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中心主义的实践局限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亚君,男,上海嘉定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伦理学与生态学。上海 201620;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在读博士后。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基以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克里考特所提出的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亦即生态中心论旨在化解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在实践层面,这种环境伦理学以生态系统的健康作为最终判据,并展示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理想形态与方式。关于物种保护的立场,生态中心主义倾向“谨慎性”的态度。应该说,生态中心论对于当前的环境管理策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它的实践体系也存在着自身的张力。分析指出,生态中心论以自然本底为参照的实践判据过于单薄,它无法肯定实践主体的道德性存在,也难以为物种保护提供坚实的伦理学依据。特别地,夯实生态中心主义的整体实践论需要对笼统的自然之“善”进行必要的限定。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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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110(2016)05-0129-09

       在环境伦理学中,整体主义的非人类中心论,即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sm),通常被认为是应对生态危机等环境问题最有实践力的学派。作为当代生态中心论的代表,克里考特(J.Baird Callicott)的思想在基于利奥波德(Aldo Leopold)所设想的大地伦理(the land ethic)基础上,将生态中心论的思想系统化,以衔接入自休谟提出经由达尔文以“自然选择”的演化理论解释的“情感社群主义(sentimental communitarianism)”之伦理学传统中。①同时,克里考特在实践原则上借鉴了当代生态演化的实证研究成果,以寻求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的合理平衡点。特别地,克里考特旗帜鲜明地将“生态系统健康(ecosystem health)”作为环境伦理学的实践判据,这对于当代环境管理策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克里考特的思想也受到国内一些学者如卢风教授②的重视。然而,以往的研究对作为实践判据的“生态系统健康”的解读是空泛的,它仅仅被用作了一个方向性正确的标签,却脱离了现实的实践手段。因此,这种空泛的解读对于现实的环境管理并无裨益,也造成了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管理间的分离局面。为了夯实环境伦理学的实践力,我们必须深入地剖析生态系统健康的内涵并考察具体的实践可能。这构成了本文的研究中心。

       一、生态中心论的实践理想

       在利奥波德③那里,判断道德实践的适当单位是社群或生态系统:“如果一事物有助于保持生物社群的完整、稳定及美丽,那么它是对的。反之,它是错的。”显然,“社群的完整、稳定及美丽”是作为利奥波德之大地伦理的实践判据。然而,在现实中,如果不限定具体内涵,以此三者作为实践判据的可行性是很成问题的。首先,伴随主观性的个性化因素很难使得“美丽”作为一项心理感觉指标,具备作为道德实践判据所内在要求的普遍意义上的“客观性”。其次,“稳定”如果作为诸生态学指标(如种群数量,群落分布)的静态的不变性来理解,似乎与天然意义上的自然本真相分离。④类似的,“完整”如果作为系统中一切生态学指标对象的继续存在来理解,也难以成为道德实践的指南。鉴于利奥波德的道德实践判据的模糊性,克里考特在继承其整体主义进路的同时更为明确地指向生态系统的健康。

       (一)生态系统的健康

       以生态系统的健康作为道德实践的判据,不但需要可实践性的具体的生态指标,如克里考特⑤提出的5项客观标准,即生物生产率(biological productivity)、本地物种多样性(local species diversity)、全球物种多样性(global species diversity)、种群内部的基因多样性(genetic diversity within species populations)及生态功能(ecological functionality);更需要阐明使得这些互相带有张力的具体指标联结为同一个“阵营”的共同基石,即“生态系统健康(ecosystem health)”的内涵;而后者的厘定,作为解构诸张力的最终依据,不可避免地涉及健康与相关概念(如物种多样性,生态稳定性)之间的辨析。

       在利奥波德的论述中,生态学健康已然有所区别于静态意义上的完整性。在利奥波德⑥看来,“大地健康(land health)”的内涵是自然自我更新(self-renewal)的能力或状态,后者相对于静态的诸结果量(如物种数量),更指向动态的诸过程量(如物种间的生物作用)。可见,利奥波德⑦似乎将系统健康视为生态功能意义上的完整性而非静态的诸结果量。在借鉴Paul L.Angermeier和James R.Karr⑧关于生态系统健康、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 or biodiversity)与生物完整性(biological integrity)之阐述的基础上,克里考特⑨给出了自己的定义:

       让“生态系统健康”表示一种生态系统中互相联系的诸过程与诸功能的正常状态。让“生物完整性”表示“一种支持与维护一个平衡的、整合的、自适应性的诸生物体的群落的性能,以使得[该群落]具有类似当地的自然栖息地的物种组成、多样性与功能性组织”(Angermei[e]r and Karr 1994……)。并且,让“生物多样性”表示生物群落组织中每一级的成分(或元素)的变化性。

       相对于完整性,克里考特倾向于以生态系统健康作为伦理实践的最终判据。在克里考特⑩看来,完整性是生态系统健康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或者,健康是完整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以生态系统健康为指向,克里考特一再强调实证研究(生态学)的认知对于道德实践的重要意义。例如,外来物种之于系统健康的影响不是必然地“恶”的,而需要基于受体群落的功能的完整性进行具体的考察;(11)又如,枯萎病(blight)大大降低了美国栗木(the American chestnut)在美国东南部森林中的覆盖率,从而改写了整个森林群落的结构(完整性被很大程度地损害了);然而,我们并未观察到该森林生态系统的功能(初级生产力)的负面影响;(12)言下之意,美国栗木之于美国东南部的森林,至少在初级生产力的层面,是可被替换的。类似地,滤食性鲨鱼在“自然界的经济过程(economy of nature)”(能量流)中扮演着与须鲸相同的角色;(13)言下之意,至少在生态功能的意义上彼此也是可互相替换的。相比完整性,系统健康的较狭内涵使得其外延更为丰富,从而扩展了主体道德实践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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