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开创了政治哲学的传统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佃来,1973年生,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与近代以来以自由主义为代表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相对照,马克思在政治哲学史上开创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政治哲学理论传统:一是表现为其政治哲学在立足点上实现了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的转换,二是表现为其政治哲学在研究思路上实现了从自然论证到社会论证的转换,三是表现为其政治哲学在规范性内容上实现了从此岸价值到彼岸价值的转换。这三个重大转换,不仅表明马克思所开创的政治哲学传统与近代霍布斯、洛克以来自上而下的政治哲学传统有着不可同日而语的差别,而且也表明前者是在比后者更深和更高的视点上予以立论和开展的。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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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而言,我们只有先在地确立一个外部参照系,并与这个参照系进行充分比较,方能辨识出一个理论自成一系、独善其身的要素与特质,从而才有资格将其指示为这种或那种“传统”。现在如果认为马克思开创了一种独具特色的政治哲学传统,这是就何种参照系而言的?毋庸置疑,这个参照系主要是近代霍布斯、洛克以来所发展起来的以自由主义为代表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因为从思想史来看,马克思既顺接着自霍布斯、洛克到黑格尔的学术脉络涉入政治哲学问题域,从而与后者在理论兴趣与研究对象上形成不少交集,但又以全然不同于后者的路数和范式来创建其政治哲学,从而在政治哲学史上形成了一次根本性的深化与推进。如果只是注意到马克思政治哲学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之间的理论共享而意识不到它们的差异,很容易参照后者的理论样本来对前者予以解读,从而不仅无法使马克思政治哲学研究摆脱依傍他者的“附庸”状态,而且也注定会将马克思的真实思想命意遮蔽起来。就此来说,从理论传统的视角,全面揭示马克思政治哲学相对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异质性理论思路与超越性关系,不仅是一个关涉如何准确把握思想史关系的一般学术性问题,更是一个关涉如何准确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乃至全部哲学的思想实质,以及如何开显其当代性价值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

       我们虽然可将近代以来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界分为功利主义、自由至上主义、平等的自由主义以及共和主义等各不相同的学思传统与理论流派,但这些不同的学思传统和理论流派,大致又都是以权利和自由为价值基点开展政治哲学研究的,权利和自由在此意义上成为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理论中轴。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人们实际很容易根据这种情况,陷入到对权利和自由的形而上学理解中,要么将之证成为由自然法所给定的先验性价值,要么将之诠释为从自身来获得合法性的独立政治原则,这样便遗忘了对它们的发生学本源和生成基础的追索与探析。就发生学本源和生成基础而言,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所讲述的权利和自由并非像边沁所认定的那样,是由成文法所规定和给予的①,而是深深植根于黑格尔所描绘的“作为劳动和需要的体系”的市民社会,故而市民社会才是权利和自由的发生学本源和生成基础。

       这里的问题在于,作为一个随着现代商品经济而形成的人类生活组合模式,市民社会的根本利益诉求之一,即在于确立人的生存权、劳动权与所有权。所以,只是当市民社会真正从古代和中世纪的那种依附状态中脱颖出来,进而生成为一个不以政治国家为根据、相反政治国家以它为根据的领域之后,权利和自由才会顺理成章地进入到政治哲学家的视野之中,成为他们所普遍关注的最重大论题。这一点,从洛克开始就一目了然地展现在政治哲学的理论叙事当中。在《政府论》中,洛克所着力论证和辩护的权利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所指,而是具体指涉作为现实市民社会利益诉求的生存权、劳动权与所有权,这也是洛克之后直到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家以及经济学家们讨论的首要权利。从后来的情况看,无论是19世纪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穆勒,还是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和诺齐克,他们所论述的权利和自由的覆盖面虽然比之前大了很多,但这只是表明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人们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与逐渐完善而在不断向外扩展,市民社会依然是权利和自由的最坚实社会历史基础。

       由此观之,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绝不是在一种单纯的概念史和观念史的前后相接与渐次分化中向前推进的,而是基于市民社会的出场与经验性在场这一现代社会历史结构的重大变迁而建构起来并不断发展的。进一步说,这里所包含的关键信息在于,霍布斯、洛克以降自上而下的政治哲学家不仅是在市民社会的历史与文化背景下,而且也是以市民社会为根本立足点来从各自所属的传统和视界予以推理的,这是近现代政治哲学研究中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但实则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情形何以如此?

       从现实层面来看,市民社会由于是一个以个体的经验性存在为基础的社会组合体,所以借用黑格尔的话来说,生活在这个组合体中的人无不“把本身利益作为自己的目的”②,无不根据主体性或特殊性、为我主义或利己主义的精神性原则来安排自己的各项事务。照此来说,我们自然可以顺理成章地将经典自由主义传统中的洛克、斯密、穆勒及诺齐克等推认为以市民社会为立足点的政治哲学家,原因在于,他们几乎都从“个体自由”这个始源性的逻辑起点出发,遵从严格的“自我决定”原则来构建其各极其致的理论学说,这一做法不仅与市民社会的精神性原则相符合,而且还从理论上对这种原则作出了强有力的辩护。然而,卢梭、黑格尔及罗尔斯等对经典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提出反拨的政治哲学家,是否也应被一体划归在以市民社会为立足点的阵营当中?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因为问题在于:主体性或特殊性、为我主义或利己主义的精神性原则,使得市民社会从一开始就没有展现出洛克所勾绘的那种风平浪静、井然有序的理想性图景,而是使之成为了一个充满各种竞争性和博弈性的利益关系,将自由与平等、个体与群体、特殊性与普遍性等矛盾推向极致的一个领域。这样来看,卢梭、黑格尔、罗尔斯等人相继用“公意”“国家伦理”及“公共理性”来克服唯我独尊的主体性或特殊性原则,其旨趣并不在于构建一种根本超越于市民社会经验性存在的理性法则,而是在于用一个统合了自由与平等、个体与群体、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较完整理论框架,从一种较高的理论反思水平来审视和把握市民社会的经验性存在。这说明,他们并没有疏离市民社会的精神性原则,而只是以一种在他们看来更符合道德直觉的理性方式,来补充、修缮和提升这种原则。对于此,我们可从卢梭那里找到明确答案。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这样说道:“把我们与社会体联系在一起的那些约定之所以是必须履行的,完全是由于它们是相互关联的,是由它们的性质所决定的:一个人在履行这种约定时,就不可能不是在为他人效力的同时也是在为自己效力。如果不是因为大家把‘每个人’这个词理解为他自己,都想到为大家投票也就是在为自己投票,公意又怎么会总是公正的,而且大家又怎么会都希望他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幸福呢?这就证明权利平等和它们所产生的正义观念是由于每个人的偏私所产生的,因而也是由于人的天性所产生的。”③卢梭的这段论述表明,他并非像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在一个完全不同于洛克的基点上提出其公意概念并阐发其平等主义的思想观点的,相反以他之见,“人的偏私的天性”这种在市民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东西,恰恰是公意、平等和正义的最坚实前提,所以他所着重思考的问题之一,是如何将自由与平等、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很好地整合起来,由此构建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想化的社会。由卢梭的范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那些在近现代西方主流政治哲学中具有叛逆品格和批判性精神的理论家,同样站在了经典的自由主义哲学家所持守的市民社会这个立足点上。由此来说,自霍布斯、洛克直到罗尔斯、诺齐克,不管是哪种运思进路和学术传统中的政治哲学,其工作的最终目标,都在于竭力构建一套契合市民社会的精神性原则和商业社会运作模式的伦理规范和行为规则,进而以此来协调和安顿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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