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61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6)05-0174-08 1901年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后,“白澳政策”迅即成为新联邦治理的一个根本方针。[1]2在这一国策之下,澳大利亚实际形成了两套司法制度:一种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司法制度,另一种是针对包括土著在内的有色人种的司法制度。前者是对白人生命、财产、土地或公民权提供保护的,而后者却成为压迫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的一种工具。司法制度的二元性在“白澳政策”时期是很难受到挑战的,致使土著及托雷斯海峡岛民成为澳大利亚最受歧视的种族。20世纪70年代初,澳大利亚迎来了一个变革时期。变革的标志之一就是多元文化主义开始取代“白澳政策”成为澳大利亚的新国家战略。[2]472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到鲍勃·霍克(Bob Hawke,1983-1992)政府时期,多元文化主义路线渐入人心,并对工党政府构建种族和解理念产生影响。[3]435与此同时,土著澳大利亚人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觉醒和成长。当20世纪80年代司法领域屡屡出现种族歧视现象时,土著澳大利亚人就不再保持沉默了,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向政府施压,要求重视受害者家属以及土著社会的司法诉求。而把发展多元文化以及推进种族和解置于国家战略高度的鲍勃·霍克政府则审时度势,做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对司法不公展开调查的决定。这是迄今为止澳大利亚在司法领域为维护土著正当权益而开展的一次最有影响的全国范围内的调查,其影响不亚于1975年《种族歧视法》(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的颁布。澳大利亚学界对这一事件给予了应有的关注,但专题研究成果寥寥。①换句话说,一些学者是在一个非常宏阔的背景下来观察这一主题的,或是因为其他主题研究的需要而有所捡拾。而国内学界对这一事件的认识还处在一知半解状态,学术研究无从言起。笔者拟对此展开专题论述,以见教于大方。 一、司法领域对土著的歧视 由于英国的殖民化,澳大利亚土著不仅被剥夺了对其传统土地的所有权,而且受到了种种不公正对待。在司法领域,澳大利亚采纳了英国的法律制度导致了这样的错觉:即公正是以对所有澳大利亚人平等的方式来实现的。然而事实是,这种司法制度迫使土著接受与其传统习俗不相容的法律程序,并且无辜坐牢,甚至意外而死。而白人对土著的犯罪指控或土著意外死亡却不留下任何记录。这是一种典型的体制上的种族歧视。 白人对土著的歧视由来已久。澳大利亚联邦宪法从根本上说并不是一部涉及人权的法律,而是一部有关政府建构以及联邦与州、地方之间关系的文件。[4]187联邦宪法有关人权条款的缺失对白人人权的保护显然不会产生影响,因为这是一个白人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所有制度设计差不多都是以体现白人价值观及其权益为前提的。在维护白人利益及其特权的背景下,土著人权受到了蔑视或根本没有人权可言。1975年,澳大利亚出台了第一部反对种族歧视的法律,即《种族歧视法》。《种族歧视法》是落实多元文化战略的一个重要举措,其条款中既有宏观性的对“种族歧视”概念的严格界定,又有对具体领域的种族歧视或种族冒犯现象做出的清晰阐释,更有授权建立维护法律生效所需的基本运作机制。[5]然而,这部法律并没有触及种族歧视现象背后的体制或机制问题。这在当时是一个可以理解的结果。但问题是,如果不解决体制或机制上的种族不平等问题,即使有反对种族歧视言行的立法,种族歧视还会以其他形式隐形或变相存在。司法领域似乎更易于这类歧视现象的存在。 对人权的侵犯尤为明显地产生于司法制度的运作之中,而对土著动用暴力和恫吓手段常常为司法不公埋下伏笔。凯尔文·康德伦(Kelvin Condren)案件就提供了这方面的注脚。1984年,凯尔文·康德伦因谋杀帕特里夏·卡尔顿(Patricia Carlton)而被判终身监禁。康德伦和卡尔顿都是居住在伊萨山(Mount Isa)的土著。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相当大的争议。康德伦一直声称在向警方做询问笔录前,他受到了警察的攻击和恫吓,询问笔录的内容大都是警察伪造的。三位土著证人也声称,他们向警方所做的陈述是虚假的,是警察威逼利诱的结果。1987年,康德伦不服判决结果,向昆士兰刑事上诉法院(Oueensland Court of Criminal Appeal)递交上诉申请。但是,证明康德伦无辜的证据却未被法院采信。特别精通土著英语和法律程序的语言学家迪亚娜·伊兹(Diana Eades)博士向法院出示证据,证明警察询问笔录的语言模式与昆士兰州土著所使用的语言模式并不一致。②这种询问方式和内容对土著极不公平。伊兹出示的证据被法院以各种理由而拒绝,其中一条是康德伦是“混血土著”,因此不在伊兹博士所描述的群体内。在第一次上诉期间,法院只接受了康德伦向警察所做的未经证实的坦白,而无视对其真实性存疑的大量证据。在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干预以及在昆士兰新工党司法部长做出对此案件予以复审的承诺后,1989年,此案被发回重审。康德伦声称自己是无辜的,“忏悔”(‘confession’)不是他说的话。对“忏悔”的社会语言学的研究揭示了语言使用的令人吃惊的矛盾。[6]1990年,康德伦被无罪释放。[7]11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