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相对而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也就是说,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它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明确“营改增”试点相关税收政策,准确掌握进项税额转出的确认方法,正确处理进项税额的转出事项。笔者经过归纳梳理认为,进项税额转出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运用以下6种相关方法以予计算确认。 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法 以票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以票抵扣,就是一般纳税人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认证后按发票上的金额抵扣。即取得法定扣税凭证,并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进项税额。 具体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机动车零售商初购入新机动车时取得,用于车辆注册上牌照、缴纳车购税和增值税抵扣;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凭此抵扣进项税额。 以票扣税进项税转出=价款×增值税适用税率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计算抵扣,即没有取得法定扣税凭证,但符合税法抵扣政策,准予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比如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直接、还原计算转出法 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一般的货物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税率 还原计算转出法适用于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如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适用于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其计算公式为: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含税收入还原法 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比例计算转出法 比例计算转出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等。 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若原外购货物是根据多种凭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转出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的账面成本可乘以综合抵扣率计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综合抵扣率=本期外购货物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外购货物全部成本×100% 应转出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或产成品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当中外购货物成本÷本期在产品、产成品全部成本)×增值税税率或外购货物综合抵扣率 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3.收入比例法 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