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16)05-0001-10 异质性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客观渗透,向社会固有的价值态度和选择倾向发起了意向性的挑战,赞同还是反对、接受还是禁止,既是具体文化认同实践中的悖论,也是在社会变革时期,对价值选择分歧能否被社会宽容、整合的考验。此处使用的悖论概念并非经典的意涵,而是借用悖论所表达的对立之结论均具有合理性的客观事实,更有矛盾、困境、两难等概念均无法包含文化认同过程中复杂的、多层次的选择冲突。由于文化深深根植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和现实中,以至于它成为一种承载价值判断的一般社会意向,贯穿于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过程。当我们开始行动时,我们的意识必然要指向某个具体的对象、事物或目标,意向性就此发生了。 意向性是一种有别于物理现象的心理现象,它是特定时空中人的社会认同的表征,尤其是文化认同的表征。从功能上看,它揭示了社会实践者的价值立场、理性意识、聚合效应和目标指向,表明实践主体取舍什么、认同什么、亲近什么以及维护什么。然而,当我们基于它做出取舍、亲疏等判断时,我们似乎又陷入了诸多的悖论状态,因为当我们要确立某个新的象征符号时,原有的已经是惯常的象征符号就会以其他形式左右我们的决断,形成对立,使我们深陷悖论之中。为提高我们对文化认同实质的认识,从而更好发挥意向性在导引人的实践活动中的作用,本文尝试从文化认同所具有的一些基本的二元对立形式,如废立性、表里性、亲疏性和圆缺性等方面,就其常见的悖论做一些初步分析,以此澄明桎障,促进认同实践的发展。 一 废立性:主体化的价值立场 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中,人们会常常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有文化,并不假思索地指责某些人或某些群体缺乏文化,甚至认为他们没文化,这意味着在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衡量文化的标准或文化水平。文化具有先在性、可传播性和习得性,但“无论是通过先天继承还是后天习得,文化对一个人来说都是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拥有物。它们既是人的确定性的‘本质’,又是人的描述性的‘存在特征’。”[1]82当某人在日常生活或社会实践过程中习得了某些文化,意味着其存在方式在本质上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变,这时,他就会放弃一些先前所拥有的东西,或是个人的文化得到了改变,水平得到了提升;对于某个特殊的群体来说,文化的改变,同样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放弃。这种放弃我们称之为文化的废止,而所获得的新的文化,我们则称之为文化的确立。在文化的创造与传播、吸收与淘汰的过程中,废立性是一个普遍现象。 表观上看,文化的传播与接受似乎完全是人类有目的的行为,是普遍的社会特性,所以,无论国家还是个人,都把教育放在首位,但事实上,获得新的文化,并不会那么简单直接,并不只是在正式的教育活动中才显现出来,而是通过多种接受形式的潜移默化累积实现的。开始时,文化的传播与接受首先会表现为个人的直接行为,而不是群体的心理反应,只是随着在相邻区域内文化传播和扩散的进程,才逐步由个别和局部转化为群体,从而构成群体的心理反应,渐渐地融入共同体的价值内涵和群体智慧之中,并对其成员的思考、感觉和判断形成影响。文化在每一个个体身上的积淀离不开群体文化的基础,文化的持衡性表明群体文化是一个独特的构型,蕴含了文化的选择性。从方法论上看,这种选择性表现为文化的排他性,换句话说,人们对那些进入特殊构型的文化中的异质性具有抵抗的能力,只有通过描述性的表述过程,才能使之转化为适合自身的构成因素,而那些不能通过描述过程转化的因素,则会被坚决地拒斥,甚至想方设法消灭它。显然文化获得过程包含着既相容又排斥的特点。 一个群体之所以有内在的共有特质,源于群体中具有基本一致的生活方式、对事物的一般看法和相应的判断能力。也就是说,具有基本一致的文化认同或社会共识,虽然分歧或不一致并不能预先给出判断,但选择什么,排除什么,总是可预期的,所以,一旦出现分歧或不一致,就会产生从众的压力。如果新的异质性的文化因素被注入特定的文化网络中,那么就需要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其结果是要么承认这些异质性因素存在的合理性,要么确定其非合理性,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消除分歧,达致共识,化解分歧对于群体共同理念的危害。因为“共识不但解决了主观不确定性,同时它也赋予观点、感知和行为以客观有效性,因为共识产生了外在的人一致认为某部电影是好的,你可能将这种一致性反应归因于该电影本质上确实是一部好电影;如果你和其他人之间存在分歧,就不能确定这到底是电影的缘故,还是因为你自身特异的欣赏癖好,即这部电影也许并没有真正‘好’的特质。这种观点来自于归因理论的思想之中。”[2]218确实,只有消除了分歧,保证了共识,才能具有群体正常的、合理的价值判断,否则,就会把一切原则模糊掉。 把新的异质性文化因素纳入群体认同中,是一个“立”的过程,涉及与人的现实生存关系极为密切的四个方面的因素,即个人与群体欲望、生存与发展需要、个人与社会责任以及生产活动等。作为既是具有个性特征的文化主体,又是群体中相互作用的行为对象,个体既在吸收和创造着文化,同时也被群体的吸收和创作过程所塑造,逐步形成个人的品格特征,并与群体的本质特征相一致,以此体现出个体的群体性存在。人的品质借助于这样的设计和塑造过程,逐步克服他原本所具有的原初而相对单一的文化素养,逐步与群体融入在一起,并通过自己的实践过程获得满足自身需要的资源,满足自我的愿望,表达、体现自己对群体的责任和价值,由此个体获得了群体认同后的本体安全与成就性荣耀,而这恰恰就是作为人努力追寻的社会价值所在,是受一种关于人的理想本质的内在驱动,“那种文化”意味着为追求这种理想而进行自觉的、艰苦的和长期的努力,以期实际的生命进程能够与人生的最佳潜能状态相契合。文化是不断地接近自然;文化就是指与自然的潜能相一致的现实。[1]85个体是否能够接受异质性文化,关键是他能否同群体的存在状况“相契合”。理想状态的理念能起到重要的价值导引作用,对此,当代著名社会理论家吉登斯曾做过较为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