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18-0045-04 “碳汇”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
的过程、活动、机制。通俗地说,碳汇功能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
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
的能力[1]。有资料说,森林面积虽然只占陆地总面积的1/3,但森林植被区的碳储量几乎占到了陆地碳库总量的一半。可见,森林与气候变化密不可分。树木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气中大量的
,减缓了温室效应[2]。科学研究结果表明:森林每产生1t干物质,可以吸收1.6t
,同时释放出1.2t
;森林每长出1
的蓄积量,可吸收固定350kg
[3]。 一、森林碳汇的定义 目前,很多学者对森林碳汇的概念展开研究讨论,但未达成共识。黄彦认为森林碳汇是指森林通过吸取大气中的
并且将
固定在森林植被或者土壤当中,从而减少大气中
浓度的过程[4],从这个层面理解森林碳汇是自然科学的范畴。支玲等学者认为森林在全球的碳循环之中,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游离的无机物形态的
固定下来,进而将其转化成有机物,这便是所说的碳汇[5]。李顺龙认为人们所说的森林的碳汇作用就是树木通过其光合作用吸收了大气中的大量
,减缓了全球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变暖的速度[6]。林德荣认为森林在全球碳循环中,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游离的
固定下来,转变为有机态的碳,这便形成了碳汇[7]。许文强认为森林的碳汇功能可以界定为森林所具备的吸收
、固定
的能力和功能[8]。 从生态学的角度,森林碳汇应该是森林生态系统吸取大气中的
,将其固定在植被或土壤中,通过碳的吸收、保护等作用机理、机制来减少大气中的
浓度从而减缓气候变暖的进程,并可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活动或机制。 从会计学角度理解,森林碳汇实质上是一种
排放权,为了应对气候变暖问题,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协议来限定碳排放的额度,致使碳排放权成为了一种可供交易的资产。企业可以在其碳排放额超标时通过购买森林碳汇来完成减排任务。森林资源培育企业可以通过对所产生的森林碳汇价值进行会计核算,对其森林碳汇的生态效益进行计量,并通过一定方式得以补偿,转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森林资源培育企业及其特征 森林资源培育是一个生产过程,是通过树木和森林利用太阳能与其他生物进行生物转化,生产人类所需的植物性有机物、工业原料和生物能源的生产过程,也是通过森林和树木的存在,创造并保护人类和生物生存所需环境的生产过程。 森林资源培育企业是从事营林全过程的经济组织。从事森林资源培育的企业是以营林造林为主,兼营林产品加工和贸易的林业企业,主要经营速生丰产林培育,经营业务可以覆盖林业资源培育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以经营商品林的企业为主要研究对象。 森林资源培植业具有“经营周期长、产品受野外自然因素影响大、不确定风险因素、经济体的群体大但个体小、经济目标常常兼具商品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双重属性”等,这些经济特性,往往比粮、棉、油等基础农业经济更具“弱质性”特征[9]。因此,森林资源培育企业的经营目标除具有一般企业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外,还具有满足全人类需求的生态目标。森林资源培育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是显性的,可以通过林产品的销售实现价值的补偿,但生态价值非常隐性,其价值较难进行核算与披露,这构成了森林资源培育企业的显著特征。 三、森林碳汇的产权界定 森林碳汇具有明显的公共品属性,森林碳汇的产权难以做到真正的排他,在产权明晰界定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根据法律规定,森林资源培育企业在承包期内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森林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权。森林碳汇的功能载体是森林,该能力是森林所附带的一种“生态产品”,因此,谁拥有或控制森林资源所有权,同时就拥有或控制了依附于森林林木资产存在或相伴而生的碳汇价值[10]。森林资源培育企业依法使用国有或集体的林地进行资源培育,如种植林木,而森林碳汇依附于林木资产而存在。也就是说这一部分森林碳汇是由企业的培育行为而净增加的,因此,与林木资产一样,企业对这部分依附于林木资产的碳汇拥有所有权。在经营期内,对于森林资源培育企业而言,对林地拥有使用权,而森林中的林地具有固碳价值,在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享有对这部分森林碳汇的控制权,可以将森林碳汇进行正常交易。由此,笔者认为森林资源培育企业拥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森林碳汇的所有权,拥有其承包期内森林土壤固碳所形成的森林碳汇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