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社会正义观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云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儒家的经典文本的确表达了对人民的生活条件及物质资源分配的深度关切,但儒家并未像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一样试图建构一个社会正义的体系;相反,儒家对物质好处及其分配的强调,实际上被置于一个特定的框架内,该框架假定了政治共同体的性质是一种道德共同体,君民关系是一种彼此关怀的伦理关系。儒家提示我们,离开社群感和关怀感的纯粹现代社会正义原则,无论是平等还是充裕,其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只不过说到了故事的一半而已。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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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222

      关于“分配正义”的讨论,始于亚里士多德,而到了当代罗尔斯的正义论那里“正义”“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又是交替使用的。既然社会正义与分配正义可互换使用,那么社会正义一定是与分配有关的,尤其特指在全社会范围内关于物质财富的分配,又因着罗尔斯继承自洛克、卢梭、康德以来的契约论传统,使得如今讨论社会正义问题似乎难以离开自由主义有关人、社群的一些基本假定,例如人是平等的、自由的、是权利的持有者等。然而,儒家伦理作为一种古代伦理,基本上并不分享这些现代假定,那么关于我们当今如此热衷的社会正义,儒家是否感兴趣呢?儒家自己说了什么,关于儒家的学者们又说了什么?应该如何理解儒家所说的?“社会正义”在儒家的视镜下表现出什么样的特点,是否具有现代的相关性?带着这些颇为艰难的问题,笔者试图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关于儒家社会正义观诠释的现有文献回顾

      在重构儒家社会正义观念的努力中,香港大学陈祖为教授认为,在当代关于儒家的讨论中,分配正义被忽略了,原因是人们大多认为儒家的政治是伦理的延续,国家是大写的家庭。他认为其实不然,儒家也包含一些根本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策略,其中包括分配,而经济利益的分配是仁政理想的核心,他坚持不需要假定罗尔斯那样的自由主义的人观念和社群观念,或者尽量不涉及这类假定,而可以重构儒家的社会正义原则。(cf.Chan,2009,p.262)在最新出版的新作《儒家至善论》中,陈将儒家的社会正义观纳入其儒家至善论的体系中,并且认为,基于仁政思想早于孟子就已经出现,照顾人民的需要不只是一个统治者德性的自然表达,而是其合法权威的客观要求,因此,仁政是所有统治者的规定义务和权威基础,也即是个政治义务,是由天颁布的,而仁政的核心就是进行物质资源的分配。(cf.Chan,2014,pp.160-161)通过对孟子和荀子的一些相关章节的解读,他认为可以建构出初步的儒家社会正义原则,包括所有人的充裕、对有需要的和弱势的特别优先关照,以及功绩作为在分配职位和薪酬方面的划分标准(cf.Chan,2014,pp.175-176),而且这个理论是与儒家的整个好生活观念联系在一起的。具体而言,孟子的社会理想将正义与关怀结合起来,其中政府、家庭和社群共同发挥作用,构成一个多层面的分配系统。

      必须承认,陈对儒家社会正义观点的重构堪称论证有力,但也易引发争议。首先,他认为儒家的社会正义原则不是诉诸平等,而是诉诸“充裕”,那么充裕乃至充裕主义是否可以作为平等主义的替代选择?其二,儒家所谓的社会正义观如何得以论证?在儒家的至善论系统中,正义的地位和作用究竟如何?

      关于这后一点,田辰山先生的观点值得关注。他从中西不同的宇宙观、认识论和价值观方面来宏观把握中国的“正、义”与西方“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的不同。他认为“社会正义”范畴的基础是在抽象意义上处于互相冲突状态的个体人的平等假说,而不是人与人之间不可分意义上的现实平等的经验:这个平等就是在上帝(真理)面前、法律面前、成功机会面前的人人平等;而“中国之‘正义’却总是在相互关系上的,总是求诸己,是克己复礼的,而非为一己而向外拿取的”。(田辰山,第76页)简言之,“社会正义”所依附的宇宙观是二元对立的、超绝的、单线指向的,所崇尚的是平等和个体向外拿取好处;“正、义”所依附的宇宙观则是一多不分,其价值观是人与人不可分的关系所必然产生的平等和相互给予。田辰山的观点在这里的相关性,在于我们在诠释或建构儒家正义观之时,一方面,必须考虑儒家置身其中的概念系统和认知、价值系统,另一方面,又必须考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赋予其相对独立性,使之成为可以与现代社会正义观对话的一个话语体系,这是一个不易把握的问题。

      往这条质疑的路上走得更远的,有李晨阳、范瑞平这样的当代儒家学者。范瑞平多年以来专心致力于挖掘并全心拥抱儒家的价值观(参见范瑞平),认为儒家不但不能够用现代的框架来解释,而且提供了一种现代的替代选择。早前他就已经看到,儒家和罗尔斯恰恰形成一个对照,并且认为必须以这个对照为基础来讨论对儒家的诠释。他的基本主张是:即便儒家关注正义问题,正义问题也不是其主要或首要关怀。“一句话,对罗尔斯而言,社会正义主要关注的是一个分配工具性善的社会,对儒家来说,社会正义主要关注的是社会追求内在善的方式……孔子提出的是仁的原则,罗尔斯则从其两个分配原则出发去加以阐释。”(Fan,1997,p.434)因此,他认为不能离开人性假定来了解儒家。在近期出版的著作中,范再次提出并强化其一贯的主张:儒家对人性的具体理解及该理解对人类社会所包含的意义,不允许将社会正义理论主要聚焦于社会物品的分配,尽管某些社会物品的分配是重要的而且必须包含在儒家的社会正义观里。(cf.Fan,2010,p.47)儒家的社会正义不是聚焦于与权利有关的工具性好处的分配,而是首先关注与正义有关的内在好处,因为正是这样的好处在根本的意义上构成了人类的善。这类好处可能包括个人权利和自由,但不会包括经济价值例如金钱和收入。(cf.ibid,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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