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哲学家们认为,如果我们要对某个行为负责,就必须满足一个条件——我们本来可以不这么做。换言之,只有当我们行动时存在着多重可能性,我们才对该行为负道德责任。这一归责条件通常被称之为“多重可能性原则”(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ies)①。在一篇发表于1969年的短文中,哲学家H.法兰克福对这一被视作理所当然的原则提出了挑战,由此引发了一场堪比葛梯尔问题在知识论领域所引发的讨论风潮一样经久未衰的大讨论。(Frankfurt,1969)随后的近半个世纪中,针对法兰克福及类似的反例是否成功推翻了多重可能性原则,学者们展开了大量的讨论。可以说,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当代道德责任和自由意志问题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也是理解道德责任问题在当代发展的基础。但这场大讨论涉及到的文献数以千计,且问题的线索繁杂,技术手段日益琐碎,使初涉该领域的人常常感到无从下手。用简明的框架对相关的主要议题进行一个清晰的梳理,不但对想了解该领域的初学者颇有必要,对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亦有鉴往知来的意义。本文以一种对法兰克福反例核心框架的全新解析为基础,用两个问题为脉络对主要文献进行了梳理,并对这一场讨论的哲学启示进行了总结。 二、法兰克福式反例 多重可能性原则主张:只有当行动时存在多重可能性,行为者才对该行为负道德责任。作为对该原则的反驳,法兰克福提出了这个著名的反例: 布莱克与琼斯:布莱克想要琼斯去做A,并做好了万全的准备以确保琼斯去这样做。但不到万不得已,布莱克不愿直接干涉。布莱克的策略是等待琼斯自己做决定,只有很明显琼斯将不会决定去做A时(假定布莱克很擅于判断别人的意图),布莱克才会出手干预。可以看到,无论琼斯自己原初的偏好和倾向是什么,他只能按照布莱克期望的方式去行动……现在假设琼斯完全因着自己的喜好和理由而决定做A,于是布莱克并不需要出手干预。这种情况下,显然琼斯应当为A行为负道德责任,正如在一个普通(即,不存在布莱克的干预)的场景中他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道德责任那样。(Frankfurt,1969:835) 法兰克福之后,又有许多类似的反例被陆续提出。这一类例子,学者们通常将它们统称为“法兰克福式反例”。② 笔者认为,法兰克福式反例的核心结构可以被总结为: (1)存在一个影响行为决策的“外在机制”,它能够确保行为者只做出某个决定——即,它排除了多重可能性;(2)该“外在机制”在反例中并没有直接干涉行为者的决策过程,行为者的行为实际上是其自行决定的结果;(3)我们的直觉认为行为者需要为该行为负责。 法兰克福认为,(3)之所以如此——我们之所以直觉认为行为者需要为该行为负责,乃是因为(2)——行为实际上是行为者自行做出的。同时,(1)保证了不存在多重可能性。虽然外在机制实际上并未干涉,但它的存在排除了其它的可能——假设琼斯决定去做B,布莱克预判到这一点后,就会采取措施确保琼斯去做A。于是,(1)和(3)并存构成了针对多重可能性原则的反例——即使行动时不存在其它可能,行为者还是要对行为负责。 法兰克福式反例如果有效,它不但将证伪多重可能性原则,对有关自由意志的讨论也会有重要影响。通常认为人是有自由意志的。但这一看法面临着来自因果决定论的挑战:自由意志意味着我们在行动时有多重可能性;决定论认为我们所有的行为都被因果规律和已发生的事态唯一确定了。因此,自由意志和决定论互不相容。面对这一挑战,自由意志论者用以支持自由意志的一个主要理由是:如果决定论为真,道德责任就无法存在——如果行为已经完全被决定了,不存在多重可能性,那么行为者就不能为该行为负责(即,多重可能性原则)。而法兰克福式反例如果成功,则说明决定论与道德责任并不矛盾——即便行动时不存在其它可能,行为者还是可以对该行为负责。法兰克福反例通过证伪多重可能性原则,将击垮支持自由意志的一个主要理由。 对于法兰克福式反例,自由意志论者提出了各种批评。这些批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批评聚焦于法兰克福反例核心结构(1)中有关外在机制可以确保行为者只做出某个决定的假设。这类批评认为,这是一个不当预设:如果外在机制要确保行为者只做某个决定,法兰克福就必须预设决定论为真,而在一个行为已经完全被决定的世界中,我们就不应该有(3)中的直觉。在一个决定论的世界中承认(3),有预设要证明的结论之嫌(begging the question)。第二类批评聚焦于法兰克福反例的外在机制是否真的排除了所有多重可能性。这类批评认为,外在机制虽然使得其它的行为成为不可能,但是并未有排除所有的其它可能,因此存在不当遗漏。由于存在这些被遗漏的其它可能,法兰克福反例并未真正证伪多重可能性原则。 针对这两类批评,支持法兰克福式反例的学者也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回应。 三、第一类批评:不当预设 法兰克福式反例的核心结构之一是:存在一个影响行为决策的外在机制,它能确保行为者只做出某个决定。对于这个机制究竟是如何来确保行为者只这样做,法兰克福并没有进行具体描述。在其后学者的讨论中,尤其是J.费舍尔(John M.Fischer)对这类反例的发展中,一个常常被用到的细节是某种“先导信号”(prior sign)。比如,费舍尔在《责任与控制力》一书中这样来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