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与婚姻  

作 者:
曹鸿 

作者简介:
曹鸿,历史学博士,中山大学历史学系讲师

原文出处:
兰州学刊

内容提要:

1965年“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Connecticut)中确立的宪法隐私权利,主要保护婚姻内的隐私,与今日人们对隐私的多样诉求大不相同。从社会政治史角度看,这一案例经历了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是康涅狄格州节育组织为废除本州禁止人们使用节育用品的保守法令而发起的司法斗争的结果。计划生育联盟通过开办诊所,公然违法,以求获得实质性争议,从而将案件逐渐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在州巡回法院、州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的各级诉讼中,节育组织的律师和医生、州检察官、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官们展开互动与博弈,就“州法令是否合理”“州法令是否侵犯了个人自由”等问题展开讨论。最终,在美国主流社会接受节育的环境下,最高法院大法官决定废除保守法令,但是在使用何种理由上举棋不定,从而形成了多份判决意见,裁定州法令违宪,而婚姻隐私权只是其中理由之一。节育组织的活动和“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反映了二战以后美国人权利意识的高涨和个人权利的扩张。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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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7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16)08-0096-10

      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Connecticut以下简称格里斯沃尔德案)中确立了一种宪法隐私权利,成为后世美国人诸多公民权利的基础。①这种隐私权利在判决文本中主要是指美国宪法保护婚姻生活中的隐私,州政府不得干涉夫妻的生育选择,而非今日世人所关注的各类隐私侵犯问题。哈佛大学宪法与家庭法学者玛莎·米诺(Martha Minow)指出,最高法院保护隐私的“故事”并不连贯持续,常常前后矛盾,充满争议,反映了不同群体之间的斗争。她将“格里斯沃尔德案”视为美国最高法院在“家庭生活的自主”与“政府保护公民的责任”,这两者之间作出权衡的案例之一。②要理解宪法隐私权利为什么会与家庭、婚姻和生育有关,则需要分析“格里斯沃尔德案”的历史过程和涉及的社会政治活动。

      从社会政治史视野考察,“格里斯沃尔德案“是关于节育自由的案例,在康涅狄格州节育组织废除本州“小科姆斯托克法”发起的立法与司法斗争中逐步形成。康涅狄格州节育组织在“格里斯沃尔德案”的各级上诉中,将保守的州法令视为政府管理婚姻(夫妻关系)、干涉家庭生活和生育决定的不合理行为。文章依据新闻报道、各级法院的辩诉书、口头辩论和庭审记录、“法庭之友”报告和不同层级法院的判决,从微观角度还原“格里斯沃尔德案”的历史过程,分析其中涉及的社会政治活动,以此揭示美国人如何通过界定权利来争取政治目标。权利的论证与认可,又是如何成为社会政治活动的重要手段。③

      一、创造“实际争议”

      1879年,康涅狄格州议会以“科姆斯托克法”(Comstock Law)为蓝本,通过了当时最为严苛的道德立法,禁止节育信息及用品的使用和传播。这项法令虽鲜有执行,却一直保留在康涅狄格州法典中,并转化为“使用法令”和“教唆法令”,在完全禁止人们使用节育用品的同时,也禁止医生提供节育咨询、开具相关处方。④20世纪初,美国社会对控制生育的态度逐渐转变,节育人士系统地宣传和提倡避孕,并展开修订和废除保守的道德立法活动,要求节育合法。这些运动遍及全美,康涅狄格州节育运动是其中代表。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康涅狄格州的节育组织为修订或废除本州完全禁止使用节育用品的道德立法,展开了长期的社会政治斗争,但因本地天主教人士和保守势力的反对,立法活动屡次失败。⑤

      修订立法的失败迫使节育组织直接从事“违法活动”,开设节育诊所,向本州已婚女性提供节育信息,同时主动展开司法斗争,要求法院宣布保守法令违宪。自1938年到1959年,康涅狄格州计划生育联盟(Planned Parenthood League of Connecticut,以下简称联盟)⑥策划、发起了多次司法斗争,寄希望于司法系统废除本州“科姆斯托克法”。⑦在这些诉讼中,各级法官支持州议会的决定,恪守司法传统,不愿“僭越”职能,强调保守法令是州保护公共利益的治安权(Police Power)的合理行使。⑧为了找到能与治安权抗衡的个人自由,律师、医生、节育人士和社会组织在起诉状、辩诉书、“法庭之友”报告中提出多种权利诉求和法律原则(宗教自由、言论自由、行医权、婚姻自由等),以论证该法令侵害了宪法保护的个人自由。⑨在当时,有些诉讼已经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例如1943年“提尔斯顿诉乌尔曼案”(Tileston v.Ullman)、1961年“坡诉乌尔曼案”(Poe v.Ullman以下简称“坡案”)。但美国最高法院以“不涉及任何宪法问题”、案件“缺乏实质争议”(real and substantial controversy),驳回了上诉请求。⑩

      “坡案”给联盟带来了双重影响。其一,大法官们认为不存在司法争议,为了能让法院裁定保守法令是否违宪,联盟就必须创造争议。《纽约时报》认为要想废除法令只有邀请“勇敢的医生、护士或病人冒着被起诉的危险站出来”。(11)其二,最高法院虽然驳回上诉请求,但是已经有大法官表示反对,并提出了相关主张,联盟可以吸收这些观点为日后司法斗争所用。1961年6月21日当最高法院判决宣布后,联盟发表声明,表示将迅速筹备资金和人手,重开节育诊所。(12)联盟的医学顾问,参与“坡案”的耶鲁大学医学院妇产科主任巴克斯顿医生(Dr.C.Lee.Buxton)认为,康涅狄格州法令歧视贫困女性,富人可以通过私人医生获取避孕用品,而无法负担昂贵费用的“穷人只能得到孩子”,因为医院和公共诊所禁止提供相关信息。(13)因此,如果无人干涉重新开办诊所,那么联盟可以继续开展节育活动。如果本地政府关停节育诊所、起诉相关人员,那么争议则变成现实,法院必须裁定州法令是否违宪。有律师在“坡诉乌尔曼案”后分析,“如果夫妻没有‘不受打扰的权利’,可自行决定在私密行为中是否使用节育用品,那么道格拉斯和哈伦所倡导的‘自由’只能是一个动人的神话。”他认为,“坡案”中已经有两位法官认为州法令侵犯了宪法隐私权,下一次或许有更多法官支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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