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的必然性与道德自由

作 者:

作者简介:
钱广荣,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伦理学界近些年来有种观点反对“伦理就是道德”的俗成看法,认为伦理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张要在将两者区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合乎逻辑地联系起来。拓展和深入这种具有重要学理意义的观点,需要提出伦理的必然性与道德自由及其逻辑建构的学术话题。伦理的必然性可以从“自然而然”和“人为使然”两个角度进行考察。道德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人的品质要素本性都是自由的,然而只有恪守伦理必然性限定的尺度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建构伦理的必然性与道德自由的逻辑关系,应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从三个逻辑方向展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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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伦理学界有种观点认为,伦理与道德是两个相互关联的不同概念,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伦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唯有在将两者相区分的前提下才能合乎逻辑地联系起来,因此认为“伦理就是道德”的看法是不正确的①。虽然,这一探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目前还没有引起学界更多的关注和广泛的认同,但其对于伦理学基本理论研究与建设的学理意义已渐露端倪。

      本文试在此前这种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伦理的必然性与道德自由及其逻辑建构的问题,以期推动这种具有学理意义的学术探讨。

      一、伦理的必然性及其形上形态

      众所周知,伦理与道德在语词学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反映两种不同的社会精神现象和生活领域。中国古人认为“伦,辈也,从人”[1](P264),伦理所指是“事物之伦类,伦各有其理”[2](P264)。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相比和人群与人群相比,存在“辈分”和“类别”是差别及“各有其理”,是最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人人皆可感知。所谓伦理之“理”,就是不同“辈分”和“类别”的人们之间必须具备的社会理性,由于这种“理”的存在而使得不同“辈分”和“类别”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具有“合理”性。中国成语“不伦不类”,指的是这种关系违背社会理性的不“合理”状态。中国学人自古以来对道德的习惯理解,既指社会规则即所谓“社会之道”,也指个人的德性即所谓“个人之德”,故而有“学至乎礼”则“谓道德之极”的说法。(《荀子·劝学》)

      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野里,社会是由各种形态的社会关系构成的生活共同体,全部的社会关系可以划分为“物质”和“思想”两种基本类型。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书中,解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所说的“社会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时,把社会关系明确地划分为“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两种基本类型,并进一步指出:“他们的基本思想(在摘自马克思著作的上述引文中也已表达的十分明确)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3](P117)伦理之“理”的社会理性就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范畴,它是由各种不同“辈分”和“类别”的人们之间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各种各样的“物质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而道德,不论是“社会之道”还是“个人之德”,都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虽然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也由“物质的社会关系”所决定,但是就其本身属性而言则不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范畴。在阶级社会和有阶级存在的社会,“社会之道”多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和功能,从而也使得“个人之德”或多或少地带有阶级性的特色。

      伦理作为一种由“物质的社会关系”决定的“思想的社会关系”的这一规律和本质属性,决定伦理关系的形成具有必然性。因此,所谓伦理的必然性,指的就是伦理这种特殊的“思想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不依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本质属性。在这种意义上完全可以说,在一定的社会里,人们身处什么样的“物质的社会关系”之中,就会相应地形成什么样的作为伦理的“思想的社会关系”。

      亚里士多德在说到事物的必然性时指出:“必然性有两种:一种出于事物的自然或自然的倾向;一种是与事物自然倾向相反的强制力量。因而,一块石头向上或向下运动都是出于必然,但不是出于同一种必然。”后一种必然性不同于前一种必然性,它不是“自然而然”,而是“人为使然”,缘于人“为了某一目的”或“为了某种目的”[4](P328)。这种古典的必然观,对于我们认识伦理的必然性及其结构形态,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一般说来,一个社会的伦理这种“看不见”的形而上学形态,可以在“自然而然”和“人为使然”两个相互关联的层面上加以考察。

      恩格斯在说到伦理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关系时指出:“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5](P99)这里所说的“伦理观念”,其实就是伴随生产和交换这种“物质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思想的社会关系”,一种“自然而然”的伦理形态,其形成的必然性是毋庸置疑的。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伦理形态,就是列宁所说的“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的“思想的社会关系”。这种伦理形态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而是一定社会“为了某种目的”的“人为使然”,本质上属于观念的上层建筑范畴,具有意识形态特质。相对于“竖立其上”的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而言,这种伦理形态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和社会共同理性,表现为一种“纠偏”或“补充”“自然而然”形成的伦理形态的“强制力量”。在一定的社会里,伦理必然性的两种结构形态缺一不可,两者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由此而构成一定社会伦理关系的整体结构。

      以中国封建社会的整体结构为例。第一种形态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小农伦理的“思想的社会关系”,第二种形态是“推己及人”和“为政以德”的儒家伦理诉求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儒家伦理是“竖立”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超越小农伦理的“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封建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它对于前者而言,具有“纠偏”和“补充”的“强制力量”的质性,体现的是“大一统”的国家意志和社会共同理性,适应封建国家以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统摄普遍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客观要求。正因如此,儒家伦理的学说主张在西汉初年封建帝制确立之后被统治者推崇到“独尊”的主导地位。中国封建社会这两种必然性的伦理形态,在“思想的社会关系”层面上充当着整个社会最重要的文化软实力,是中华民族历史上虽屡遭战乱和外敌入侵却聚而不散的巨大的精神力量。依据这种逻辑推论,那种认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就应当“自然而然”地推行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伦理关系与道德标准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没有看到“人为使然”之必然性的伦理形态,在认知伦理形态问题上背离了唯物史观的方法论原则。须知,在我国,仅凭市场经济“自然而然”形成的伦理形态而放弃“人为使然”的伦理形态的主导地位,就不可能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必须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及其凝聚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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