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政策网络是20世纪80年代政治学和政策分析领域兴起的一个概念,时下已经成为相关学科的主流话语和新的研究范式[1]。然而和范式一样,如何界定和使用政策网络这个术语,始终是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的难题。比如政策网络可以被认为是对某一个政策问题有着共享旨趣的政策社群[2],但是如否认社群组织先在的稳定性,政策网络的也就变成了成员资格开放、纵向的权力等级和权力支配很少的“议题网络”(issue network)[3]。其实议题网络也好,政策社群也罢,抑或是两者之间谱系的任何部分[4-5],都可以由且仅能够被共享了的政策问题或者议题后验决定。当然问题或者议题被置换成权威、资金、合法性、信息或是组织自身相关的任何资源也是一样——网络仅仅是用来形容一群对某物“因依赖而彼此结盟,又因依赖结构的断裂而相互区别”的复杂组织形式的隐喻[6-9]。因此在很多学者眼里,政策网络的作为网络的本体从来都不存在。 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吸收了社会网络的部分概念,去转而探究政策网络在政策创新理念在扩散中的作用[10-12]。从某种意义上讲,政策网络是可以被反过来界定为是帮助形成或者传递了创新的那个东西的。但受到罗杰斯“创新的扩散”经典学说的影响[13],扩散在本质上依旧被理解为由一个被政策企业家(policy entrepreneurs)通过人际间的社会网络和组织间的专业网络倡导,进而被潜在的接受者(potential adopters)采纳的过程。事件史分析(event history analysis,EHA)等技术手段也被用以解释行动者在怎样的条件下(往往仅“从众”等少数行为被认为是“网络”发挥了作用),理性地做出了采纳或是不采纳的决定。因此和隐喻学派所谓的“辩证进路”(dialectical approach)一样,网络中的行动者而不是行动者之间的联结是政策网络分析的核心。 当模糊的理论概念应用于科学、技术、创新等政策时,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又更进一步限制了政策网络理论在创新研究当中的应用。首先创新作为一种生产函数的“新组合”,一般被认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正向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围绕政策预期(效果)的争议通常很低,政策网络中的行动者也往往更关注在资金和合法性等资源分配等操作性的问题上;而且此类以分配为核心的网络,其联结通常是非常松散的,甚至不乏一些关键环节断裂的情况存在[14-16]。此外,科学、技术、创新同社会之间交互的过程却是复杂的,而且也并不存在的此方面放之四海而皆准(one size fits all)的“普适化”图景。这实际上也就排除了通过政策创新的扩散来反推网络的可能——毕竟只要尚存一丝从异质性的本体条件理性学习的可能,网络扩散的真实性就会遭到质疑。比如机构所有制的确是欧洲当下大多数国家大学产权政策的共同选择,但却绝不能被简单地认为是对美国《拜杜法案》模式的简单复制[17]。总之在更强约束的情况下,创新领域的政策网络研究就更需要明晰网络的本体论基础。否则即便只是一种隐喻层面的借用,也可能会产生十足的误导或是完全随意性的结论。 2 社会以及网络的诸本体论 本体论(ontology)在传统哲学意义上被认为是关于什么东西存在、如何存在以及为什么存在的相关“知识”(-ology),也是一种先于现实经验的实际存有的一般性存在架构[18]。关于本体论的探讨其实在把社会当成是研究对象的那一刻起,就未曾停止过。 涂尔干所言的具有外在制约性(external constraint)的“社会事实”,便代表了一种影响力最为深远的对人类社会存在的本体论认识。在涂尔干看来,社会研究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事实所特有的各种属性,以及这些属性赖以存在的未知原因,不能通过哪怕是最认真的内省去发现”[19]。王铭铭将这种本体论认识解读为一种区分与融通的辩证[20]:首先要在作为认识者的“我”与被认识者的“物”之间划出一条界线,以“分离物我”;而后再暂时悬置“我”(尤其是“内省”的我),使之进入“对事实的存在持完全不知的态度”的“无我之境”,进而沉浸于“物”(社会事实)中;最后,再对“物”所指的作为事实的“宇宙人生”,人乎其内,出乎其外,在物我之间达成社会与知识的汇通。这当然是追求“科学方法”的几乎所有社会科学分支的理想状态。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科学”并不意味着以更多数学为基础的形式化。事实上对于隐喻学派的政策网络研究者而言,政策网络作为一种解释框架的精妙之处便在于卷入同一个事件当中的“被书写者”对问题的竞争性解读:只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跳脱“作者的解释”就可以,而且也无法对形式化有更高的期待[8-9]。甚至在他们眼中,形式化程度较高的通过网络所实现的创新扩散研究,其本质并非在于网络所承载或引发的政策变迁的过程,而是在于扩散——从沃克尔(Walker Jack L)和贝瑞(Berry Frances S)等人的开创性工作开始[21-22],此类研究关注的一直都是内涵和外延都非常清晰的“黑箱化”了的成型计划(programs,如是否在本地接受博彩业)——这当然已经失去了勉强使用“网络”这个术语的意义。 相比之下,社会网络分析(social network analysis)则是社会科学中为数不多的以网络为研究主题且使用了关系而非仅仅是属性数据,以及网络相关的形式化方法(如图论相关的可视化和计算)来研究社会现象的流派。社会网络分析的思想雏形,则来源于孔德传统对社会的结构性认同[23]。然而这个结构究竟是什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被回答的;最初的社会网络研究也集中在那些有着实际联系的社会关系,如血缘姻亲、商业贸易等层面,对应着族谱和交换等网络形式。直到2001年,麦克芬森(Miller McPherson)等人在《美国社会学年鉴》上发表文章明确指出,社会网络构成的本质在于一种类似于“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同质性原则[24],而且无论这种同质性是结构嵌入的还是个人偏好的。比如梁玉成认为[25]:行动者的偏好是建构大量异质性的关系而非同质性关系;但是异质性的关系维持成本高,行动者对异质性互动对象的互动请求难以得到响应,导致异质性关系的生存周期短。长期的累积效果造成了研究者观察到行动者拥有的更多的是高度同质性的网络关系[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