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要求企业将原在“营业利润”项目之下反映的“投资收益”项目,调整至“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列报,将其包含在营业利润的计算中,这对企业的营业利润结构、利润表会计信息含量、会计信息质量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一般认为,营业利润是营业收入扣除营业费用后的差额,属于企业实现的经常性损益;利得、损失则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根据其具体内容,一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一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将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意味着投资收益为经常性损益。然而,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言,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日常经营活动获得的收益?投资收益属于收入还是利得?如何界定收入与利得?将投资收益计入营业利润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哪些影响?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投资收益”项目列报概述 国外会计准则通常不直接规定利润表的具体列报格式,仅规定了企业应在利润表中列报的内容。与我国“投资收益”项目相对应的内容主要包括股利收益、利息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以及投资资产的处置收益等。 如199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30号:报告综合收益》中,“证券出售收益”项目被排在收入、费用、其他利得与损失之后,作为“税前经营利润”的一部分列报。英国财务报告准则中,“利息收益”在“营业利润”之后列报。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要求在损益表中列报“使用权益法核算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利润或亏损份额”,而“处置投资的损益”和“非持续性经营损益”等项目都是在具有“重要性”时,才需单独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则将股利收益、利息收益作为“其他收入和费用”纳入“营业利润”的计算中,认为它们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成果”,并要求将处置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项目在“利得或损失”中报告。可见,国外会计准则通常根据“投资收益”项目具体内容的不同性质将其细分列报在利润表中。 我国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对“投资收益”项目的列报格式一直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但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细分列报(何昊,2005)。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发布之前,“投资收益”项目一直是作为“线下项目”在营业利润之外进行列报的。新准则将“投资收益”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同纳入营业利润的核算范围中,使之一跃成为“线上项目”。 虽然一些学者认为“投资收益”项目列报方式的变化存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将有助于完善对企业投资活动的会计核算(王广辉,2000;吴战篪等,2009;关八一,2011)。但也有不少研究指出,随着新准则的实施,投资收益在营业利润中的占比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不少亏损企业利用投资收益进行盈余管理进而扭亏为盈,投资者应避免被其误导(Bartov,1993;张昕和杨再惠,2007;吴战篪等,2009;程书强和杨娜,2010;翟进步和罗玫,2014)。同时,以投资收益为代表的非经常性收益的价值相关性比经常性损益差,而且还会损害该企业经常性损益的价值相关性(叶建芳等,2013)。投资收益的盈利持续性显著低于核心营业利润,而市场却高估了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重很大的公司未来的经营和盈利能力,未能对二者进行有效区分(翟进步和罗玫,2014)。由此可见,伴随着“投资收益”项目在利润表中地位的不断提升,为企业增加了新的盈余管理途径,很可能会造成营业利润的信息含量下降等经济后果。 二、投资收益的本质 讨论投资收益的本质,实际上就是要明确其归属于收入还是利得。现行准则中区分收入和利得的关键就在于该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是由企业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也就是说收入属于经常性损益,而利得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2015年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中指出:“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对于大多数以产品服务为主的工商企业而言,企业的日常活动就是生产经营活动。而投资收益作为“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与企业主营、兼营业务无关,不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因此,从界定收入和利得的角度来看,投资活动不属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日常活动,投资收益不属于收入,而是利得。 具体来看,根据准则规定,“投资收益”项目的主要来源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和处置时产生的收益,其中在持有期间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有利息收益、现金股利和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享等。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投资收益划分为利息收益、权益法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以及处置收益三类,分别讨论其本质。 1.利息收益 利息收益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在持有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益。虽然利息收益的获取具有一定的重复性和可预见性,但究其根本,利息收益是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相应债权而获得的收益。在此过程中,企业将自有资产的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现行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因此,利息收益不属于收入的范畴,应纳入利得。 2.权益法和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 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企业应在持有期间将其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的份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被投资企业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相应份额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由于其他综合收益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属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与之类似,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利润的分享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也应属于利得。同样,在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企业应将其按照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份额计入投资收益;对被投资企业利润的分享纳入利得。 3.处置收益 处置收益指的是企业在处置各种投资资产时所产生的收益。由于在处置投资资产时,企业完全转移了该资产的所有权而非使用权,不属于收入的范畴,应属于利得。同时,投资资产的处置完全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意图,无论是以短期交易为目的而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是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企业都能够通过控制其交易时点适时地创造出“投资收益”,进而增加盈利(翟进步和罗玫,2014)。所以,处置投资资产所形成的收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不应被纳入收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