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在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 100006

原文出处:
近代史研究

内容提要:

经由辛亥革命,中国实现了从清朝到民国的政权更迭。一般认为,“革命”更多的是妥协,故两个政权之间的承续性显而易见,人事系统尤为显著。事实上,并不尽然。在司法等强调专业性的领域,在承续的面相之下,隐性的“革命”悄然发生。民国初年司法改组主要在许世英任上推行,司法官任用资格为“法政三年毕业且有经验者”,导致大批旧式司法官离职,大量法政新人成为司法官,人事变动甚巨。司法本为讲求实践经验之职业,由初出校门的法政青年掌理司法事务,问题丛生。为解决这一问题,许氏继任者梁启超、章宗祥等推行司法官甄别,意在拔用“合格而能胜任之人才”,并取得一定成效。无疑,许世英改组举措有利于推进司法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也符合鼎革后不“除旧”似难“布新”的时代语境。问题是,在新旧过渡年代,不宜操之过急。时代变迁对“旧人”自有其淘汰机制与转化办法,及至民国十年左右,司法“旧人”几无踪影,可见司法人事新陈代谢之速。考察辛亥鼎革后的人事问题,除关注“承续”与“断裂”面相外,尚需留意“专业”与“层级”因素。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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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推行官制改革,仿照立宪国建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清末官制改革中诞生的大理院,可谓中国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司法机构,人员多数调自法(刑)部,很多拥有较高学衔与功名,不乏进士、举人者,新式法政人员则很少。①现代中国的“新式”司法官群体缘此产生。组建独立、专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是清末宪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②至宣统元年(1909),京师、直隶、奉天等地新式司法机构相继设立,但此时司法官数量很少,多为原本存在于体制内的候补候选佐杂人员经速成“学习”改造而来的“熟谙新旧法律及于审判事理确有经验者”。宣统年间,司法官选任逐渐走上规范化的考选之路。在新政后期,法政教育勃兴,培养了大批法政人员。经宣统二年(1910)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官考试,大量法政毕业人员加入司法官队伍中,外在型塑且内在改造着清末司法官群体结构。此后两年,在全国范围内组合而成1000多人规模的新式司法官群体。无疑,这是一个中外新旧交杂的法律职业群体。③

       经由辛亥革命、民国肇建、清帝逊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中国从帝制走向共和,从帝国嬗变为民国。政权更迭之际,清末数年间形成的新式司法官群体何去何从?如何分流、重组?毋庸置疑,这是探究民初司法领域人事变动不可回避的问题;广而言之,这也是在解答革命引发的政权更迭后人事如何嬗变、权势如何转移的一个较佳视域。④

       一、辛壬之交:逃散与维持

       武昌起义后,京师震动,清廷官员纷纷离职,各部官员多为暂署或兼任。辛亥年九月,皇族内阁解散,袁世凯受命组建内阁。在袁阁中任法部大臣的沈家本在日记中记载:壬子年正月初五,“王炳青兼署法副”;七日,“王炳青兼署副大臣,又以终养辞,并乞开去少卿底缺”;九日,“许玑楼暂管法副,徐季龙理少,王书衡总检察,皆系暂行管理”;十一日,“玑楼又辞法副,请开缺修墓。季龙暂管法副,书衡兼理少”。⑤显而易见,辛壬变政之际,司法中枢已成“看守”性质。加之,法部原本即清廷中的非权力核心部门,人员亦多不安心任事。对此,报纸报道:“北京旧部,除外、邮、陆军等部外,其余各部司员情状极为瑟缩”⑥;在各部所发津贴中,法部、大理院垫底,从“正月起即不名一钱”。⑦

       京外状况有过之而无不及。如广东,该省高等审判厅厅丞史绪任(河南人,原为清末大理院推事),辛亥革命爆发后,卸职回籍;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文霈(满洲人,原亦为大理院推事)也“弃官而逃”。⑧广东司法司呈报:“窃自光复以后,省地及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旧提法使署官吏,半皆逃去。司法主权,几至无所系属。”⑨宣统年间在河南法政学堂就读、后任民国司法官的马寿华,晚年忆述:“武昌起义,各省响应。开封人心惶惶,客籍候补者纷纷回籍。”⑩由革命引起的无序、混乱也导致不少司法官去职。1912年3月《申报》刊载如此一事:江苏兴化县公民李绮园等以“审判厅各员开支公费过巨”为由,另举魏鼎新任审判长,禀请江苏都督核示;苏省都督斥其“荒谬”。(11)这说明,在混乱时局中,不少地方借“革命”之名,以种种理由让现职司法官员去职,另委他人。

       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清修律大臣伍廷芳出任临时政府司法总长,此可视为两个政权之间法制继承的象征。伍廷芳表示:“窃自光复以来,前清政府之法规既失效力,中华民国之法律尚未颁行,而各省暂行规约,尤不一致。当此新旧递嬗之际,必有补救方法,始足以昭划一而示标准。”鉴于此,南京司法部拟将前清制定之民律草案、第一次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商律、破产律、违警律中,“除第一次刑律草案,关于帝室之罪全章及关于内乱罪之死刑,碍难适用外,余皆由民国政府声明继续有效,以为临时适用法律,俾司法者有所根据”。(12)由于南京政府的临时性质,伍氏无法对“大清律法”进行“革命”,只能稍做变通;政权更迭的“法制手术”,只能留待其后的北京政府了。需指出的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临时约法》,特别是其中第48条至52条关于法院制度的规设,从根本大法层面规定了司法权在民国初期政权体系中的地位。此后北京政府的司法改组与相关改革无不受此影响。

       1912年2月13日,接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在北京布告内外文武衙署:政府事务不容一日间断,“在新官制未定以前,凡现有内外大小文武各项官署人员,均应照旧供职,毋旷厥官。所有各官署应行之公务,应司之职掌,以及公款公物,均应照常办理,切实保管,不容稍懈”。(13)这是维持新旧政权过渡中的必要举措。关于新旧政权的法制继承问题,3月10日袁世凯宣布:“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14)易言之,前清法律总体上在民国依然暂时有效,这与前述伍廷芳所言一致。不过,此时伍氏已经去职,3月30日,革命党方面的王宠惠被任命为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4月4日,前清旧吏、此前暂署法部副大臣的徐谦被任命为司法次长。因王氏尚未抵京,部务暂由徐谦主持。

       临时政府由南迁北,袁世凯由清廷内阁总理大臣变为民国临时大总统,很多前清臣僚也自然变为民国官员。由前清旧吏出任司法次长的徐谦,为表“革命”之意,更清晰地表明与前清旧政划清界限,想法与做法亦更趋新。早在徐谦被任命为司法次长之前,徐即拟将大理院、京师各级审检厅人员一律遣散,每处只留一人预备交代,为各部所未有之事。(15)被任命为司法次长后,徐氏表示用人方法:关于司法行政人员,将来属官新官制确定,缺额均选用中外法政专门毕业人员补充,而且留用法部的旧员,也要定期先行考试,以定去留(16);关于司法审判人员,此前的司法官多有不堪任用者,拟俟总长王宠惠到京后再商定,将原有法官全部甄别,甄别方法分为三项:出洋留学法政有毕业文凭者、在本国法政法律学堂毕业而有裁判才智者、于新旧法律人情风俗均皆透彻而又于裁判上富有经验者,除此三项外,无论系何项出身,概不留用。(17)徐谦这种完全摒弃“旧人”的做法,在司法部引发风潮:徐谦认为必须先将法部旧员全部解散,另委欧美留学法政出身者;后徐氏接王宠惠函电,告以组织司法机关,所有人员新旧参用,但徐在司法部宣告“王总长来电,不委任旧员”;不料,此事被部中人员获悉披露,部员与徐氏大起冲突。(18)4月29日,旧法部全体司员向大总统呈请两事:一、提出全体辞职;二、要求补发欠薪,袁世凯当即交国务院调和此事。后国务院议定,王宠惠来京之前,旧司员不容令其辞职,至于欠薪,理当设法补发。袁世凯、唐绍仪“当即责成徐谦一力维持”,赶紧补发欠薪,平息事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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