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初期司法界与湖北军政当局的矛盾与抗争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海荣,中国社会科学院 近代史研究所,北京 100006 张海荣(1981- ),女,河北南宫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自清末实施司法改革以来,司法独立原则被正式引入中国。北洋政府初期,虽然政局扰攘不安、社会经济紊乱,但在一定时期内司法独立原则仍保有形式上的尊崇。而1919年冬,湖北督军王占元、省长何佩瑢藉口本省高等审判厅厅长刘豫瑶徇私枉法,竟擅自委任督军署军法课长程定远暂代厅长,并派兵拘押原代理厅长陈长簇,劫夺厅印,开民国以来地方最高军政长官联手干涉司法行政的嚆矢。由于该案性质极其恶劣,随即招致中央司法部与湖北高等审判厅的群体反击。双方围绕司法行政等问题往复申辩,最终以中央政府介入调停和司法独立原则获得重申而告结。该案中反映的各种认知冲突及各方的行为模式,折射出北洋军阀时期军政关系的多元面相。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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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8.9 [文章编号]1002-3054(2016)08-0119-1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262/j.bjsshkxy.bjshkx.160813

       北洋军阀时期是典型的武人当国。处在军事高压下的司法界,究竟如何在中央权力式微、各路军阀割据称雄、外国势力盘根错节的无道乱世,竭力标榜司法独立原则,争取司法官应有的权限与地位,迄今学术界虽有一定研究,但多数论著都侧重于制度层面的宏观探讨,能够真实反映司法界和地方军阀矛盾与抗争的鲜活个案,并不易觏。“刘豫瑶案”正是这样一面难得的多棱镜。①

       该案发生于1919-1920年之交,正值北洋军阀由表面统一走向公开决裂的关键转折期。尤其直、皖两系为争夺国家最高统治权,各树党羽,互相倾轧,第一次直皖战争蓄势待发。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围绕省高等审判厅厅长刘豫瑶②(简称“高审厅”③)的黜陟问题,湖北军政当局闹出一场“掀天波浪”。④其性质之恶劣,正如司法部事后所揭示:“民国八年以来,各省对于司法,虽不尽悉力维持,然从未有明目张胆如该督军此次非法干涉之甚者。”⑤“刘豫瑶案”既是一场司法当局与军阀势力的博弈,又牵涉中央与地方的“和谐”;既是一场“行政、司法之大决斗”,⑥又体现了流行政治话语与实际权力运作的两歧。同时,该案还掺杂了复杂的派系因素,并有“外交关系为之佽助”,⑦为我们研究北洋军阀时期的军政关系,提供了一个具体而微的观察视角。

       一、刘豫瑶被劾与王占元“囚官劫印”

       1919年12月6日,湖北省长何佩瑢呈文中央,以本省高审厅长刘豫瑶违法徇私、有亏职守为由,请求中央另简贤员,以维司法。大总统徐世昌随即交付司法部查办。该部司长王文豹、河南高审厅长凌士钧奉命赴湖北彻查。⑤

       不料,司法部的调查尚无结果,湖北督军王占元、省长何佩瑢,又于12月21日向大总统、国务院、司法部发出“马电”,称因刘豫瑶畏罪告病,已会委督军署军法课长程定远暂代厅长,并推荐湖北高等检察长赵秉琛转任高审厅长、夏口地检长谢震升任高检长。⑤

       翌日(22日),司法部收到湖北高审厅代理厅长、刑庭庭长陈长簇⑧来电,控诉王占元等横加干涉司法行政,危害司法独立,并附呈军、省两署迫其限期交印的训令。⑤对此,司法部反应强烈。自清末实施司法改革以来,司法行政一直操诸法部之手。迨入民国,虽然各省军政长官干扰司法独立之事时有所闻,但迄今为止,司法部下辖各高等厅、高等分厅、地方厅、高等分庭、审判处(设于察哈尔、绥远、热河三特别区)、司法筹备处之审、检厅诸官的迁调升补,除审判处权操都统外,皆归司法部“实地管辖”。“何谓实地管辖?财政厅长虽由财部委派,而必先得督军、省长同意。法官则军人、行政官均不甚干涉”。⑨(P29)故而对于此次王占元、何佩瑢首开先例的“出格”行为,司法部决定严厉回击。

       司法总长朱深当即致电王占元、何佩瑢,严厉谴责了他们的越权行为。他指出:第一,“刘豫瑶案”业经交部查办,不应于查办期间任意派员更替;第二,高审厅长系简任官,任免权属于大总统,非地方长官得以委任;第三,根据《法院编制法》,“凡厅长遇有事故,应由首席推事代行职务”,以军法课长代理高审厅长,不特于法不合,亦不属督军职权范围。即依《省官制》,省长监督司法行政,必须奉有特别委任明令,其权力所及只限于考查各级审检人员,不能处分高审厅长。最后朱深强调:“司法独立乃法治国常型,行政用人为司法部专责。近来各省对于司法均属循此常轨办理,内外相维,似不可由鄂省首开创例。”⑤这里的“首开创例”一词,显然是特别强调事件的恶劣性,并含有警告二人不要将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意味。

       12月24日,司法部又就此事呈文大总统,并借题发挥,请求颁布法令,严禁各省军政当局干涉司法。

       首先,该文申明了司法部与军政长官的权限划分,指出司法行政乃司法部“专有之职权”,自1914年出台《省官制》以来,始有巡按使、省长得监督司法行政之特例,但其职责所在,也不过是稽核经费、考察厅员,且须奉有“特别委任”(按:该项“特别委任”由司法部代为申请,不称职者,亦可由该部随时呈请撤销)。所以尽管各省督军、省长对于司法行政渐有侵越行为,“皆经本部随时更正拒却”。⑤

       进而,该文强调了王占元、何佩瑢行为的恶劣性,指出何佩瑢在并未奉有政府“特别委任”的情况下,竟越权举发高审厅长刘豫瑶并擅自委任程定远替代其职,实属目无纲纪;王占元作为督军同样无权黜陟简任官。根据《约法》《法院编制法》《司法官惩戒法》及司法部承准各项办法,“司法官去职及代理均须经过法定程序,非因惩戒奉令先行停职者,不得停职也;非经惩戒议决褫职者,不得褫职也;有事故者,应由首席推事代行职务也”。故而,“刘豫瑶案”应由司法部呈明总统,依法办理,否则“微特妨害司法独立,且侵及大总统简命官吏之大权。此端一开,各省效尤,司法用人必益滋纷乱,而诬陷排挤之风且因缘而起”。⑤

       最后,司法部痛切指出,现正值中国力争收回领事裁判权的紧要关头,本部正积极筹划改进司法事务,“何堪国内地方长官又复自乱其例?瞻念前途,疚心何已”。⑤

       显然,在司法部看来,王占元、何佩瑢二人的“越俎代庖”并非简单的越权行为,而是地方军阀蓄意扩张权限、侵蚀司法行政权乃至总统用人权的重大信号。不仅如此,其时北洋政府正有借助“一战”胜利之机,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外交意图。尽快消除“刘豫瑶案”的恶劣影响,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无论对内对外显然都有急迫的政治、外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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