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定量标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或应税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即: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该标准是针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年应税销售额的口径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另外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兼营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例如: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如果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元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批发零售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达到85万元,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批发零售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元,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只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除非税法规定了特定项目简易征收之外,全部经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四、按小规模人纳税的例外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营改增之后,非增值税纳税人已不复存在,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简易计税呢?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即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这里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的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说,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虽然已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对其不经常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但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五、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未申办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当从什么时间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