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背景下的“未成年被害人”制度的完善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栋磊(1980- ),安徽亳州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事业部编辑,研究方向: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司法制度。北京 100088

原文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现代社会的司法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权益的保障正在得到加强和完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护的观念,不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取得了充分的关注。但是,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障权则明显不足。因此,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点,对其权益需要优先和全面的保护。以此为原则,完善“未成年被害人”制度,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以及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救助等制度日显必要,以彰显人权保障的“双向保护原则”。


期刊代号:D421
分类名称:青少年导刊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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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6)10-0087-05

       一、双向保护原则的确立

       新近以来,伤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时常见诸媒体报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懑。从2013年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到2014年9月河北13岁女孩被奸杀案,再到2015年8月媒体曝出湖南14岁的女孩被性侵导致怀孕的案件。这些个案折射伤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丧尽天良、道德颓废的丑恶行径。在司法过程中,也暴露了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所面临的严重缺失。

       为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意见》体现了“最高限度保护”和“最低限度容忍”的理念,[1]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有效措施,尤其是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程序性规定,令人瞩目。该《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该条鲜明地提出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和未成年犯罪人权利的“双向保护原则”。不难发现,从该规定的语言表述上,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置于前面,以“也”字连接作为递进,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放置其后,这不仅仅是语言表述的习惯问题,从中传递了依法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特别强调的态度,和坚持“双向保护原则”的积极信号。为了落实该《意见》的精神,于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主要解决被监护过程中的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权益问题。2015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还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该《意见》的精神是:为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可以说,上述司法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在保护未成年受害人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这种司法上的进步带来的社会效应应该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反观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否真切坚持并落实了“双向保护原则”,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涉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如何?应当如何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司法制度?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作审慎的思考。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司法保障取得巨大进步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12年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接着,我国第一份《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明确强调了“加强人权保障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2]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理念。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绘就“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宏伟蓝图。这些均见证了我国的人权理念与实践迈入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开启了我国加强和落实人权保障的崭新篇章。

       《刑事诉讼法》当属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集中缩影。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与整个程序的运作均是由国家权力逐步推进的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被追诉者,在与强大的侦查机关博弈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国家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本性。[3]因而,如何防范国家权力的滥用与扩张,是构筑刑事司法制度的精髓之所在。人权司法保障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保障,这一理念已经融入到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之中。可以说,一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人权保障推进史。

       纵观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将疑罪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到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到完善辩护制度,将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再到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等等。其中的诸多内容彰显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的人权保障的切实观照。

       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司法保障而言,《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加大了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力度。继续坚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增设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公开审理制度;等等。凡此种种,这些举措无论是对于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不印证了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又向前迈出了跨越式的一大步。这是一个从理念到实践的华丽转身,相信踏上人权保障的征途将不会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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