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认同中的意向悖论

作 者:
邢媛 

作者简介:
邢媛(1963- ),女,山西太原人,哲学博士,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发展哲学的研究。山西 太原 030006

原文出处: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意向性既是文化认同主体欲望和意志的表现,又是在特定文化系统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形式与内容的凝聚。作为承载价值判断的意向性,在文化认同过程中表现出四种悖论特征,即废立性、表里性、亲疏性和圆缺性。废立性悖论以确立与废止的悖论特征,表达了主体化的价值立场,强化了文化选择的确定性;表里性悖论以其表观与内在的矛盾,回答了追求真理性的过程以及范畴化的理性意识在文化认同活动中的意义;亲疏性悖论以其亲近与疏远的矛盾,揭示出在文化认同过程中,我们是如何把一些观念推拥到认同的中心,把另一些观念排斥到边缘,以其中心化的聚合效应体现出文化认同活动对同一性的追求;圆缺性悖论则展现出文化系统的趋失序化特征和推进系统秩序化的可能性,圆满代表着秩序,残缺则反映着失序。人类文化总是趋向于有利于自身认同的价值意指,在文化认同的实践中具有价值论意义上的先导性和规约性。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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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16)05-0001-10

       异质性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客观渗透,向社会固有的价值态度和选择倾向发起了意向性的挑战,赞同还是反对、接受还是禁止,既是具体文化认同实践中的悖论,也是在社会变革时期,对价值选择分歧能否被社会宽容、整合的考验。此处使用的悖论概念并非经典的意涵,而是借用悖论所表达的对立之结论均具有合理性的客观事实,更有矛盾、困境、两难等概念均无法包含文化认同过程中复杂的、多层次的选择冲突。由于文化深深根植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和现实中,以至于它成为一种承载价值判断的一般社会意向,贯穿于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过程。当我们开始行动时,我们的意识必然要指向某个具体的对象、事物或目标,意向性就此发生了。

       意向性是一种有别于物理现象的心理现象,它是特定时空中人的社会认同的表征,尤其是文化认同的表征。从功能上看,它揭示了社会实践者的价值立场、理性意识、聚合效应和目标指向,表明实践主体取舍什么、认同什么、亲近什么以及维护什么。然而,当我们基于它做出取舍、亲疏等判断时,我们似乎又陷入了诸多的悖论状态,因为当我们要确立某个新的象征符号时,原有的已经是惯常的象征符号就会以其他形式左右我们的决断,形成对立,使我们深陷悖论之中。为提高我们对文化认同实质的认识,从而更好发挥意向性在导引人的实践活动中的作用,本文尝试从文化认同所具有的一些基本的二元对立形式,如废立性、表里性、亲疏性和圆缺性等方面,就其常见的悖论做一些初步分析,以此澄明桎障,促进认同实践的发展。

       一 废立性:主体化的价值立场

       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实践中,人们会常常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有文化,并不假思索地指责某些人或某些群体缺乏文化,甚至认为他们没文化,这意味着在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个衡量文化的标准或文化水平。文化具有先在性、可传播性和习得性,但“无论是通过先天继承还是后天习得,文化对一个人来说都是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拥有物。它们既是人的确定性的‘本质’,又是人的描述性的‘存在特征’。”[1]82当某人在日常生活或社会实践过程中习得了某些文化,意味着其存在方式在本质上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改变,这时,他就会放弃一些先前所拥有的东西,或是个人的文化得到了改变,水平得到了提升;对于某个特殊的群体来说,文化的改变,同样意味着某种程度的放弃。这种放弃我们称之为文化的废止,而所获得的新的文化,我们则称之为文化的确立。在文化的创造与传播、吸收与淘汰的过程中,废立性是一个普遍现象。

       表观上看,文化的传播与接受似乎完全是人类有目的的行为,是普遍的社会特性,所以,无论国家还是个人,都把教育放在首位,但事实上,获得新的文化,并不会那么简单直接,并不只是在正式的教育活动中才显现出来,而是通过多种接受形式的潜移默化累积实现的。开始时,文化的传播与接受首先会表现为个人的直接行为,而不是群体的心理反应,只是随着在相邻区域内文化传播和扩散的进程,才逐步由个别和局部转化为群体,从而构成群体的心理反应,渐渐地融入共同体的价值内涵和群体智慧之中,并对其成员的思考、感觉和判断形成影响。文化在每一个个体身上的积淀离不开群体文化的基础,文化的持衡性表明群体文化是一个独特的构型,蕴含了文化的选择性。从方法论上看,这种选择性表现为文化的排他性,换句话说,人们对那些进入特殊构型的文化中的异质性具有抵抗的能力,只有通过描述性的表述过程,才能使之转化为适合自身的构成因素,而那些不能通过描述过程转化的因素,则会被坚决地拒斥,甚至想方设法消灭它。显然文化获得过程包含着既相容又排斥的特点。

       一个群体之所以有内在的共有特质,源于群体中具有基本一致的生活方式、对事物的一般看法和相应的判断能力。也就是说,具有基本一致的文化认同或社会共识,虽然分歧或不一致并不能预先给出判断,但选择什么,排除什么,总是可预期的,所以,一旦出现分歧或不一致,就会产生从众的压力。如果新的异质性的文化因素被注入特定的文化网络中,那么就需要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其结果是要么承认这些异质性因素存在的合理性,要么确定其非合理性,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消除分歧,达致共识,化解分歧对于群体共同理念的危害。因为“共识不但解决了主观不确定性,同时它也赋予观点、感知和行为以客观有效性,因为共识产生了外在的人一致认为某部电影是好的,你可能将这种一致性反应归因于该电影本质上确实是一部好电影;如果你和其他人之间存在分歧,就不能确定这到底是电影的缘故,还是因为你自身特异的欣赏癖好,即这部电影也许并没有真正‘好’的特质。这种观点来自于归因理论的思想之中。”[2]218确实,只有消除了分歧,保证了共识,才能具有群体正常的、合理的价值判断,否则,就会把一切原则模糊掉。

       把新的异质性文化因素纳入群体认同中,是一个“立”的过程,涉及与人的现实生存关系极为密切的四个方面的因素,即个人与群体欲望、生存与发展需要、个人与社会责任以及生产活动等。作为既是具有个性特征的文化主体,又是群体中相互作用的行为对象,个体既在吸收和创造着文化,同时也被群体的吸收和创作过程所塑造,逐步形成个人的品格特征,并与群体的本质特征相一致,以此体现出个体的群体性存在。人的品质借助于这样的设计和塑造过程,逐步克服他原本所具有的原初而相对单一的文化素养,逐步与群体融入在一起,并通过自己的实践过程获得满足自身需要的资源,满足自我的愿望,表达、体现自己对群体的责任和价值,由此个体获得了群体认同后的本体安全与成就性荣耀,而这恰恰就是作为人努力追寻的社会价值所在,是受一种关于人的理想本质的内在驱动,“那种文化”意味着为追求这种理想而进行自觉的、艰苦的和长期的努力,以期实际的生命进程能够与人生的最佳潜能状态相契合。文化是不断地接近自然;文化就是指与自然的潜能相一致的现实。[1]85个体是否能够接受异质性文化,关键是他能否同群体的存在状况“相契合”。理想状态的理念能起到重要的价值导引作用,对此,当代著名社会理论家吉登斯曾做过较为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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