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 道德是人际间共处与交往的行为规范,其功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道德规范得到建构的目的在于对所有当事人基本利益的维护与保障。恰恰是这一点,决定了我们每一位社会成员均拥有道德行为的理由与动机,决定了每一位理性行为者均拥有对道德规范进行认可与辩护的兴趣,决定了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运用一种自己与自己拉开距离的能力,以他人的眼光来反思和审视自己选定的规范,从而纠正自我视角可能的局限与偏见,确证道德规范所具有的通行于所有人类个体的普遍和持续的适用性。其二,道德规范得以遵循的结果是人际合作关系的维护和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保障。就此而言,道德构成了人类共处的价值支撑和人际合作的规范性基础。人们正是基于在基本价值上的认同,才有可能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维持一种协调稳定的关系。柯恩(Martin Cohen)指出:“伦理学曾经是一种反思,即人们应该如何来组织这个世界,从而取得最大可能的和谐。”(Cohen,S.10) 道德规范之确立与恪守既有益于每一位理性行为者的根本意愿,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因而,在一个社会里,认知一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的意义似乎并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伏尔泰指出:“为了发现一些自然规律,需要人们花费几百年的时间。而认识人类的义务,对于智者而言,只要一天就够了。”(Vgl.Bayetz,S.44)与此同时,在一个社会里,依照道德规范的要求去行动,也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谁也不会因放弃了做错事而值得称赞。大部分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做的是正确的事,出于正确的理由,且无需巨大的纷扰。”(Cohen,S.14)然而,所有这一切都发生在一种常态的环境里。 历史上所有的道德学说及伦理规范往往都是以常态的时空条件为背景得到建构、辩护、论证和践行。所谓“常态环境”大体上指一种法治社会。在一种非法治的自然状态下,自保成为生活的最高律令,偷窃也有可能因作为生存战略而模糊了其可鄙性。法治社会是一个规范的共同体,尽管每一个人都拥有选择的自由,但又都能够基于理性的考量而做出合乎道德的举动,同时也可以预期其他社会成员同样也做出相同性质的举动作为自己善行的回报,而违规者则逃脱不了制裁措施的惩处。总之,常态性的法治社会为道德规范的存在及其效力的发挥奠立了一种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和环境基础。 但是,人类社会也难免遭遇非常态环境的冲击。在非常态下,行为主体做出行为选择的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当事人内心充满了焦虑与煎熬,行为选择的结果有时是一次性的,其他社会成员对等回报的可能性不复存在,行为主体本身的长远利益也难以成为支撑这一次性选择的道德考量的重要理由。于是,这样一种非常态环境对道德规范的效力的发挥便构成了一种严峻的挑战。在困境下,道德究竟还起不起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种解答。有些人坚信,“道德是一种约定,人们只有在一般情况下才能够依靠之”。(Gray,S.104)故普遍道德仅适用于一般的情形,而困境则不懂得律令。在某些非常态环境下,甚至连最基本的道德——法律都失去了效力。大选帝侯腓特烈·威廉(Kurfuerst Friedrich Wilhelm von Brandenburg)指出:“困境苦于没有法律,并且摆脱了一切约束。”(Vgl.Herzberg,S.5)马丁·路德则说:“困境冲破了所有法律,在困境面前没有法律。”(ibid)与这些对非常态下道德规范的理性持质疑态度的人相反,也有思想家坚持认为,即便是最困难的情况下也不应放弃对道德规范的顾及与坚守。康德指出:“困境不能将道德排除出去。”(ibid)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则强调,“在深渊的边缘上人也不得放弃善意”。(ibid)笔者基本上赞同后一派的立场,认为虽然在非常态下道德规范的选取与应用会出现极端困难和复杂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在困境中排斥一切道德考量的理由。尽管对非常态下道德问题的研究是一种高度激荡探讨者脑力风暴的艰难课题,且最终达成一项共识性解决方案的路途十分遥远,但一味地采取回避乃至放弃的态度也绝不是负责任的做法。笔者此文的目的,不在于为困境的解决提出一种确定的答案,而在于通过呈现自己对非常态的不同表现形式的分析与思考,激发人们对这一特殊领域的道德敏感度的关注,推进对极端困境中相关道德难题的深入探讨。非常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制度环境恶劣的状态、道德规范相互冲突的状态和人命之间抉择的极端情形。 一、制度环境恶劣的状态 制度环境恶劣的状态的特点在于,整个社会的规则框架及风气惯例均是败坏和不人道的,道德正能量成为极度稀缺品,对普遍明确的道德律令的违背反而构成了一种通行的实践。这是一种典型的非常态形式,因为恶劣的制度环境对行为主体的自由选择造成了巨大的限制,当说谎与行贿成为社会通行的规则之时,你自己如果坚持正派,就会受到不道德的环境的惩罚,就会让那些说谎和行贿者有机会渔利,于是守德就会导致对于当事人并不理性的后果。 众所周知,道德规范之所以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是因为这样做符合所有人的长远利益,而不可能给当事人施加无可接受的负担或要求其承受重大的牺牲。科勒尔(Peter Koller)指出:“一种道德义务是可望履行的,当这种履行不会要求对追逐利益的放弃的时候,这种利益属于个体自我利益的基本核心,比如对自尊的放弃、对满足生活中重要需求的放弃。如果一种义务侵犯了这样的利益,则它便是不可接受的。”(Koller,S.292)一句话,“道德律令……只有在如下条件下才有望得到遵守,即它不会对个体自我利益的实质性核心造成侵犯”。(ibid)在非道德的恶劣环境下,道德律令受到普遍持续的践踏与破坏,自觉守德者的行为结果在某些情况下是其自身利益的巨大损害,而那些不守德者却从中获得巨大好处,这样一来,某些具体的道德要求在特定的境遇里对于当事人而言便意味着勉为其难。当道德对于当事人成为一种无可接受的苛求与强制时,其本身便失去了道德的应有之义。非道德的环境下,泛泛地要求人人去守德,这是无可指望的。道德也没有权利如此强求大家。相反地,人们会发现一种机会主义式的处置与应对也并非是完全不恰适的。所谓“机会主义”表现为“一个人顺应着通行的做法,自己也做有误之事,以便规避给自己带来损害或保护自己的利益”。(Koller,S.296)例如,当一个社会极度腐败,行贿是谋职的唯一方式时,机会主义原则便认同当事人不得不也去行贿,否则他永远也别想获得工作岗位,此时的行贿旨在避免自身蒙受巨大的利益损失。故在特定的情态下,“机会主义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允许的,至少是可宽恕的,只有这样才能躲避因他人对义务的破坏给自己带来的严重危害”。(ibid,S.297) 当然,环境恶劣的情形下对机会主义一定程度的理解与默许,并不意味着良好制度的缺失就完全等同于一种纯粹的道德真空状态。在这里,道德并不是彻底消失了,而是通过其不同层面的内容、以其不同的方式发挥着应有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首先,道德体现为两极之间取其中的实践智慧。“并不是说,在一个道德败坏的世界里,只要为了维护己利就可以为所欲为。一种在道德上可接受的解答存在于两种极端的某个中间。”(ibid)具体而言,要在机会主义行为中自己获得的好处与该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副作用之间找到一种恰适的平衡。其次,绝不能在本可以保持沉默的情况下还主动地助纣为虐、为虎作伥。高压态势下,为了自保讲些违心的话并不能说完全不可理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