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138(2016)06-0005-07 民众正义观念是普通民众对社会关系的合理性进行评价时所遵循的价值标准,与人们对社会资源应当如何分配才合理的理解是联系在一起的,体现为对正义主体、正义客体、正义对象、正义原则及其适用等问题的认知。民众正义观念具有历史性的特征,对应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会随社会结构的变化而变迁。人类社会的演进历程就如同一条绵绵不断的长河,人们为了认识它的演进规律而将其“切割”成了不同的阶段。从社会成员的结合方式上看,社会转型表现为从社群向社会的转变,这又会带来社群正义观念向社会正义观念的变迁。其中的动力是社会成员生活经历的变化。同时,民众正义观念还有具体性的特征,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众正义观念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 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时期,并且这种转型呈现出后发现代化国家所特有的现代化与后现代化并存的双重转型特征,传统、现代以及后现代的各种元素相互激荡。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价值观念变迁要相对滞后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变化,同时,生活经历的差异也会导致不同群体正义观念现代化程度的差异。这不仅会制约社会基本结构的现代化,也不利于社会正义共识的形成。本文沿着民众正义观念为什么要转型、能不能转型以及如何转型的思路,在“还原”中国传统民众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分析中国民众正义观念中存在的一些“失衡”现象,并提出有助于推动民众正义观念转型、促进社会正义共识达成的建议。 一 基于社会成员结合形式区分正义观念 从社会成员的结合形式上来看,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进程就是由社群向社会转变的过程。在传统社会,人们以社群的形式结合在 一起,血缘和地缘是将人们联结起来的主要纽带。这种结合是一种原始或天然的状态,亲属、邻里和友谊是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而社会则可以理解为“陌生人”的结合,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等因素逐渐消融了传统社群存在的基础。与之相适应,作为社会价值观念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众正义观念领域就出现了社群正义观念与社会正义观念的区分,两种观念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并且在主体、客体、原则、对象、原则适用等维度上各自具有不同的内容。 (一)从对应的社会形态上来看 社群正义观念对应的是传统社会的社会形态。传统社会是伴随着氏族公社的解体和国家的形成而出现的,与现代社会相比,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同社会领域的功能缺乏明显的分化。在政治领域,传统社会的特征是集权政治。但国家行政组织体系并未下沉到基层,未将不同的社群整合到国家的范畴中,吉登斯将这种现象表述为“传统国家有边陲而无国界”。①在传统社会,国家并不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在经济领域,传统社会是自然经济主导的,因而不同行业间并没有明确的分工。波兰尼认为,在传统社会,“人类的经济是附属于其社会关系之下的。他不会因要取得物质财富以保障个人利益而行动”。②在社会领域,传统社会的特征是农业社会、社会的流动性较低。家庭的规模较大,而且所承担的功能也很多,每一个成员是一种“团体”化的存在。 社会正义观念则是顺应现代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与传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特征是不同领域的功能有了明显的分化。在政治领域,民主政治成为发展趋势,国家的行政组织体系不断完善。现代民族国家建设有效整合了基层社会的治理结构,统一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原来的伦理原则。在经济领域,市场经济日益发达,工业化的发展带动了城市化的进程。在社会领域,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使得家庭功能逐渐单一化,个体逐渐从团体的存在中解脱出来,个体化的趋势不断明显。 (二)从包含的内容上来看 传统社群正义观念的特征主要体现为:在主体偏好上,由传统权威来负责社会资源的分配,并且是通过人际互惠来满足生产和生活需求。在正义原则偏好上,人们关注的是能否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不是基于成本与收益的计算,且往往将不平等的原因归结为命运因素。在对象的偏好上,人们的比较对象是在地缘与血缘两种因素所构成的坐标系中来定位的。在客体的认知上,人们获得特定资源的基础是个人的美德以及所在的社会群体安全的需要。在正义原则适用情境和依据上,人们对正义原则的适用是因人而异的,具有特殊化的特征,且主要依据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伦理。 现代社会正义观念的特征主要体现为:在主体偏好上,传统权威的效力逐渐缩小,更多地倾向于由现代权威和市场等主体来实现社会正义;在原则偏好上,倾向于应得的分配原则,愈发重视过程的合理性,将不平等的原因归结为个人能力的差异;在客体偏好上,权利意识和主张不断增强;在比较对象选择上,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比较;在正义原则适用情境以及依据上,民众对于原则的适用是因领域的不同而异,适用的依据是普遍主义的正式法律而不是特殊主义的传统伦理。 二 “还原”中国传统的社群正义观念 对中国人而言,社会、正义以及权利等概念都属于“舶来品”,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陆续从西方发达国家传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中国的民众心目中就没有对于社会资源应当如何分配、社会关系应当如何协调才合理的构想。其区别在于,传统中国的民众正义观念是采用一种具有鲜明“本土化”特征的话语体系来表达的。对中国民众正义观念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对传统民众正义观念相关特征的“还原”,唯此,我们才能够真正搞清楚民众正义观念在现代转型的道路上已经走了多远。 (一)从正义主体偏好上看 在传统社会,民众的需求主要是依靠传统权威以及人际互惠来实现的。其中,传统的权威主要包括“政权、族权、神权、夫权”③等类型。这些不同类型的传统权威在社会资源的分配、灾荒的救济、社会纠纷的解决等不同类型的事务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社会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人们会首先求助于家族内部的权威,当这些主体无法解决矛盾时才选择向基层政府求助。除此之外,人际互惠也是民众在满足生产和生活中各种需求的一种选择。“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往往是指自己‘给予’别人好处或便利(适宜的行为),别人也能够‘回馈’给他们以相应的好处或便利”。④有学者认为“报”构成了中国社会关系的基础,尽管“报”作为动词有多种意思,但是其中心所指的都是“回报”或“报答”。⑤家庭或者家族内部的成员,居住在一起或者是相邻地区的人们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来满足自身的需求、克服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在这个意义上来看,“守望相助”可以说是对不同社会成员之间这种互惠合作模式的最为形象的描述。这种互惠机制具体体现为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互助,⑥以及在社会保障中的互助。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