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院线制改革以来,在国家政策扶持下,我国电影行业迅猛发展。票房从2006年的26.2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440多亿元。短短十年间,电影票房在国内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神话。然而,中国电影票房外冷内热,文化软实力输出不振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不禁让人深思:中国电影一旦离开政策保护,是否仍能维持目前的高票房?2016年1月7日,新华网新闻报道称,美国著名票房统计网站BOM因中国票房造假,将暂停更新中国电影票房数据。这一爆炸性新闻使得票房造假监管与票房审计成为关注的焦点。 所谓票房造假,就是制片方、发片方和放映方这三方中的一方或多方合谋,采用“幽灵场”、“套票”、宣传虚假票房等违法违规手段粉饰真实票房,从而提高自身市场影响力、谋取超额利润等不当收益的过程。为遏制票房造假,2014年7月,广电总局资金办发布了《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电影院(含电影票网络代售商)须于每次售票操作完成后的10分钟内,将每张电影票的相关原始数据上报至国家数据平台。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草案规定电影院应当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票房造假手段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而相关的法规政策、监管技术却无法紧跟到位,造成电影票房造假行为越来越猖獗。2016年3月18日晚上,全国电影市场专项治理办公室公布:“经查,《叶问3》确实存在非正常时间虚假排场的现象,查实的场次有7600余场、涉及票房3200万元。另外,该片总票房中含有部分自购票房,发行方认可的金额为5600万元。”分析官方公布数据可知,《叶问3》的票房造假率至少达到了11%。综观整个电影行业,在逐年爆发式增长的票房中到底存在多少泡沫呢? 为了加大对电影票房数据的监测力度、打击票房造假行为,以规范我国电影市场行为以及融入国际市场,票房审计的实施迫在眉睫。票房审计首先应明确审计对象是票房造假。一般而言,影院作为影片的销售终端,许多民众认为影院是票房造假行为的实践者。但是,“票房造假”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而不应仅仅关注如何审查影院偷票房、改数据等行为。从影片制作到发片宣传,再到影片放映,这一系列环节中都可能涉及票房造假。例如:有的发行商为了冲高票房,花钱买票房或补贴网上出售的折扣票;有的为了拉升股价而把票房转化为资本等。由于票房审计属于新生事物,目前尚未检索到学者关于票房审计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研究。本文系统分析了制片方、发片方、放映方进行票房造假的路径,并从审计主题视角对实施票房审计、完善票房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与建议。同时,本文也在最后提出了对票房审计的展望,期望能为票房审计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思路和方向。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框架 (一)理论分析 一部影片的成功需要制片方、发片方、放映方三方紧密合作。本文基于产业价值链理论、博弈理论、舞弊三角理论这三大理论,分析了制、发、放三方在影片制作、销售、分账、票房造假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行为特征。 1.电影产业价值链中的制、发、放三方。产业价值链理论由迈克尔·波特于1985年首次提出,其核心思想是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产业所涉及的企业在该链条各环节所创造的价值。就电影产业而言,其既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价值链,又可以看作是整个文化创意产业价值链中的一部分,后者主要涉及文化创作及后电影市场。而本文主要讨论电影行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价值链时,在该链条上所涉及企业在相应各环节上是如何实现价值增值,如何进行利益整合,最终使产业价值链实现价值循环性增值的。 电影产业价值链可以分为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由制片方、发片方、放映方(院线和影院)这三方构成。制片方即电影生产方,是影视商品的生产者,其制作水平直接影响影片质量,并在很大程度上间接影响电影票房和口碑,其制作成本也直接影响票价。发片方一般通过市场竞价,从制片方手中协议购买影片版权,并对影片进行商业宣传,其宣传方式、宣传力度等都会直接影响前期和后期影片的知名度,最终影响票房,因此发片方相当于电影商品的一级销售方。而院线根据票房分账协议获得影片拷贝权,根据片源相关协议情况对其旗下的影院进行排片,扮演着二级销售方的角色。影院是最终接触消费者的三级销售方,形成最终的票房收入。影片的价值最终体现在票房收入上,高质量的制作效果使影片价值增值,辅以高效的宣传路径会使影片名声大噪,而合理的排片、良好的附加服务都会间接使影片价值增值。高票房具有连锁效应,不仅影片、导演会随之一炮而红,放映方也将获得不菲的分红;制片方、发片方等相关方市场影响力提升,从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便于筹集更多的资金,为拍摄高质量影片奠定资金基础,周而复始,形成循环价值增值。 2.电影行业内外部博弈。博弈论最早由冯·诺依曼于1928年提出,在20世纪50年代,纳什利用不动点定理将博弈论一般化,并提出了合作性博弈和非合作性博弈的分类方法。由电影产业价值链分析可知,影片制作方、发片方、放映方这三方属于合作关系,但出于各方自身成本、效益等因素考虑,三方的合作过程属于合作博弈过程。例如:三方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在分账模式上发生争议。电影行业的票房分账模式包括固定比例分账、议定保底价、按阶段分账以及混合分账这四种模式(高子棋、李易,2013)。分账模式的多样化也正是合作博弈所导致的结果。随着电影行业的发展,影院终端因片源饱和而大大增加了其在制定分账协议时的话语权,而院线和发片方夹缝而生,其合作博弈的难度更大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