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界对马克思为何批判正义这一论题达成了一些共识:比如马克思不仅批判与资本主义社会相契合的正义观念,而且批判正义一般;又比如马克思据以批判正义观念的历史唯物主义与一种规范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然而,如何理解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以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与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是否兼容,学者们所持的观点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分歧。本文将通过厘清学界在上述问题上的根本分歧,区分马克思对于正义的解构和基于经验事实层面对正义的拒斥之间的不同,并通过重新阐释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之间的关系,尝试性地提出契合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建构思路。 一、解构正义还是拒斥正义? 无论是对于艾伦·伍德还是对于布坎南和凯·尼尔森而言,马克思不仅批判流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观念,而且批判一般的正义观念。然而,这些学者并没有充分地关注马克思批判正义观念背后的两种不同的逻辑,即解构的逻辑和拒斥的逻辑之间的分野。在笔者看来,拒斥是纯粹的否定,而解构则致力于找出概念的最终基础,而不是纯粹的否定。解构的逻辑可见于康德的批判概念,比如他的纯粹理性批判就是对人类理论理性的条件和界限所作的考察。海德格尔对解构的理解更形象,他在《存在与时间》里谈及解构存在论的历史时指出,这种解构就是要把传统哲学在历史上建设起来的结构一层层拆除,从而使被掩盖在这些结构之下的原始的存在重见天日。马克思批判正义也是本着这一解构的逻辑,其主要目的在于揭示正义概念的条件和界限,把隐藏在正义概念背后的基础找出来,为正义祛魅。解构的逻辑和拒斥的逻辑在马克思的文本里都客观地存在着,上述学者都注意到了它们,但是,由于对这两种不同逻辑缺乏有意识的区分,致使很多学者不能理解马克思批判正义的重点在于解构正义,反而过多地强调和论证马克思对正义的拒斥。 笔者认为,解构正义是马克思批判正义的主要目的和着力点。很多分析马克思主义者注意到了这一解构的逻辑,艾伦·伍德的观点具有突出的代表性。他认为在马克思的作品里没有发现他真的试图提供一种清楚而积极的包括正义在内的法权概念,这是因为:“并不是因为(如某些人所说)马克思本人厌恶‘道德说教’,也不是因为他对社会现实持一种‘非道德的’态度。毋宁说,这要归因于他对法权概念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评价,因为马克思认为,法权制度在社会生活中仅仅扮演次要的角色;与以往大多数社会思想家的倾向不同,他觉得作为社会合理性尺度的法权概念并不那么重要。”[1](P13)然而,伍德除了揭示马克思批判正义的解构逻辑外,还重点突出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拒斥。伍德从两个方面来展开论证马克思对于正义的拒斥:(1)马克思没有借助于什么正义观念来谴责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甚至没有谴责资本主义社会为不正义的社会;(2)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社会视为一个超越正义的社会,也就是说,正义话语将会消亡。 与伍德相似,布坎南认为马克思总体上拒绝将法权和正义作为最根本的解释性概念,他敏锐地洞察到马克思对包括正义在内的法权概念的解构。他正确地指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的目的在于揭露那些资本主义社会符合正义的虚假的经验信仰。“马克思对法权模式的拒斥是来自于他对一个既定社会的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唯物主义观点的推论……在马克思那里,对一个社会的基本的生产力和生产过程的分析比起该社会的正义和权利概念以及它们赖以体现的法权制度,更能在总体上提供理解该社会的关键。”[2](P67)基于这一判断,他强调马克思有一个非常激进的基于非法权概念的正义批判的视角,这个视角不诉诸某种高于资本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的正义观念。从这一视角才能透视马克思为何将正义判定为过时的语言垃圾。 伍德和布坎南都正确地指认了马克思对正义观念的解构,即马克思认为正义是决定于生产方式的观念意识形态。相对于生产方式或者经济基础而言,正义观念是附属性的和被决定的因素。因此,从这一解构逻辑合理地推出的结论就是:某种社会形态的主流正义观念与该社会形态中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任何“永恒正义”的观念都无法得到辩护。换句话说,从马克思的正义解构逻辑所得出的直接结论只能是马克思拒斥任何普适性的“永恒正义”,除此之外关于马克思拒斥正义的解释都溢出了这一解构的逻辑。这些溢出马克思正义解构逻辑的解释,有的错误地将其视为从解构逻辑中推出的结论,有的则是基于与解构逻辑无关的理由。 第一种关于马克思拒斥正义的解释错误地将其视为内在于马克思的解构逻辑。这种解释清晰地呈现于艾伦·伍德对马克思彻底拒斥正义话语(特别是马克思并不谴责资本主义社会为不正义)这一激进观点的阐释中。在伍德看来,这一激进观点背后的理据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观念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此论被布坎南称为“预定和谐”),所以不能用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去评价其生产方式,也不能用资本主义社会之后更高级社会的正义标准去评价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它们只是不同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在观念层面的反映,而“新的生产方式并不比旧的生产方式‘更加正义’,它仅仅只是以自己的方式表现正义”[3](P27)。根据这一理解,人们不能用正义观念去有效地评价产生这种正义观念的生产方式,也不能用契合于未来社会的正义观念来评价目前社会的生产方式。然而,这种观点低估乃至取消了正义观念的社会评价功能。从马克思解构正义的观点来看,马克思尽管揭示了正义观念作为意识形态的被决定地位,但并没有得出正义观念丧失评价功能的结论。在笔者看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正义观念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根本缺陷的掩盖和补救,19世纪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正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着类似的功能(这些正义观念并没有关于彻底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承诺)。因此,对于实现马克思的激进革命理想而言,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正义观念,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评价所产生的效果都是相当有限的,但这不等于说用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念去批判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念不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也没有根据说马克思完全否认这种批判的意义。这说明伍德对马克思的正义解构逻辑作出了过度的解读,而布坎南通过区分马克思批判正义的内在维度和外在维度,已经清晰地指出了马克思的文本中存在一个用内在于资本主义的正义观念去批判资本主义的视角。[4](P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