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餐饮、住宿业是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纳税人分布广、数量多,现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将在营改增中应把握的相关政策归纳如下,供参考。 一、征免税项目 餐饮、住宿业的主营是餐饮和住宿收入,但也存在顾客损坏物品的赔偿收入、转让物品(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或处置固定资产收入、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收入以及外卖收入等。其中: 1.“餐饮收入”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收入。 2.“住宿收入”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的收入。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收入。 但学校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收取的住宿费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二、适用税率 营改增后,餐饮、住宿业与其他行业一样,也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达到或超过这个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标准的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按一般纳税人税办法纳税,但前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也按一般纳税人办法纳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且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纳税人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的其他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餐饮、住宿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销售货物和外卖收入的税率为17%;销售营改增前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的为11%,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税率为5%,但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后不得抵扣所负担的进项税额。餐饮、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提供餐饮、住宿服务,还是销售货物或外卖收入,其征收率都是3%。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额的确定 (一)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 在采取价税合一定价的、且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按以下不同的公式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1.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确定。 餐饮和住宿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6%)。 销售不动产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 销售货物和外卖收入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 销售不动产按简易办法计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确定。 餐饮和住宿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销售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销售货物和外卖收入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二)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不同确定方法 1.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相应的销售额可以从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的不得从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2.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3.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