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伦理及其他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国荣(1957- ),男,浙江诸暨人,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伦理学及形而上学研究。上海 200241

原文出处:
河北学刊

内容提要:

《政治、伦理及其他》收入了笔者近年来发表的部分论文。从内容看,这些论文大致分属政治哲学和伦理学、哲学理论(包括何为哲学、如何做哲学)、认识论以及儒家哲学等论域。它们既涉及哲学的不同方面,也记录了笔者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16)06-0001-04

      2013年,在《人类行动与实践智慧》一书完成后,笔者曾拟从政治哲学及伦理学方面对实践哲学作进一步的考察。尽管因多重缘由,原定的研究计划有所改变,但在以上领域,仍留下了若干思考的印记,《政治哲学论纲》及伦理学领域的相关论文,便可视为这方面的一些研究结果。作为当代哲学中的显学,政治哲学诚然得到了较多的关注,但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仍需加以辨析。以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生活为实质内容,政治表现为一种涉及多重维度的社会系统,其中包括观念层面的价值原则或政治理念、体制层面的政治制度和机构、政治生活的主体以及多样的政治实践活动。通过政治实践(治国),以形成一定的政治秩序(国治),同时又进一步赋予这种秩序以新的价值内容,使之更合乎人性发展的要求。这两个方面,既有不同侧重,又相互关联,由此具体地展现了政治对于人类生活的历史必要性:如果说前者为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了担保,那么,后者则构成了人类走向理想存在形态的前提。

      从政治哲学的角度考察政治领域,便不能忽视正当性问题。政治领域中的正当性可以广义地理解为“对”(rightness)与“善”(goodness)的统一,并相应地既有形式层面的意义,也有实质层面的规定。在形式层面,政治正当主要体现于合乎一定的政治理念或价值原则,并相应地表现为“对”或“正确”(rightness);在实质层面,政治正当则在于实现人的存在价值,后者具体表现为不断超越自然的形态、走向人性化的存在和自由之境,这一意义上的正当,以广义的“善”(goodness)为其内涵。考察政治的正当性,既应肯定其形式层面的意义,也须关注其实质层面的内涵。从实质层面来看,政治的正当性同时体现了政治的目的:在终极的意义上,政治本身即以实质层面的善为指向,其目的在于不断将人引向人性化的存在形态,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实现人的自由,这些方面同时具体地体现了人的存在价值。

      政治正当性,首先关乎政治的价值目的或价值方向,相对于此,政治的合法性则更多地涉及政治系统的程序之维。与之相联系,尽管正当性与合法性并非完全彼此悬隔,但不能把政治的正当性还原为合法性。事实上,形式层面的合乎程序,并不意味着在实质—目的层面也具有正当性。在政治领域,合法性问题既关乎政治权力的延续与传承,也关乎政治权力的中断和重建。从传统社会的君主世袭到近代的民主选举,政治权力的更迭更多地与权力本身的延续、传承相关,在传统社会中的改朝换代以及近代的革命中,政治权力的形成则首先关涉政权的重建。政治权力更替的不同形式,也使相关权力的合法性依据呈现不同形态。

      政治不仅面临“为何治”(政治系统的存在目的),而且无法回避“如何治”(政治实践展开的方式和手段),后者同时涉及有效性的问题。一方面,合法与有效本身不是目的,二者依归于价值意义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合法、有效又从形式(程序)与实质(具体手段)方面,担保了正当目的之实现。要而言之,在目的层面,政治系统的运行以正当性为其指向,在程序之维,政治系统受到合法性的制约,在手段运用上,政治系统则涉及有效性;正当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相互关联和互动,赋予政治系统以现实的品格。

      作为人的存在的相关方面,政治与伦理难以截然相分。与存在形态上政治生活与伦理生活的以上联系相对应,政治哲学与伦理学也具有内在关联。这种关联不仅在于政治实践的主体受到其人格和德性的影响,而且体现为道德对政治正当性的制约。政治的正当性和道德的正当性本无法相分,无论在形式层面,抑或实质之维,政治的正当性与道德的正当性都存在相关性。政治生活既在形式层面受到价值原则的引导,也在实质层面追求以合理需要的满足、走向自由之境等为内容的善,在这一过程中,道德的影响也渗入其中。

      就伦理学或道德哲学本身而言,本书收入的相关论文首先涉及权利与义务及其相互关系。权利与义务都内含个体性与社会性的二重规定。历史地看,彰显权利的个体性之维,往往引向突出“我的权利”;注重义务的社会性维度,则每每导向强化“你的义务”。扬弃以上偏向,应以视域的转换和交融为前提。这里的转换意味着从抽象形态的“我的权利”转向现实关系中的“你的权利”,从外在赋予(他律)意义上的“你的义务”转向自觉和自愿承担(自律)层面的“我的义务”。与之相关的视域融合,则表现为对权利二重规定与义务二重规定的双重确认。在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以上关系中,权利的实现以社会的保障为前提,义务的承担则离不开个体的认同。权利与义务的以上互动,同时从一个方面为社会正义及健全的社会之序的建构提供了现实的前提。

      道德在本质上具有实践性,后者具体地展现于道德行为,而如何理解道德行为,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考察的问题。以“思”、“欲”和“悦”为规定,道德行为呈现自觉、自愿、自然的品格。在不同的实践情境中,以上三方面又有各自的侧重。从外在形态来看,在面临剧烈冲突的背景之下,道德行为中牺牲自我这一特点可能得到比较明显的呈现,然而,在不以剧烈冲突为背景的行为(如关爱、慈善之举)中,道德行为则主要不是以牺牲自我为其行为的特征。道德行为的展开同时涉及对行为的评价问题,后者进一步关乎“对”和“错”、“善”和“恶”的关系。在对行为进行价值评价时,对(正确)错(错误)与善恶需要加以区分,二者的具体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从终极意义上的指向来看,道德行为同时关乎至善。尽管对至善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至善的观念始终以某种形式影响和范导着个体的道德行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