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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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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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账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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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受用工单位委托向其派遣劳务人员。请问 :对外劳务派遣服务分别应如何计征税款?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选择差额纳税的一般或小规模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评估服务机构,受境外B公司的委托对境内A公司的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鉴证,已经和境外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并且全部收入均从境外取得,请问是否可以享受出口免税服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相关规定,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但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你公司与境外B公司虽然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且全部收入从境外取得,但你公司是对境内A公司的不动产提供鉴证服务不属于免税范围。同时,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是指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所以,你公司不能享受出口免税政策,而且应为境外B 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自2016年5月1日全国施行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相关规定,①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④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对外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相关规定,①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11号)相关规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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