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 一个有理性的人在反思自己的日常言行时,会得到“我应该……”这样的陈述或判断,其中包含第一人称及其相应的义务;一个权威在提出要求时,会使用“你应该……”这样的陈述或判断,其中包含第二人称的权威和理由;我们在评价他人的言行时,会使用“他应该……”这样的陈述或判断,涉及第三人称的责任和义务。“某人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陈述或判断在生活中无处不在、类型各异,我们称之为规范性表达或判断。那么,当我们作出这类判断、表达规范性思想的时候,实际上在做什么?它们如何区别于其他判断和思想类型?这便是规范性的基本问题。 拉尔夫·韦奇伍德(R.Wedgwood)对这个问题作出了颇具影响力的回答。他首先给出关于规范性语句和规范性思想的语义学解释,然后根据规范性陈述所表达的不同心理状态类型,说明规范性语句的意义,最终提出一套“内在主义”的解决方案。这种内在主义的优势在于,它对于我们如何设想规范性陈述的意义、规范性陈述如何表达相应的心理状态的本质,均给出了明确的论证。不过,“规范性”问题的内在主义解决方案也遭遇了不少挑战。在质疑者看来,内在主义的解决方案并不完全可靠,因为从规范性判断到意向、从意向到行动之间都存在裂缝,因此通过意向来说明一个人如何从合理的推理贯彻到行动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寻找其他理由来说明规范性的本质。本文一方面阐明韦奇伍德的内在主义思路,另一方面着重讨论其面临的解释困难,并为其主张提供可能的修正方案。 一 规范判断内在主义 “某人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话语在我们生活中俯拾皆是。然而,什么是“应该”的?人们“应该”如何思考或行动?韦奇伍德认为,要理解这些规范性命题的含义,我们需要给出一种规范性表达和规范性思想的语义学解释;而“应该”概念在这种语义学解释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什么是应该的情形”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规范性”问题。①要回答规范性问题,我们就必须以某种方式解释规范判断与动机和实践推理之间何以存在本质的或“内在的”关联。韦奇伍德所主张和辩护的正是这种内在主义观点,他称之为规范判断内在主义(以下简称内在主义)②。 这种内在主义认为,规范判断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它与动机和实践推理之间有一种本质的或“内在的”关联,并且它能够给“应该”这样的规范术语一种真正的、实质性的、非循环的、非自然主义的解释,也能够很好地说明规范判断的意义。 首先,这种内在主义主张,规范判断不等于道德判断,而是一种更宽泛的判断类型。韦奇伍德认为,“应该”这个词除了狭义的道德意义以及狭义的审慎意义之外,还具有更一般的规范意义。也就是说,“某人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陈述,不仅意味着某人在道德上要求做某事,也可以很好地服务于某人做某事的兴趣和目的,还可以意味着“存在一个决定性的理由使某人去做某事”,或者说它意味着某人应该做某事所考虑的情形,即考虑所有相关的(道德的、审慎的)情形后,某人应该做某事。③乔纳森·丹西(J.Dancy)也认为,“应该”不只是道德的“应该”,也不只是实践的“应该”,与“是什么”问题不同,“应该是什么”问题常常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规范性”。因而,“当我们在思考规范性问题的时候,在我们的头脑中有一个‘应该’是非常有帮助的”④。 其次,当“应该”一词在一种更一般的规范意义上使用时,规范判断就可以简单地表达为“某人应该做某事”这样的陈述形式,也就是“我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第一人称规范判断。不过在这种规范判断中,内在主义认为,“做某事”是通过某种恰当的方式(something of the appropriate sort)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你判断你应该做某事,但你并没有打算去做某事,你就被视为意志薄弱——因而是不理性的。比如:某人说“我应该上床睡觉了”(并且上床睡觉是某种恰当的方式),那么他就不仅判断他应该上床睡觉,他将同时打算上床睡觉。这种内在主义认为: (1)必然的,如果一个人是理性的,那么如果他判断“我应该做某事”,一个人就同时打算去做某事。 根据这种主张,对于有理性的主体而言,在第一人称规范判断和行为意向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关联。这与强版本的内在主义有所区别。因为强版本的内在主义假定了所有第一人称规范判断的行动者(不管他们是理性的还是不理性的)与他们的行为动机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从强版本的内在主义来看,意志薄弱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在直觉上意志薄弱是可能的(比如,患有毒瘾或抑郁症的行动者)。比较而言,弱版本的内在主义不包含“意志薄弱(不理性)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他们认为,只有理性的行动者才会遵循理性给他们提出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是理性的思考者(thinker),他就必然拥有一种倾向去遵循理性给他提出的基本要求。 如果所有的思考者至少拥有一个倾向去遵循理性给他们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必然的,那么,“作出‘我应该做某事’形式的任何判断的思考者都拥有一个倾向去遵循内在主义所表达的要求”同样也是必然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思考者作出“我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判断就同时拥有一个意向去做某事,或者说拥有一个做某事的意向,即行动者有一个“一般的倾向打算去做他判断为他应该做的事”。如果他完全没有这样的倾向,即没有打算去做某事,那么将他的任何形式的判断解释为“我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规范判断就完全不可能是正确的。 因此,内在主义版本(1)蕴含了: (2)必然的,如果一个人作出“我应该做某事”这种形式的任何判断,那么他同样拥有一个一般的倾向去打算做他判断为他应该做的事。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毒瘾或者患有抑郁症的患者作出“我应该做某事”的判断但没有打算去做某事,他仍然可能具有做某事的倾向,即某种程度上,他做某事的倾向是被毒瘾或者抑郁的干扰因素所阻碍或抑制,使得他无法完全自主地完成做某事的行为。比如,他判断“我应该打扫屋子”,虽然由于毒瘾或抑郁而无法完成打扫屋子的行为,他仍然可以拥有去打扫屋子的意向。也就是说,根据某些内在特征,在正常情况下,他作出“我应该打扫屋子”的判断,他便拥有相应的意向去打扫屋子,但是由于毒瘾或者抑郁,在某种程度上他就处于一种“非正常的”情形。因而,内在主义版本(2)就与“人们作出‘我应该做某事’的判断但是没有打算去做”这种情况非常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