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报表折算调整差额新政解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涂必玉,浙江工商大学。

原文出处:
新会计

内容提要:

02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2014 CAS30最大的亮点在于将原寄身于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201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其他综合收益”利润表列报要求,在提升到准则层面的前提下,更进一步要求根据其以后能否重新分类进入当期损益进行分类和明细列报。本文对此进行解析。

      一、“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利润表地位及其IAS渊源

      2006年,财政部正式发布了2006版CAS,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为保持与IASC持续等效趋同,同时也为解决新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等补充规定,以及综合了准则解释内容的2008和2010版会计准则讲解。其中,在3号解释中,对利润表列报和披露进行了适当调整。首次全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理念,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综合收益”(未实现已确认的利得和损失)和“综合收益总额”(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两大新项目,要求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

      2009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16号),一方面配合3号准则解释的利润表格式修改,对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也进行了调整;另一方面也对利润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附注披露内容和格式作了具体规定。

      应该说,基于全部收益观的“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利润表单独披露,以及相应的附注说明,无疑既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企业管理层盈余管理空间,更在提高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帮助及时、准确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基础上,增强了会计信息决策有用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至于“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的内容,16号文第二部分“各地财政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各类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和2009年年报工作重点关注的问题”第十款以表格形式作了说明,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额;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外币财务报表折算调整差额。

      作为CAS利润表改革追随对象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第7段规定:“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按照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要求或不允许在损益中确认的收益和费用项目(包括重分类调整)”。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包括:(1)重估价盈余的变动《参见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IAS38——无形资产》);(2)设定受益计划精算利得和损失(参见《IAS19——雇员福利》第93A段);(3)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折算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参见《IAS21——汇率变动的影响》);(4)重新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得和损失(参见《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5)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利得和损失的有效部分。

      不难看出,一方面,CAS对于IAS“其他综合收益”核算内容,采取了分步走原则。即CAS自身内容基础。2006《CAS9——职工薪酬》中,未涉及IAS19的股权激励,尤其是职工退休福利问题,因而若不加分辨地“拿来”IAS1“设定受益计划精算利得和损失”项目,在CAS体系中显得没有根据。

      另一方面,从管理层和学术界强调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观”语义看,CAS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相关约定,纯粹仅出于利润表披露目的,本质上属于将原列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四大类内容分离出来,归并后放在利润表“净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从而实现“全部收益观”目标。

      二、“其他综合收益”相关内容资产负债表披露现状

      基本准则明确要求,标准、完整的财务报告应该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应该说,资产负债表基于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要素账户余额披露,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时点财务状况。利润表基于对收入、费用和利润三大要素账户发生额披露,得以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的经营成果。从企业整体而言,会计各大要素均已得到单独或综合披露。两者结合,基本能够反映企业整体的基本财务情况。

      1.“其他综合收益”的理解

      在3号解释和16号推出“综合收益”概念同时,与可供应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采用相同核算规则的类似项目,均视同“其他综合收益”范畴,如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即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储绪琴,2009;代迎燕、刘永泽等,2011)。更多学者认为,持有到期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待售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也属“其他综合收益”(刘万椿、欧理平、鲁立等、谢获宝等,2011)。

      上述对“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内容的扩展属于对16号文件指示“拾遗补缺”、16号文基于“其他综合收益”披露要求目的,对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项下“(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及其明细”项目的删除,以及“其他综合收益”相应替换表述,使形势发生了逆转。

      16号文所指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栏目“替换”在于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某一栏目从内容更新,到名实重置,学术界或出于过度强烈的“利得或损失”主语共性偏至,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这一“替换”,仅只是名称层面的变化。甚至不顾3号解释和2010准则讲解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原初定义,一刀切地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代替。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