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高校法治教育发展的障碍与突破

作 者:
徐蓉 

作者简介:
徐蓉,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思想理论教育

内容提要:

促进新一轮高校法治教育取得实效,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的新要求。然而,当前高校法治教育的发展在教育载体、教育模式、教育方法、教育环境等方面面临不少挑战,存在一些传统做法下尚难切实解决的问题,法治教育究竟应该是专属教育还是从属教育、应该如何避免抽象教育的发生及其所引发的瓶颈、应该如何应对法治实践中业已存在的消极效应等,都是当前值得进一步探索的问题。破解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专属的教育平台来避免教育中的路径依赖,通过多途径提供法治知识储备和对法治教育目标的阶段和层次分解来避免抽象教育,以及通过发展权利意识和法治自觉来改变权力思维,由此彰显法治教育应有的作用。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2X(2016)11-0055-06

      高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形成和法治观念的增强,关系到大学生是否能够成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中坚力量。然而,在从法制宣传教育向法治宣传教育转型的过程中,高校在开展宣传教育的理念、目标、平台、方式方法等方面尚且存在一些问题,并不断遭遇来自法治实践中某些消极效应的挑战,尚不能很好地适应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如何有效整合与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突破传统的模式与阻力,已成为一项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课题。我们提出建构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合力,就是希望厘清传统的宣传教育模式与新要求之间的距离,突破存在于法治宣传教育的理念、目标、平台、方法等领域的问题,为新一轮高校法治宣传教育的开展提供新思路。

      一、正视教育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及可能的危害

      自高校开启向法治教育的转型以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已成为教育实践的基本要求。然而,这一基本要求的落实却存在诸多观念上的困境,如法治教育究竟应该是专属教育还是从属教育、是知识教育还是观念教育、是理论教育还是实践教育、是对国家治理的要求还是对人的素养的要求等的质疑。法治教育应该如何归属、如何开展,才能真正实现业已提出的基本要求,已经成为教育教学设计和实践中的难题,上述这些质疑和困境从根本上说是属于观念层面的,但又对于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示意义。

      从当前高校法治教育的基本实践来看,存在较为明显的路径依赖,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教育载体上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虽然这一课程在名称上明显地表现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大领域的并列,且“基础”课并不主张任何学校、任何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偏废思想道德教育或者法治教育。但是,从课程的生态来看,在教材内容的结构安排、教学过程中对教材体系所安排内容的重视程度、教师队伍的专业属性与结构状况、课程考试与教师考核等方面,法治教育并未能在整个课程中占据与思想道德教育对等的地位,就算不能由此而简单地把法治教育定性为从属教育的话,至少其也并未获得专属地位。而从实际的教学进程情况来看,法治教育的内容是多还是少、是精还是粗,各高校在具体把握和落实中都较为主观,通常只在学校已有的资源基础上进行微调,既有单个教师一以贯之的,也有分列专题由专人讲解的,教育教学的深度和广度基本取决于教师个体的专业与研究的差异,教学效果由此也在不同高校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距离。然而除此之外,更值得人们深入探究的是,以“基础”课为载体的教育实施,其所具有的明显优势是不可否认的,即这门公共必修课做到了法治教育对大学生的最大覆盖面和最高普及率,但也在客观上使法治教育成为一种从属教育而非专属教育,造成多方面的消极影响:其一是易使学生放大教育中的意识形态特性,把法治教育简单等同于政治教育;其二是易使学生混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应有界限,在把法律看作具有与道德同等地位的约束主体行为的规则的同时,忽视了两者之间在存在形式、约束基础、作用方式、惩罚机理等方面的不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其三是不易在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之间实现教育规律、教育方法的有效把控,从而影响教育的效果和质量。

      二是在教育模式上沿袭了课堂教学、知识传授、理论学习的传统套路,使得法治教育内容的落实基本取决于法律知识体系的建构,从而也取决于教师的专业造诣和学术研究水平,而现有“基础”课教师队伍法律专业知识的总体缺乏则直接内生性地影响了法治教育的效果。现有教材体系的法律知识教育尚未能在内容上平衡好责任意识教育与权利意识教育之间的关系,在以促进大学生守法为目标的规则教育主导下,权利意识的欠缺就意味着对权力监督的认识不够完善,并由此损害法治思维的系统性。同时,这一传统套路又具有明显的重理论轻实践倾向,教育手段的单一性则成为消减教育效果的外部性因素。作为公共必修课的“基础”课,在规定学时内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可能性是受到多方面局限的,不同高校之间差异甚大的选课方式、教学班级的不同组织形式和不同规模以及其他种种因素影响使得公共课的教学容易被安排在晚间时段进行等,由此使得法治教育实践活动经常会被看似新颖的虚拟实践所替代,从而也就衍生了当前法治教育中不可避免的困境:一边是教学过程中学生坐而论道地思辨各种法律案例,另一边却是在真实生活中学生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的漠视。当前高校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大学生一般都能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学习后做好案例分析,但却很少把自身正在经历的校园生活事件当作真实的法律案例,很少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很少主动推动学校相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教育载体与教育模式上的路径依赖容易导致教育教学过程和结果的混沌化,也容易导致在战略和战术层面模糊教育教学的根本目标。事实上,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之外,包括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等在内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其他课程,蕴涵了不少法治教育的相关内容,这一特点在综合性大学中尤为突出,如何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以及如何正确处理好这些课程中的相关内容与作为法治教育主渠道的“基础”课内容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关系到学生对法治教育内容的系统认知,关系到学生对法治教育内容的接受度和对待法治教育本身的态度,关系到学生能否站在更为全面的角度来认识法治教育的基本目标和要求。关于这一点,“甚至在提高专业能力的较为严格的法律教育专业阶段,也必须始终提醒学生注意,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1]因此,如果能做到与相关学科知识的有机衔接与融合,那么我们所要达到的培育大学生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的目标就会水到渠成。但是,倘若把这些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机械地割裂开来,学生就很难从个体自身的治理、社会的治理、国家的治理三位一体的角度去理解法治教育的要求,可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主要是对个体素养的要求,而忽视了在社会和国家层面的思考,从而在社会实践中遭遇问题和困难时单向度地把法治的要求看做是对个体责任和义务的苛求,甚至形成某种抵触的情绪,在解决问题时难以做到“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而是依然“简便易行”地“另辟蹊径”,按照行政思维、权力思维寻找应对的措施。因此,笔者以为,当前高校法治教育首先要解决的是平台和路径的问题,要使法治教育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应改变其在教育中的从属地位,改变只是把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的形成视为个体修养要求的现状,站在推进个体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高度来部署法治教育,建立具有专属特性的法治教育课程,并使之与哲学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之间形成有机关联,从而使法治教育在整个高校教育教学中形成系统和整体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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