果有预测作用[12]。

       已有研究大多将道德推脱作为一个既定因素,探讨其对个体生活和组织工作中不道德行为的影响,而很少有研究较系统地关注道德推脱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因素决定和促成了道德推脱的形成和变化?即使之前有研究关注过这一问题,也仅零星地分析了人口学变量[13]、个体特征[14]和个体所处环境[15]对道德推脱的影响。本文试图从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三个学科视角对道德推脱的形成机制提出解释。作为道德心理的道德推脱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社会学视角看,它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从政治学视角看,它是等级式权威教化的产物;从经济学视角看,它则是理性选择的结果[16]。在经验层面上,社会关系、等级式权威教化和理性选择是否如我们在理论上所预测的那样,也对道德推脱的形成有一定的解释力?本文拟基于全国性的青少年调查数据,在描述青少年道德推脱水平的基础上回答上述问题。

       二、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调查对象是初高中在校学生,该群体在年龄上与伯克所界定的青少年基本一致,即11-18岁[17];调查时间是2016年1-4月份;抽样方法是混合抽样,即方便抽样与整群抽样相结合:用方便抽样法抽取省、市/县和学校,用整群抽样法在学校内部抽取班级。具体抽样程序是,首先在东、中、西部地区分别各抽取2个省,然后在被抽取的省分别抽取1-2个市/县,再在被抽取的市/县抽取1-2所中学,而后在被抽取学校的每一个年级各抽取1个班级;最后对被抽取班级的每一个学生做自填式问卷调查。据此,我们获得了来自10个省(含直辖市)、20个市/县、33所中学的共4530份有效问卷。

       在有效样本中,男女比例和初高中生比例基本持平;重点学校学生占43.1%(1903人),独生子女占49%(2158人);20%左右(972人)的学生有宗教信仰,近40%(1628人)的学生担任干部;认同学习成绩在中等及以上的占70%(3091人),生活在和谐家庭的占91%(4080人),父亲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主等中等及以上收入阶层的学生占60%(2625人);35.8%(1555人)的学生家住农村和城乡结合部,13%(568人)的学生住在中档以下的城市社区,而家住中档以上城市社区的学生占19.3%(841人),另有31.9%(1385人)的学生家住中档城市社区;中部地区学生占43.8%(1979人),东部地区占33.6%(1517人),而西部地区占22.6%(1019人)。从样本分布看,除地区分布略有失衡外,其他变量的分布基本接近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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