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鸦片税(1858~1906年)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满红,“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及台湾师范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原文出处:
国家航海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利用清末海关出版品、英国领事商务报告、清朝的官方文献及文集和地方志等资料重构1858年至1906年的鸦片税制。本文研究了鸦片税课征沿革、种类、性质及与各级政府间的关系,也研究了鸦片税在晚清全国与各地财政中的地位,及其在平衡区间财政盈亏中所发挥的作用。文中还利用进口鸦片价格需求弹性指出,鸦片上税而导致的价格上涨对鸦片消费总额的影响不大。在对鸦片吸食人口与鸦片消费额提出估算之后,本文指出:清政府的鸦片税征课政策虽增加了岁入,从而协助了政权的维系,而且由于本国、外国鸦片税率的差异,也有助于本国鸦片逐渐取代外国鸦片而减少中国的漏巵,但整体而言,这项政策还是推迟了中国的经济成长。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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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政府的鸦片政策前后可分三期,一为1830年代至1857年之严禁时期,一为1858年至1906年之弛禁时期,一为1907年至1911年之渐禁时期。

       严禁时期开始的1830年代,正值鸦片战争前夕。鸦片严禁的意思是:“凡吸食、贩卖、种植者皆斩。”由于任何税课必以该税课对象之得以使用、流通、制造为前提,值此严禁时期,自无鸦片税可言。但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外国鸦片禁无可禁,若干地方官吏已私下征课鸦片税。

       渐禁时期始于1906年10月清廷颁布《禁烟章程》及1907年中英双方之签订《禁烟条款》。1906年的《禁烟章程》旨在透过渐禁办法,于10年之内尽除鸦片危害。种烟者递年减种,九年内禁绝;吸食者如为官吏当即戒除,如非官吏,凭照购买,购买额逐年递减。1907年《中英禁烟条款》议定印度鸦片进口,每年递减5100箱,至1918年减尽。但此约需试行三年,三年之内中国本身栽种、吸食减少,方再递减。1907年至1911年中国在国内外禁烟的舆论支持下,严格封闭各地烟馆,鸦片禁种期限由10年缩短为4年即告成功,吸食者虽未减尽,但已大减,故禁烟成果显著,1910年英国亦如约继续递减印度鸦片出口量。在此渐禁极有成效期间,鸦片税随贩卖、吸食、种植之递减而递减。尤其清廷不复借鸦片征课税收,另由盐、米、肉、牛等均抽取前此由鸦片税支付之款项。故于渐禁时期,鸦片虽仍课税,但已非清政府之重要税收。①

       鸦片税成为清政府重要税收乃弛禁时期之事。鸦片之弛禁乃因太平军兴,清廷急需饷源,及英国希望中国征课鸦片税俾使其鸦片贸易合法化所共同促成。清政府先于1857年准大臣王懿德之请,“从权量抽进口鸦片税”,继于1858年11月与各国修订关税时议定进口鸦片上税并且弛禁,“议内言洋药一项,除系官员兵丁太监人等,照例治罪,又私售藏奸聚集者,照聚赌例治罪外,其余民人概准买用。凡外洋及内地客商,在各省关口贸易者,均应着定税则”。②由于吸食日广,鸦片税竟成为仅次于田赋、关税、盐税而与厘金相近之重要税收,其重要性在杂税、常关税之上。关于清朝之重要税收,田赋、盐税、厘金已分别有王业键、姜道章、罗玉东与何烈等分别进行专门研究,鸦片税仅史景迁(Jonathan Spence)于《清代的鸦片吸食》文中有两页篇幅提及,谓太平天国乱后地方知县不易收取田赋,常以鸦片税应急,因而使鸦片税在传统税收制度下扩展成清政府的重要税收,此外尚无人研究。③本文根据《清末海关十年报告》、《海关历年报告》,海关有关鸦片之《特别报告(Special Series)》,《英国领事商务报告》,清末文人文集,《清朝续文献通考》、《皇朝政典类纂》、《皇朝掌故丛编》、地方志等数据,于此税制进行重建与评析。研究时限即以1858至1906年为主。在研究此税制时,因涉及全国各港历年关税,故将前人未曾整理之此一资料亦附录于文末(见附录一)。

       本文计有如下重点:

       1.以若干财政学视角分析晚清鸦片税的性质,并指出其课征沿革、种类及与各级政府间的关系;

       2.指出鸦片税在晚清全国与各地财政中的地位,并指出其于平衡区间财政盈亏之作用;

       3.利用鸦片价格需求弹性指出:清政府的鸦片税征课政策虽增加了岁入而有助于政权延续,却推迟了中国的经济成长。在此过程中,由于本国、外国鸦片税率的差异,促使本国鸦片逐渐取代外国鸦片,却也减少了中国的漏巵。

       以下分三节讨论此三项主题。

       一、鸦片税制的分析

       晚清鸦片税的种类、性质及其与各级政府间的关系,可由图一略知梗概。

       由于鸦片为清廷惹来鸦片战争,清廷讳言鸦片,而以鸦片在充当吸食品前原为中药,故以“药”名之,来自外国者称“洋药”,来自本国者称“土药”。④鸦片税因而分洋药税与土药税两种,今分别说明两税之征课沿革及内容如次,再综合分析鸦片税之性质于本节之末。

       (一)洋药税

       1.1858年订定的生药货物税

       鸦片在吸食以前必须加熬,加熬以前为“生药”,加熬之后为“熟药”。根据1887年《海关第10号特别报告》指出,熟药的货物税除上海、芝罘每担课60海关两的从量税之外,牛庄、天津、汉口、宁波、汕头、广东均与一般洋货一样课百分之五的从价税,其他各口则无熟药进口税。事实上,不管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区间贸易,很少有熟药买卖,因熟药多由各地零售商供应。因此,鸦片税中熟药之进口税、通过税均不重要,⑤论鸦片之货物税实以生药税为主。

       1858年清廷开始征课鸦片税的要点有二:

       (1)鸦片虽属洋货,但不依《南京条约》洋货值百抽五之税率课从价税,而以一担30两之税率征课从量税,依《1902~1911海关十年报告》记载,以1872至1911年历年鸦片平均价格计算,一担外国鸦片平均价为388.5两,则此一担30两之税率如改算为从价税,其税率为7.7%。⑥故鸦片进口税率虽较一般洋货为高,但并未高出很多。

       (2)依《天津条约》规定,洋货在内地销售不用纳厘金而只纳子口半税。子口半税亦即关税之半,即抽取2.5%之从价税。如洋货销售地距离不远,所纳厘金不到2.5%的从价税,则洋商可纳厘金而不纳子口半税,但如销售地较远,所纳厘金超过2.5%的从价税,则可纳子口半税而不必纳厘金,故子口半税为对洋商之优待。⑦但鸦片进口则不受此优待,洋商所进口鸦片必在口岸卖给华商,而后鸦片即由洋货转为华货,其运销内地时与其他华货一样要“逢关纳税,遇卡抽厘”。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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