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道德  

作 者:

作者简介:
邢云文,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侯振武,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同创新中心。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作为政治思想家,阿伦特对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也是深刻的,然而这一方面却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阿伦特的批判包括三个层面:首先,就道德主体而言,以复数的“人们”批判理性存在者;其次,就道德主体的理性与意志关系而言,以判断的综合作用来批判将两者直接勾连的处理方式;最后,就道德判断力的性质而言,以基于共通感的反思性来批判基于道德法则的规定性。阿伦特这一批判代表着一种新的路向,对之后的思想家影响重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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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712.5

      尽管阿伦特从未写过一部以道德为主题的系统性著作,而只有一些相关的讲座与文章,但在后期思想发展中,她的确用了很多精力来考察道德问题,这是其政治思想中的重要维度,其中关于康德道德哲学的批判占据着关键位置。当然,这种批判并不意味着她是反道德的。恰恰相反,终生致力于极权主义研究的阿伦特与康德秉持着共同的道德信念:“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①他们都试图实现以人的尊严与意义为基础的道德生活。不过在阿伦特看来,康德面向彼岸的道德哲学在面对现实极权主义灾难,以及如何处理后极权主义时代的道德问题上是无能为力的。遗憾的是,阿伦特的这一批判,无论是在康德道德哲学研究中,还是在阿伦特政治思想研究中,都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鉴于此,本文将从道德主体、理性与意志关系以及道德判断性质三个层面来分析这一批判。

      一 道德主体:理性存在者还是复数的“人们”

      “康德全部哲学的核心在于这一观念,即我们是理性存在者,自发地为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世界立法,并由此为它创建基本秩序。”②这同样适用于康德的道德哲学。在道德领域中,我们的理性,准确地说是纯粹实践理性,向我们的意志提出了这样一条道德法则:“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③这对于所有理性存在者来说都是适用的。不过,康德同时承认,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是有限的。这意味着我们不能像神圣的、最高的、无限的理性存在者(如上帝)那样,自发地就是善的、出于道德的。因此,对于我们来说,真正的道德王国是一种“用作原型的实践理念,无限地逼近这个原型是一切有限的有理性的存在者有权去做的唯一的事”④。阻碍我们“逼近”的,正是经验的有限性,它表现为一直试图规定我们的意志的病理学冲动。因此,真正的道德动机必须排除这种冲动。由此可见,康德的道德主体概念虽然承认了主体的经验有限性,但它在道德法则的提出和执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都是否定性的,因而应当是被不断压制和克服的。⑤所以,康德对道德主体的规定,依然属于传统的抽象本质论:将本质置于优先性地位,蔑视甚至摒弃感性现象。

      与康德不同,深受现象学影响的阿伦特明确反对本质与现象的二元区分。在她看来,“现象本身即是本质,具有优越性的正是现象;本质不是独立存在于现象之后的柏拉图式的理念原型,它要么不存在,要么就是现象自身”⑥。现象必然是流变的,因此处在现象之中、本身又作为现象的主体,必须着眼于自己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来实现自我确认。这样的主体就是作为阿伦特道德思想出发点的“人们”:他们“生活在共同体当中,具有共同感觉、共通感,一种共同体感觉;不能自治,相互需要”⑦。真正的道德不应当存在于彼岸世界,也不应当只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理性“悬设”,而是应当建立于此岸的世俗世界当中的、人们共同生活的产物。据此,康德所主张的道德主体显然不是阿伦特意义上的“人们”,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如下两方面:

      第一,康德的道德主体是自治的,而“人们”则是不能自治的。对于康德所谓的有限理性存在者来说,虽然道德法则具有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不是外在的,而是主体对自己理性的服从以及相应地对感性要素克服的结果。所以,道德法则的提出是通过诉诸主体的实践理性实现的,它并不像“人们”那样依赖于他者的存在,所有的理性存在者,就理性作为其本质而言都是一样的,他们之间并没有任何质的区分。即便人作为拥有各种感性欲望的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是需要他人的,这也并不是构成道德的积极要素,至多如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认为的那样只是辅助性的。与此不同,阿伦特所谓的“人们”虽然不可能不具有理性,甚至说,必须具有理性才能与他者在世界中共在,但单纯从理性角度规定道德主体却是不充分的,“差异和他性同样也是人的自我的生存条件”⑧。因为作为世俗存在者,人们是相互需要的,只要其生活于地球之上,这一点就一直适用,而且在人们的各个生活领域中都是有效的,这当然也包括道德领域。

      第二,与自治性相应,康德的道德主体是单一的,而与不可自治性相应,“人们”是复数的。阿伦特认为,康德的道德主体“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只诉诸他自己的理性,寻找不会自我悖反的准则,从中得出一条绝对命令”⑨,所以道德法则适用的是理性存在者。而既然这种理性存在者在本质上都是同一的,也就无所谓质的意义上的复数性,他所遵守的唯一法则只是理性的法则。甚至,为了真正遵守道德法则,必须祛除这种复数性。与此相反,“人们”由于其不可自治性,所以在道德思考、道德判断与道德行动中都是复数性的。准确来说,这一概念所表达的是一种“复多主体性”,它凸显了主体个别性(差异性)与一般性(共在性)的双重维度,其中前者具有优先性。即便当下的主体是单数的,但他之所以能够成为道德主体,恰恰是因为他自身以复数性为基础。

      无论是康德的有限理性存在者还是阿伦特的“人们”,作为道德主体都具备两项基本能力:理性思考与意志行动。两者的关系是西方道德哲学始终不能避开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康德与阿伦特道德哲学分歧的另一关键点。那么,康德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何种立场?阿伦特对之又是何种态度呢?

      二 道德主体的理性与意志:直接勾连还是判断的综合

      理性与意志的关系问题一直是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在康德之前的近代哲学中,形成了以理性主义为代表的唯理论立场和以经验主义为代表的唯意志论立场。康德认识到,这两种立场在处理理性与意志关系问题上都是独断的。为此,他试图整合这两种解释路向。首先是对主体的理性划界。康德将理性分为认识领域的理论理性和道德领域的实践理性,在前一领域中,主体受制于自然因果律;而在后一领域中,主体拥有自由的开创的能力,这就“相当于为先验自由的理念创造出一个逻辑的空间”⑩。其次是对主体的意志划界。康德明确区分出经验的意志和非经验的意志,并将前者称为“任意”而将后者称为自由意志。最后是处理自由意志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以及两种意志的关系。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将自由意志等同于纯粹实践理性(11),“任意”无疑是需要克服的对立面;而在《道德形而上学》中,他将自由意志视为“立法者”,将“任意”视为“执法者”,即以自由意志或实践理性所形成的道德目的王国理念为范导,在现实世界中实现人类的道德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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