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VS.国王:断头台上的政治现代性事件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凤阳,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江苏 南京 210023)。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人民取代国王而成为神圣的主权者,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价值信仰。由于这个信仰的确立具有行动主义特征,因此,对它提供合理解释,不仅要进行思想史考察,还应将目光聚焦于断头台上的弑君或诛君事件。长期以来,流行于国内学界的政治叙事,要么在正宗教科书版本中把这一事件当作伟大的革命行动一笔带过,要么在反雅各宾暴政的框架下对其予以影射批评或刻意悬置,致使其中蕴含的丰富政治现代性信息没有得到深入解读。与历史上王朝国家的各类弑君事件不同,1649年处斩英王查理一世和1793年处斩法王路易十六因为经过了法庭审判而显得极其特殊。从某种意义来说,政治现代性奠基的秘密就隐含在这先后相继的断头台事件之中。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1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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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6)10-0077-14

       一、密纳发的猫头鹰

       16世纪中叶,“反暴君”议题在英国思想界被挑开,并于嗣后的讨论中持续升温,至战争与革命交织的17世纪40年代渐次达到了高潮。①但是,思想与行动之间总有落差。当激进的共和革命者决意将国王查理一世提起公诉和审判的时候,朝野上下还是像听到了晴天霹雳。保王派自不必说。一位上院的贵族议员公开声称:“我宁愿被人碎尸万段,也不愿与闻这样罪大恶极的事。”②为免受牵连,全英最知名的资深律师大都躲了起来,不见踪影。即使在共和阵营内部,也有不少人满腹疑虑。西德尼当着克伦威尔的面表达了反对意见;被下院委以重任的总检察长斯迪尔(William Steele)居然在审判前临阵逃脱,他捎信给法庭,称自己得了重病。

       在人类文明史上,弑君事件的发生几乎见于所有的王朝国家,算不得过分离奇。但是,像英国共和革命者这样对国王进行公开的审判和处决,却是破天荒的头一遭。要知道,那时候君权神授仍是人们的基本政治信仰,甚至,民间大众还相信皮肤病能够通过国王圣手的触摸而被治愈,在这种背景下,对国王提起诉讼,可谓十足的犯上作乱。依据1351年英国《叛国法案》,这样的大逆行为是要以死罪论处的。考虑到弑君者还会在处决仪式上经受诸种酷刑招数的肉体折磨,不难想见,平民出身的库克(John Cooke)接下副总检察长一职,并担起主导起诉的重任,得有多么决绝的勇气。所以,当代英国著名大律师罗伯逊高度评价库克,说他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可谓在特定历史情境下为公审各式各样的反人民和反人类暴君树立了一个典范,实乃法律史和国际人权运动史上的一座丰碑,有着“不朽的意义”。③

       但是,只把起诉和审判英王查理一世当作一个司法案件,仅仅从法学或法律史的角度予以分析和评估,能否抓住问题的要害呢?

       撇开“神圣陛下”在民众心目中的崇高地位不论,审判查理一世在当时还面对一个专业性难题:基于君权神授的王朝正当性原则,“国王即法律”,因此,起诉国王根本就找不到法律依据。④按照那时候的一般法律思维,说“国王审判国王”在定义上显然自相矛盾;而断定国王在自己的王国里可以成为一个适格的刑事被告更是无法想象。所以,查理一世自始至终都质疑审判法庭的合法性。“我想知道你们凭什么权力把我带到这里。”“记住,我是你们的国王,是法定的国王。”“我的权力是上帝所托的。”“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比国王更高的管辖权可以来审判国王。”⑤在庭审过程中,查理一世反复说着这样的话。由于国王的坚守,一场值得期待的法庭辩论并未发生,所以,尽管审判过程秉持公开原则,但从当今法律人特别推崇的程序公正来看也不是没有瑕疵。只不过,这样的瑕疵恰好说明,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形式上是经过了法庭审判,实则根本取决于一种决断性的政治意志。克伦威尔的态度佐证了这一点——西德尼等人担心审判查理一世会令膜拜国王的民众恼怒,兴许要造反,因而提议审慎从事。克伦威尔斩钉截铁地答道:“没有人敢动一动。我告诉你们,我们要把戴着王冠的头颅割下来。”⑥

       依据王朝法统,共和派组建的审判法庭是“非法的”,其所作所为跟“拦路抢劫的强盗”差不多。查理一世在陈辞中对此做了富有讥讽意味的暗示。然而,站在共和派的立场看问题,发动对议会战争、给英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查理一世,却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暴君。如此,像当代公法学家施密特指出的那样,在革命l生的立宪变革中,就存在着一种“法的断裂”。施密特还强调,法律观念本身无法决定由谁来利用,所以,其在历史情境中的实质性转变,离不开一种人格化的“介入权威”。⑦不妨说,克伦威尔就是这样的“介入权威”,尽管其角色扮演不可避免地夹杂了个人权力欲。从现代政制变迁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共和革命者在非常情势下的政治决断,自由民主的规范性法律秩序之能够建立起来,就无法得到充分解释。在这个意义上,审判国王首先是一个政治事件,然后才是一个司法案件。

       按照共和革命逻辑,查理一世已被先在地政治性定罪,因而,整个审判工作的展开,无非是要为诛杀暴君的革命行动寻求正当的法理依据。正是在达成这个目标的过程中,现代代议制民主的一项重要原则被确定了下来:议会下院成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所以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下院的立法在根本上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无需获得国王或贵族院的同意或协助。库克就是按照这样的理路主撰了起诉书。他先是对国王的身份去神圣化,将其定义为一个根据国家法律受到委托的有一定权力限制的主政官员;尔后再以事实为据强烈要求追究查理一世发动内战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庄严的法庭上,库克掷地有声地宣告:“我代表英国人民并且以他们的名义,向法庭控诉我身旁所坐的英国国王查理·斯图亚特构成叛国罪及其他严重罪行。”⑧由于查理一世拒不接受法庭的合法管辖权,在几轮庭审中未对控告予以有效答辩,法庭不得不视其为“如同承认”,直接作出了“身首异处”的死刑判决。也许可以说,这样一种在司法程序上不无瑕疵的判决方式,逻辑地凸显了公审国王的革命专政性质,其正当性论证的要归,不是援引实在法法条,而是诉诸“社会契约论”一类的政治哲学信条。法庭主席布拉德肖(John Bradshawe)对查理一世作了这样的驳斥:

       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意味着契约开始履行。当然,先生,这一约束是相互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是你忠实的国民……这就好像一条纽带,纽带的一头是君主对国民应尽的保护义务,另一头是国民对君主应尽的服从义务。先生,一旦这条纽带被切断,那么只能说,别了,君主统治!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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