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质量外部监督制度的构建及案例应用

作 者:
丁伟 

作者简介:
丁伟,淮北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
财政监督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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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账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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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发生的“审计风暴”,披露的一些政府挪用公款、提取预算私用等现象,唤起了社会大众对政府审计的期望,政府审计的作用也被更多民众所了解。但与此同时,民众更想看到对审计结果的后续处理,而不是将问题抛出之后就不了了之,这就使得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希望政府审计工作不仅仅只是揭露几个天文数字,而是能够将政府审计工作执行情况落到实处,这就需要审计责任追究制度的保障,从而来规范我国政府审计人员的责任。因此,完善政府审计质量外部监督体系刻不容缓。本文通过梳理政府审计的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完善的政府审计制度是一个系统,包含了对审计质量的上级检查制度、推广审计质量的同业互查制度及探索审计质量的外部检查制度;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包括变革行政型审计机制、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环境、改进现有的审计模式、确立审计公告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包括规范政府审计人员责任的相关法规,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执行审计项目审计组长负责制。并在审计署系列案例的基础上,应用本文建立的政府审计质量外部监督制度。

      二、审计质量检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规范审计质量的上级检查制度

      审计质量的上级检查制度是有相关政策文件依据的,在《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暂行规定(2000)》里面明确规定了上级审计机关对本级派出机构以及下级审计机关的检查制度。

      这就是所谓的审计质量上级检查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实行起来并不规范,审计人员的知识技术和道德素养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这是我国现行行政体制决定的。对审计机关监督的再审计一般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就是要保证其独立于接受检查的国家审计机关,即保证其独立性;第二就是必须要具备审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我国的审计署是由财政部来进行再审计的,接受审计署审计的财政局又反过来审计审计署,那么由此产生的相互牵制会影响审计的准确性。

      (二)推广审计质量的同业互查制度

      就审计质量检查制度而言,不仅仅只有上级检查制度,可以借鉴注册会计师行业和美国审计总署的同业互查做法对其进行完善。同业互查制度是美国审计总署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借鉴过来的,指邀请国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国家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组成的工作小组分别对其财务审计、绩效审计的质量进行检查。在我国,也可以尝试推广该项制度,考虑现在的环境,可以由较高级别的审计机关进行统筹协调,在一定范围内调动审计机关互查,一方面可以提高政府外部审计的质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不同的审计机关相互学习。

      (三)探索审计质量的外部检查制度

      在探索审计质量外部检查制度的过程中,英国的外部审计制度具有很多可借鉴学习的地方,英国的审计由审计委员会统一开展,其审计委员会具有以下特点:

      1、英国的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工作。这得益于英国有完善的关于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法律有《审计委员会法案1998》、《地方政府法案1999》,法规则有《审计实务准则2005》。除了有完善的审计法律法规,英国的审计制度还得益于其较高的社会地位,法律和法规之间的衔接,同时在制定的过程中较多听取了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2、独立审计制度。英国审计委员会还大胆启用了市场上的会计事务所。每年将自身审计工作的任务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交给市场,让市场中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而在私人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英国的审计委员会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制定严格的制度对这些企业进行约束,能够很好将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利用。在这点上,考虑到我国目前没有办法短时间内达到像审计委员会那样完全独立的政府部门,所以本文认为可以由国家审计署授权各特派办,对所驻各地方政府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特派办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这种社会会计组织能够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特派办之外,从而提高审计结果的真实性。

      3、英国的审计委员会保持独立。英国的审计委员会得以保持独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经费来源已经写入相关法律,经费的来源是有保证的,从而避免了收费的随意性。笔者认为这点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说是完全可借鉴的,可以在听取当地政府和会计师协会的意见后,制定相应的审计收费标准,并将结果公之于众,这样在每次开展审计工作时就能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避免了经费乱收的情况。

      三、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还是存在明显问题:一是受到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约束。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审计结果最大的问题在于都是笼统的概念以及大而全的说明,还没有能够实现公众期待的对于具体问题的分析,以及对每一个问题针对性的解释。二是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审计法》在用词上的模糊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法律效益以及实用价值。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层次的原因,导致《审计法》只能算立法规章,在效力上大打折扣。而且有些内容规定的比较粗糙,不利于审计结果公告的严肃与稳定。三是审计结果公告风险较大,与国际水平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的确,审计结果公告起到了遏制腐败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将国家的审计质量置于公开境地,增加了国家的审计风险。因而需要建立审计公告的风险管控机制。最后,则更多是和审计结果的改进相关联。公众通过审计报告看到政府越来越多的问题,但是问题最后都不了了之,难以得到解决,这给公众带来期待的同时,又加剧了公众的失望。所期望的审计问责风暴差强人意,如果审计背后没有强有力的追责机制,没有制度改进的落实机制,则会削弱审计本身所具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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