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背景 现代企业间的竞争是供应链间的竞争,目前供应链发展的重心逐渐从协同生产转向协同创新,协同创新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创新形式[1]。当前中国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发展相对滞后,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一套基于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特点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基于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的视角,研究和建立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利益分配策略,对于提高供应链整体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利益分配问题实质上是一个N人合作博弈问题。虽然合作博弈方法众多,如纳什讨价还价法、核仁法和夏普利值法等,但是一些方法存在解不唯一或计算复杂等缺陷。诺贝尔奖获得者Shapley[2]提出的夏普利值法具有计算简便、所获得的解是唯一解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供应链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与实践[3-5]。目前学术界对应用夏普利值法解决供应链利益分配问题的研究已取得一定进展,大体可梳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初步应用夏普利值法并探讨其缺陷。例如,张巍、张旭梅和肖剑[6]分析了一个由单个供应商、制造商和销售商组成的三级供应链创新联盟,通过计算、比较三方单独创新、两方及三方协同创新下的供应链总收益,证明了供应链协同创新满足超可加性,而超可加性是应用夏普利值法的前提。吕璞和林莉[7]给出了基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合作研发的夏普利值法的利润分配方法。徐秋爽、胡石清和程细玉[8]探讨了夏普利值法的缺陷,指出夏普利值法只从贡献角度体现了参与人在分配利润上是平等的,但忽略了无法直接转化为利润的因素,也就是说,夏普利值法只考虑了联盟内成员的有用性,却未考虑个体差异性,是功利主义的公平。董保民、王运通和郭桂霞[9]指出,夏普利值可能不在核(合作博弈各方都能接受的解的集合)内。虽然协同创新会给供应链企业带来创新收益上的帕累托改进,但是企业作为理性的个体会对自身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因此直接用夏普利值法模型分配利益可能引发部分合作企业的不满。第二个层次,探讨影响利益分配结果的因素并改进夏普利值法模型。例如,马士华和王鹏[10]考虑到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对于提高供应链竞争力的重要性,通过引入创新激励指数来对夏普利值法模型进行了修正。李霞、宋素玲和穆喜产[11]考虑到各方承担的风险因素对利益分配结果的影响,引入了风险因子,进一步改进了夏普利值法模型。游静、Zhang Jing和张丽平[12]建立了社会关系需求影响下的创新收益模型,得出了社会关系紧密程度的提升有助于创新主体创新付出分摊比例增大的结论,并进行了案例验证。第三个层次,研究有关利益分配影响因素的多权重计算方法。张捍东、严钟和方大春[13]通过应用网络分析法(analytic network process,ANP)计算社会环境、地理环境、贡献率、风险和投资额的权重来修正夏普利值法模型。盛松涛、张飞涟和张贵金[14]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确定科技创新角色重要性、成本投入、合作意识、企业实力和承担风险等因素的权重,据此修正夏普利值法模型。付秋芳、马健瑛和忻莉燕[15]利用TOPSIS方法确定收益分配系数,利用改进的灰色关联度系数确定修正四因子权重,提出了Shapley-RIEP模型,并将之应用于供应链利益分配。 综合以上文献,现有研究值得进一步拓展的方面如下:一是针对具体应用领域选取合适的影响因素;二是针对影响因素选取适用的权重计算方法。鉴于此,本文根据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利益分配问题的实际和特点,吸收学术界的已有研究成果,提出一种综合考虑创新资源投入、创新创造收益和创新承担风险3个影响因素的夏普利值法改进模型,利用层次分析法计算各影响因素的权重,并将该模型应用于解决一个由单个供应商、制造商和销售商组成的三级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联盟的利益分配问题。 2 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利益分配的影响因素 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日趋激烈和复杂的市场环境对供应链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为应对单个企业的创新资源不足、产品生命周期缩短和消费者需求日趋多样化,供应链企业在传统协同生产的基础上逐步转向协同创新。这种协同不是企业间资源的简单叠加,而是链上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能力及信息的有效整合,从而使供应链企业能生产和销售出满足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创新性产品,最终实现整条供应链的价值增值、创造更多的创新利润。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流程 然而,链上企业都是理性的、以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独立个体,创新利益分配的合理性会直接影响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行为的稳定性。鉴于此,研究、设计一套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供应链企业开展协同创新的必要前提。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企业之所以愿意加入协同创新联盟,正是因为不同创新主体在能力、信息和资源等方面存在差异性和互补性,这些被认为是驱动协同创新行为的重要因素[16]。在研究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利益分配问题时,必须要注意到影响企业利益分配结果的不同因素。 供应链是围绕产品而展开合作的,链上企业即便不在创新上协同,也必然会围绕生产协同。实际上,供应链企业存在大量正式和非正式的契约,在改进夏普利值法模型时可剔除有关企业间合作的信任程度的因素。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陈劲教授[17]在其《协同创新》一书中提出了协同创新体系中影响利益分配的主要因素——各方对创新系统的贡献程度、各方在创新过程中的投入、各方在创新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水平。他认为,综合考虑上述3个因素,才能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此外,供应链企业协同创新联盟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创新联盟,其协同动力主要来自产品技术创新和供应链自身发展的要求[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